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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走向及中国的因应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易继明、徐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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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关键领域国际标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创新实力的战略性资源。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争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规则主导权,提升本土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一方面,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趋向新平衡,许可生态朝良性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司法管辖权扩张带来的诉讼僵局、专利蟑螂等问题仍待规范化。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标准制定、技术创新、产品制造领域均呈现强劲发展势头。顺势而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贡献力量。

关 键 词
标准必要专利 全球治理 谈判框架 透明度 全球费率裁判

一、问题的提出

标准必要专利是知识产权与标准两种不同价值体系的融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核心功能在于激励智力创造。通过赋予私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一定程度的垄断与支配权利,知识产权旨在推动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多元化与创新发展。技术标准则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是私权力与公权力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质在于构建统一的话语体系,降低沟通和合作成本,以实现规模效应与集成效益。

标准进入知识产权体系,必然导致各方利益的持续博弈。在过往的全球产业竞争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国际规则长期由西方国家主导。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设备制造大国,主要扮演跟随者角色,在专利许可费率、许可规则、禁诉令等问题上鲜有话语权。这使得中国制造产品出海时,面临西方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高额许可费以及诉讼禁令的双重威胁,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更有甚者,如DVD制造业未能及时布局技术标准,缺乏有效的谈判筹码,最终陷入专利使用费困局,教训极为深刻。近年来,中国企业逐渐融入国际标准舞台,持续贡献中国创新与智慧。尤其是在蜂窝通信技术领域,中国创新企业经历了1G空白、2G跟随、3G突破、4G并跑到5G引领的发展历程,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的份额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达42%,为推动全球5G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新形势下,中国也积极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规则主导权之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当前,中国产业市场正趋于多元化发展,从单一的实施人市场转变为权利人和实施人并存的格局,产业生态越来越丰富。随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日益增多,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移动通信产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极有可能成为全球通信领域主要竞争者的诉讼优选地。基于此,中国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规则朝着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为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作顺利开展,学界已进行多层次研究。如围绕许可定价问题,宋河发提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综合计算方法,对企业成本费用利润贡献、全部标准必要专利数占比等因素进行分析;马一德建议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可比许可法为中心实现技术标准许可定价规则的“非国家化”;刘影则跨越方法论,提出将效率原则作为费率计算的基本原则,从而减少司法决策许可费率与市场主体预期之间的差距。国内外司法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审判规则的协调与发展,也是学界的理论研究热点。围绕禁诉令问题,崔国斌建议中国法院采取“谨慎但针锋相对”的禁诉策略,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颁发禁诉令以捍卫司法主权;阮开欣则认为在符合地域限制规则的前提下,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反制外国法院的“超地域管辖”。围绕全球费率问题,宁立志、祝建军分别探讨了中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理论基础、具体规则。在宏观层面,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顺应本土产业利益诉求的方向发展。学界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研究观点却相对有限,如姚兵兵总结了5G许可商业谈判困难、谈判模式许可待革新、各国纷纷出台政策意见的国际形势,建议我国尽快明确规则,但没有针对既有政策分析趋势走向及潜在影响,相应空白仍有待填补。

当私权领域关涉公共利益时,通常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标准必要专利虽然属于私权,但是在技术标准化的加持之下,已然成为各国掌控产业链的战略性资源。随着相关领域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融合的持续升级,标准必要专利的利益攸关性还在不断提升。如何构建符合技术发展和产业运行规律的全球治理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必要专利蕴含的市场价值,促进各方利益达成均衡状态,是考验各国政府、产业界乃至法学界的重要议题。本文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动态出发,分析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走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提出中国的因应之策。

二、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走向

在标准创新和制造业领域,美国曾长期占据世界领先地位。随着美欧在标准竞争领域的博弈不断推进,欧盟一批实力雄厚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逐渐崛起,如诺基亚、爱立信等,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标准组织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入局”,开始在全球标准竞争中崭露头角。以华为、中兴、大唐等为代表的权利人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小米、OPPO、vivo等设备制造企业进入传统欧美企业市场。

面临国际竞争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积极探索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新模式,同时努力争取全球治理规则的主导权。美国不断强化自身标准战略,先后发布《美国政府关键和新兴技术的国家标准战略》及其战略实施路线图,通过在中高端创新与制造环节深度布局,构造自身产业竞争优势。欧盟从2013年就已开始专利与标准的研究,先后出台《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充分利用欧盟的创新潜力支持欧盟复苏和恢复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22咨询报告》《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提案》(以下简称《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等文件,在提升本土创新效率的同时,试图向全球输出其治理框架。英国主要通过司法裁判强势争夺标准治理规则话语权。在行政层面,英国政府先后发布《英国创新战略:通过创造未来引领未来》《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以促进本土产业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避免在标准创新领域被国际社会淘汰。日本政府从2020年开始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动作频频,陆续出台三部指南:《多部件产品标准必要专利合理许可价值计算指南》《标准必要专利诚信许可谈判指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韩国自2010年起持续推行标准必要专利创造支援项目,以提高本国企业、高校等标准必要专利持有量。目前其专利声明数量在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中国和美国。2021年10月,韩国发布《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试图进一步增强其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竞争力。

