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腾讯
-
“微信数据”权益争斗,群控软件被判赔偿腾讯 260 万元
IT之家6月2日消息 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该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软件引发,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判决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质的数据权益
发布时间:2020.06.03 -
因诱导用户分享,“种子视频”APP被判不正当竞争
微信好友关系链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悦公司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约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抓取分享链接的微信用户关系链,影响了微信的生态系统良好有序的发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发布时间:2020.02.25 -
阿里巴巴、腾讯等起草《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
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平台经营者提出,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经济信息社、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
发布时间:2021.11.03 -
腾讯起诉黑灰产业不正当竞争获顶格赔偿
认为“微商截图王”等软件可以生成微信和QQ的对话、红包等截图,并以此收取VIP会员费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方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下称智恩服务部)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及相关支出费用。 据介绍,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顶格
发布时间:2022.09.02 -
腾讯起诉一公司买“会员”可绕过“青少年模式”
10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 NOW 直播”,App 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会有弹窗提示。据 App 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
发布时间:2023.10.17 -
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
近日,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分别对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 根据网民举报,经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初查,3家网站的微信、微博、贴吧平台分别存在有用户传播暴力恐怖、虚假谣言、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3家网站平台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平台用户发布的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将由相关地方网信办
发布时间:2017.08.15 -
俩知名手机游戏厂商因商标纠纷对簿公堂
《宾果消消乐》外,包括腾讯运营的《全民消消乐》《天天消消乐》;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萌蛋消消乐”商标;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女神消消乐”商标等。由此可见,“消消乐”已经事实上成为该类游戏的通称,而非乐元素公司所声称的专属或者《开心消消乐》的简称,故其使用“消消乐”字样并不侵权。 柠檬公司认为,乐元素公司就所谓商标侵权事宜从未与其进行过任何通知和沟通,其对乐元素公司在没有任何
发布时间:2016.07.11 -
从“全民飞机大战”商标案看商标标志的显著性
(作者:岑宏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商标标志中既包括具有显著特征部分,又包括不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的,一般情况下仍应当从标志整体上认定为具有显著特征。 【案情】 本案申请商标系第13456825号“全民飞机大战”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发布时间:2016.05.27 -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基于此,腾讯公司诉易联伟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二审法院认定,即使被告提供含有规避技术保护技术措施的链接,也并未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因为被告没有“上传作品于服务器”,上传者是原告。 无疑,如果将作品置于服务器时,服务器正好处于向公众开放状态,这种放置作品的行为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可问题是,如果作品置于服务器时,服务器相对于公众“雨打梨花深闭门”,是否也就不再可能发生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17.03.06 -
从“全民飞机大战”商标案看商标标志的显著性
(作者:岑宏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商标标志中既包括具有显著特征部分,又包括不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的,一般情况下仍应当从标志整体上认定为具有显著特征。 【案情】 本案申请商标系第13456825号“全民飞机大战”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发布时间: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