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使用的商业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不能仅从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字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本身所具有的含义相同,则两者同时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TAI QIAN MU HOU”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商业标志“图片”的工作照,上海某公司认为,海南某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某公司请求海南某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3584元。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业标志组成结构、标志性图案、空格键的使用及一般公众认知等因素,认为海南某公司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海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商业标志,在判断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混淆时,不能仅仅从组成结构、标志性图案、空格键的使用等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字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本身所具有的含义相同,则两者同时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本案通过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商标权的认识,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商标侵权的良好氛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业标志拼音之间无空格,但形式均为大写拼音,字形均为一般字体。单一元素“TAI QIAN MU HOU”被复制到组合商业标志“图片”中,虽然该组合商业标志中的单一元素部分占比较小,但依然清晰可见,即使在组合商业标志中增加图形、中文仍然构成近似。海南某公司在与上海某公司核定经营范围相同的情况下,未经上海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商业标志,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