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78105号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55房。
法定代表人: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该公司员工。
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真功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贤、何佳敏,迪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真功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迪孚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mixballei.com.cn的“中国品牌餐饮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置顶及在《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声明发布时间均不少于30日;2.判令迪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迪孚公司赔偿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3万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复印费636元、差旅费26,364元。事实与理由: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餐饮公司)是中国快餐品牌“真功夫”的商标权人,我公司经真功夫餐饮公司授权,有资格对其他拟经营真功夫快餐品牌的经营者进行特许经营授权。2017年8月14日,我公司在迪孚公司经营的域名为mixballei.com.cn的“中国品牌餐饮网”上,发现假冒我公司名义发布的特许经营虚假信息,使用了“真功夫”“李小龙图形”商标及“真功夫”商号,以及我公司的企业照片、员工肖像、产品照片等,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以为是我公司发布,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迪孚公司辩称,其一,涉案网站早在2014年就已经处于关停状态,我公司从未做过任何推广,目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已无法找到涉案页面。其二,涉案的内容的发布增加了各餐饮企业的品牌曝光度,我公司并无侵权行为,未籍此获利,也未给真功夫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就本案事实查明如下:
真功夫餐饮公司分别于2007年2月21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8月7日经核准注册“李小龙”图形商标、“真功夫”文字商标、“kungfu”文字商标,核定服务为餐厅等。2016年6月26日,真功夫餐饮公司将包括上述三枚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许可给真功夫公司,真功夫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自己的名义将上述商标再行许可给他人使用。
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的真功夫图形及文字商标,于2013年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16年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真功夫公司还提交真功夫餐饮公司及真功夫公司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签订的广告合同若干,用以证明其为“真功夫”品牌及字号投入大量宣传,“真功夫”字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真功夫公司提交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的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其已就特许经营事项向商务部予以备案。
2014年8月27日,真功夫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在域名为baidu.com的百度搜索网站中输入“真功夫”,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名为“真功夫?(真功夫)招商加盟[网站]-真功夫加盟费多少www.mixballei.com.cn真功夫?加盟顾问免费在线一一解答”字样的网站链接,点击进入后显示该网站名为“中国品牌餐饮网”,其中多处显示“李小龙”图形标识、“真功夫”标识,以及“全球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真功夫全球华人餐饮连锁”等字样,网页下方显示“如果您对该项目感兴趣,请留言获取免费加盟资料”。留言右侧还显示有“李小龙”图形标识、“真功夫”标识。该网站“公司介绍”中显示为迪孚公司。
真功夫公司提交其向迪孚公司发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函,但该邮件显示被退回。
为证明其合理开支,真功夫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显示金额为800元;提交复印费发票一张,显示金额为636元。
庭审中,真功夫公司当庭查询被控侵权网站,显示被控侵权的信息已被删除。
上述事实,有商标证、合同、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审理跨越1993年9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涉及两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真功夫公司公证时被控行为虽发生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行为已于该法修订并施行之前停止,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法的溯及力理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真功夫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将“真功夫”标识、“李小龙图形”标识等经营资源许可他人开设餐馆的特许经营业务,“真功夫”亦为真功夫公司的企业字号。根据在案证据,上述标识及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公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迪孚公司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8年间,在其实际经营的域名为mixballei.com.cn的“中国品牌餐饮网”上用来推广特许加盟服务,突出使用“李小龙图形”“真功夫”标识,“真功夫”亦为真功夫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迪孚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迪孚公司推广的特许加盟服务与真功夫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或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迪孚公司使用真功夫公司的企业照片、员工肖像、产品照片等进一步加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可能。因此,迪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真功夫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根据当庭勘验,涉案行为虽于本案庭审前已经停止,但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行为模式及给真功夫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等因素,被控侵权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影响仍可能存续。故真功夫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考虑到迪孚公司主张涉案网站已经不再运营的事实,本院对于真功夫公司要求迪孚公司在《南方周末》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真功夫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真功夫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或迪孚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提交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标识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迪孚公司的主观过错,全额支持真功夫公司的损害赔偿10万元的主张。对于真功夫主张的合理支出部分,本院综合在案情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对有票据佐证且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方周末》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谭乃文
人民陪审员 赵俊英
人民陪审员 朱文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谢雨佳
书 记 员 任竞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