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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 213 Management LLC主张,自2006年起运营“Nan Xiang Soup Dumplings(南翔小笼包)”餐饮门店,该品牌入选米其林指南推荐;原告持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多项联邦商标,覆盖英文名称、对应汉字、品牌配色及组合标识,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汤包、中式餐饮服务,已经在美国餐饮市场形成稳定商誉与显著性。
原告诉称,被告Nanxiang Soup Dumpling Inc.于2026年8月在佛罗里达州开设门店,在店招、线上平台、菜单等商业使用场景中采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英文商号、汉字标识、配色方案,极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发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误认为被告门店与原告米其林品牌存在授权、连锁、同源关系。原告依据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15 U.S.C. §1125)提起诉讼,主张商标侵权、虚假来源标识、不正当竞争。原告在起诉材料中提出陪审团审理请求,起诉状附商标注册证、双方门店对比材料等证据附件。
本案属于美国联邦商标规制体系下典型的搭附商誉、引发来源误认的商事标识争议,裁判核心落脚于《兰哈姆法》框架下的混淆可能性整体评估。美国司法实践并不以标识完全一致作为侵权成立门槛,而是结合Polaroid(Polaroid 测试,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创立的一套判断“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经典多因素检验框架)多因素检验规则,从商标固有显著性、标识外观与呼叫近似度、服务品类重合度、市场覆盖范围、消费者辨识水平、被诉方使用主观意图、实际混淆证据、在先品牌商誉积淀等维度综合权衡。原告持有的联邦注册商标具备法定全国推定效力,叠加米其林认证形成的市场商誉,在要件论证上具备显著优势;但案件天然存在抗辩缺口——“南翔”指向小笼包发源地,被告有较大空间提出地名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主张相关文字属于对汤包品类的事实描述,不具备单一来源指向功能。
本案同时凸显美国法下商号登记与商标使用的边界区分:商事主体登记名称本身不产生商标豁免效力,若商号在门店招牌、线上平台、菜单等场景中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保护范围时,仍可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现阶段案件仅处于初始起诉阶段,被告尚未答辩,后续还可能提出在先使用、原告在佛罗里达缺乏本地经营基础、标识差异足以区分消费者等抗辩方向,走向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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