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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当前,人工智能(AI)加速发展,深入融入千行百业。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AI能否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其生成的答复内容是否可以采信,引发业界关注。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申请号:202010182089.3)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位列其中。复审请求人为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作出第192720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该案中,复审请求人展示了AI大语言模型的答复内容,用以证明将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用于钨锆合金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该案涉及AI大语言模型答复内容的认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合议组驳回复审请求
上述专利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陈述了该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对其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意见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复审无效部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的制备对象为钨锆合金,而对比文件1为钨镍铁合金。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插入了一张 AI大语言模型答复截图,截图显示复审请求人在AI大语言模型中进行了如下提问: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是否容易想到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AI大语言模型给出了如下答复: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不太容易直接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AI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并且,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搜索结果认为‘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不太容易直接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但其实际上分析了两种合金的材料特性差异,并指出针对两种合金的具体方法不适于直接混用。”合议组主审员李鹏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该案而言,AI大语言模型答复的内容是指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相制备方法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钨锆合金,但并未否认该金相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对于钨锆合金的可适用性。而且,材料特性的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金相制备方法应用于钨锆合金时,会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各个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此外,合议组也在目前较为常用的AI大语言模型中进行了相关搜索,得到了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AI大语言模型答复内容不同的结论,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内容,但并不能用于判断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据此,合议组驳回了复审请求。
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目前,AI技术凭借海量数据检索与整合能力、强大的自然语言生成与交互能力,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与日常生活。该决定作出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体现了AI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分析的考量。一方面,要考虑AI技术的影响,即AI的后训练机制和输出算法对其输出结果稳定性和再现性的影响。AI基于海量数据的概率性预测生成结论,其输出结果高度依赖于提问方式、模型架构与训练数据范围,同一问题以不同表述在不同平台提出可能获得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答案,具有显著的条件依赖性和不确定性。在该案中,合议组对此进行了回应,并采用在不同平台以实质相同的问题分别进行提问且得到截然不同结论的实际测试进行佐证,直观揭示了当前AI答复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查提供了可参照的检验方法。另一方面,对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不具有显而易见性的情形: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且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该案中,合议组在指出AI答复内容在未经核实的情形下尚不具备可靠性之后,对相关材料特性差异的公知性亦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路径清晰、法理扎实。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大量语料训练的AI掌握了海量的知识,在对事实信息进行梳理归纳方面具有优势。然而,AI生成内容的质量取决于用于训练它的语料质量,也与其运用的算法和用户对提示词的设计有关。这就是为什么经过不同语料训练和具有不同算法的不同AI大语言模型,即使接收到相同的问题,所给出的回答也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同一AI多次收到相似的提问时,给出的回答也可能有所不同。
在王迁看来,该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掌握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后,有动机将该方法与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针对钨锆合金的特征,对各个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得到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正如合议组所指出的,由于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涉案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在不同的AI大语言模型中,以实质相同的问题分别进行提问,获得了不同的答复,这也表明了AI难以代替审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其应用的日益普遍,今后还可能出现更多以AI大语言模型的回答支撑其诉求的情形。因此,涉案决定对此种做法的处理意见不仅具有典型性,更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王迁表示。
【典型意义】
关于AI大语言模型生成的答复内容是否可以采信,决定指出,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训练精度、提问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AI大语言模型尚无法客观还原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也无法准确反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合议组进一步测试,以实质相同的问题提问不同模型,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进一步验证了AI大语言模型给出的答复不尽可靠。基于此,决定认为AI大语言模型给出的答复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评判的直接依据,更不能据此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严格站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本案对于规范AI大语言模型作为辅助工具在专利申请与审查中的合理使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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