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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470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9号 【基本案情】 张某武系专利号为201020130562.5、名称为“整体式土工格室”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自2014年起,张某武就涉案专利和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向全国多家法院针对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及数家不同使用者提起多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各案赔偿经济损失累计550万余元。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就
发布时间:2024.08.26 -
亚马逊因网络技术专利被判3050万美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五,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判决亚马逊因侵犯其在计算机网络和广播技术方面的权利,需向专利所有人支付3,050万美元赔偿。 陪审团认为亚马逊的CloudFront内容交付系统和虚拟私有云虚拟网络侵犯了加速湾有限责任公司(Acceleration Bay LLC)拥有的两项专利。 陪审团还表示,亚马逊故意侵犯了这些专利,这可能导致美国地区法官理查德·安德鲁斯
发布时间:2024.09.29 -
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由透明材料制成,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应当视为该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部分,属于设计元素之一。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限定使用透明材料,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透明材料,一般情况下产品材料的变换不会对侵权判断造成影响。但被诉侵权产品因采用透明材料,内部结构清晰可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的,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
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行政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清楚 明显错误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
发布时间:2024.07.18 -
评析“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需求逐渐增强,因此权利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尽管不同类型的权利所要求保护的客体不同,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些客体会在同一载体上重合或重叠。以外观设计为例,不同客体的外观设计可以分别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当不同主体在同一载体上分别享有上述不同类型的权利时,就可能发生不同知识产权的并存或竞合的情况,导致不同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3 -
赛力斯25亿收购华为“问界”商标专利
2024年7月3日,塞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一则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显示,塞力斯拟收购华为持有的已注册或申请中的919项问界等系列文字和图形商标,以及44项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收购价款合计25亿元。交易价款将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 据悉,问界(AITO)是高端智慧汽车品牌。华为从产品设计、产业链管理、质量管理、软件生态、用户经营、品牌营销
发布时间:2024.07.03 -
我国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有效量去年达到37.8万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7月29日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
发布时间:2024.07.31 -
涉“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等 【基本案情】 北京极某科技公司和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系国内智能物流机器人头部企业,各自申请专利约2000项、获得授权专利近1000项,均是估值在百亿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双方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已提起多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多年的缠斗成为影响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诉累。为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积怨与纠纷,促进双方合作共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3 -
关于无效程序中组合物含量范围修改的思考
【弁言小序】 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用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在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通常会基于实施例进行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但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具有严格的限制,不仅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无效阶段
发布时间:2024.09.24 -
三星起诉Oura 寻求非侵权宣告性判决
三星近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对芬兰公司Oura Health Oy(简称Oura)的五项专利提起诉讼,寻求非侵权宣告性判决,前提是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均有效。 针对专利持有人的宣告性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诉讼是一种手段,潜在被告可通过这种手段抢先提起侵权诉讼,并增加在其首选地区提起诉讼的机会。事实上,Oura曾起诉过其他智能手环竞争对手,并在三星发布其Galaxy
发布时间: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