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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1357125.5、名称为“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24.04.18 -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关键词 民事
发布时间:2024.05.29 -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二)
第一部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一、修改背景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计算的起点和终点,但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就能获得法律对于专利权完整意义上的保护。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实际能够获得的保护期限一般都少于法定保护期限,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实质审查本身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审查周期的不合理延长是由
发布时间:2024.01.26 -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一)
一、修改背景 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顺应国际规则发展的趋势,进一步简化手续办理、优化审查流程,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 (一)关于新增的援引加入制度 1. 受理相关规定 新增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3节,明确了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4.01.26 -
林某与宁波某厨具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1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方太公司、名称为“一种水槽
发布时间:2024.02.18 -
浅谈《专利法实施细则》涉及本国优先权规则变化及影响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新《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并对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为在审查实践层面保障对新《专利法》的贯彻落实,《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也正处在修改过程中,目前已形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和《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对比以及修改目的
发布时间:2024.02.29 -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基本案情】 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20534267.X、名称为“结固式锚栓”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彬侵害涉案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及张某彬的抵触申请抗辩
发布时间:2024.04.19 -
通用汽车加入Avanci 5G汽车专利池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Avanci官网获悉,2月13日,Avanci宣布与通用汽车签署5G网联汽车许可协议,将两家公司的现有关系扩展到下一代联网汽车。 通过与Avanci签署这项最新协议,通用汽车旗下品牌的5G联网汽车将被授权使用现已加入Avanci 5G汽车专利池的60多个专利持有人的5G、4G、3G和2G基本专利,以及未来作为许可方加入的专利持有人。 Avanci 汽车项目总裁Laurie
发布时间:2024.02.20 -
“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基本案情】 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631644.0、名称为“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杭州卓某医疗科技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无效。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专利申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拥有涉案专利,B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
发布时间: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