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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如何考量毒性中药材的安全性
、朱砂莲等;含肝毒性成分吡咯里西啶生物碱的千里光等。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剂的安全性有严苛的管理要求。虽然安全性不是专利审查必须审查的内容,但为提升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质量、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减少专利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含毒性中药材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中有必要参考行业的相关要求对其安全性进行适当和合理的考量。 考量发明安全性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13 -
从《中美经贸协议》看补充实验数据的前世今生
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显而易见,该条规定所针对的正是我国当前专利实务中,尤其是药品专利审查中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也饱受争议的申请日后补充提交实验数据(以下简称补充实验数据[2])的问题。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我国的历次《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但在各版《审查指南》中均有涉及且相关规则屡有变动。由于该
发布时间:2020.03.25 -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影响
作者 | 赵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副研究员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重要修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产品局部的设计也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是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本文从专利审查的
发布时间:2020.08.14 -
审协湖北中心同心战疫、合力攻坚——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提质增效双胜利
今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地处疫情“风暴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下称审协湖北中心),诸多挑战接踵而至。 “谁无暴风劲雨时,守得云开见月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审协湖北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竭力保证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同心战疫、合力攻坚,在这个特殊时期谱写出了一曲令人振奋的战“疫”之歌。 战疫情,织牢
发布时间:2020.08.17 -
PCT工作组第11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专利申请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成员方关闭了国家专利申请途径,那么区域局将作为指定或选定的主管机构,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区域专利条约途径在该成员方寻求专利保护。PCT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不属于区域专利条约的缔约方的PCT成员方关闭国家专利申请途径以将其指定或者选定局的职能委托给其他专利局或专利审查机构。 在此背景下,委托提案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出于效率、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
发布时间:2018.06.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清楚的看到,我国在核心技术领域上还存在短板,还需要努力提升专利质量,不断强化重点技术领域高质量核心专利的布局,继续加强在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和运用,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补上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短板。这就是我回答你前半段的问题。谢谢。 [胡文辉] 专利审查质量这一块,主要是审查业务部郑部长在负责,请郑部长回答一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 郑慧芬] 关于提高专利质量方面,我们从
发布时间:2018.07.10 -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统一专利程序计划停止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专利局关于统一专利申请程序(SAP)和统一专利审查程序(SEP)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未经过任何公众意见征求程序,新西兰《专利修订法案》最近被推出。 新西兰议会商务特别委员会开始就该法案第一次向公众征求意见,不过公众表示没人会使用这个制度,因此该委员会建议放弃该法案。 使用SAP的专利申请人会向一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合作网站提交一份单一申请,然后该申请就会自动创建两个申请——一个是
发布时间:2016.07.20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达到操作效果。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电子产品或软件的用户界面所表现出来的设计方案或样态。GUI外观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尚无先例。因此该案对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先例指导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发布时间:2016.06.15 -
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
(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 -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的讨论。自2013年9月16日新的双方复审程序(IPR)运行以来,美国专利审查和上诉委员会(PTAB)在IPR程序中一直依据最宽合理解释(BRI)标准,而不是侵权判定程序中的Pillips标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2015年6月发布的数据,在IPR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占所涉权利要求总量的84%,业界认为如此高的无效率与PTAB使用BRI标准有很大关系。据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