在国际科技创新竞争中,标准必要专利既是科技实力的直观体现,也是创新变现的重要桥梁。优化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政策,将为本土产业科技创新提供优质培育土壤。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国主导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规则,意味着国际合作中的标准制定、许可谈判、费率计算、纠纷裁判规则等都将朝向有利于本国产业利益的方向发展,进而巩固本国作为全球关键技术创新枢纽的绝对优势地位。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政策现状和产业发展形势,呈现以下共性特征和政策趋势。

(一)竞争加剧、行政参与

数字经济下,围绕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规则主导权的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随着智能网联车、物联网、多媒体应用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快速发展,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已然从通信延伸至垂直、新兴产业。一方面,参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活动的主体趋于多元化,不再限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代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参与许可交易谈判的标准必要专利池,以及代表标准实施方利益的有关组织等,成为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场域呈逐步扩大之势,不仅依托5G等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延伸至智能网联汽车、物联网等垂直领域,还随着短视频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延伸至流媒体领域。两相作用,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争议解决的全球化特征越发凸显,复杂性程度不断提升,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引发了各国政府机构和不同领域产业主体的广泛关注。世界主要经济体尝试加强行政介入和扩大司法管辖权,以期助力本国在数字经济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标准必要专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行政力量介入体现出现实必要性。以美国为典型的西方权利人国家,面临中国新兴权利人崛起带来的挑战,除了积极探索标准发展战略,更是径直以“官方身份”参与5G全球专利占比分析。2022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5G技术开发者的专利活动》,根据其调查结论,包括爱立信、华为、LG、诺基亚、高通和三星在内的六家5G公司在专利活动中展开持续竞争,尚无任何一家公司在5G创新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在国与国之间科技创新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一个国家专利的数量、质量的实施运用情况可能直接影响该国的国力。常规专利报告通常参考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申请或授权的专利数据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但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这份报告中,仅统计美日欧三大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将华为等中国企业在本国布局的相关专利数据排除在外。此举既试图否定中国企业在5G技术领域的主导地位,又意图维系美国创新的影响力。

欧盟近年来也在积极尝试通过更多行政力量介入提升许可框架的透明度,以整体性解决欧盟法域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存在的问题。典型如《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引入一系列颇具创新性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措施,例如建立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主导的能力中心,专门负责标准必要专利登记、数据库建设和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然而行政力量作为外部因素介入商业活动需掌控合适的限度,否则过犹不及。《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发布后曾一度引发欧盟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激烈争议。202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和修订第2017/1001号条例提案的立法决议》,对提案相关规定作出了一定调整,如限缩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减缓专利权人未及时注册的后果等。遗憾的是,在欧盟《委员会2025年工作计划》中,《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被列入拟撤回提案清单。欧盟委员会将不再推进该提案,而是考虑提出新的法规草案或选择另一种方法路径来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的政策目标。以上种种表明,部分法域行政机构已然开始深度参与5G标准必要专利活动,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技术标准竞争正在加剧。

从2G“跟随”到5G“领跑”,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与之相应,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协会等积极参与标准必要专利规则制定。行政层面,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协议等行为;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是我国政府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发布的首部政策指南文件。司法层面,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华为诉康文森案作出判决以来,从处理区域管辖权冲突和明确全球费率管辖权方面规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司法裁判逐渐增多,彰显了我国的司法主权。行业层面,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标准化协会等社会组织陆续就标准必要专利发布了相应指南文件,如《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报告(2024年)》等。在精准把握产业生态及市场主体竞争格局的基础上,我国致力于营造有竞争力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为构建全球产业创新发展良性生态贡献中国智慧。

(二)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正在形成新的平衡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高价值专利的代表,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新质生产力的语境下,知识产权具有要素资源和法权双重属性,已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活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关系信息通信、汽车、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创新发展。尽管标准必要专利谈判过程中“专利劫持”与“专利反向劫持”风险并存,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规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从总体趋势来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正在形成新的利益平衡状态。

美国政府先后于2013年发布《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以下简称《2013年政策声明》),2019年发布更新版声明文件(以下简称《2019年政策声明》)。2021年,美国司法部等三部门对《2019年政策声明》进行了修订,并就该修订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征集意见。其中,《2013年政策声明》限制禁令救济的态度,实质上体现出偏向设备制造商等实施人的立场。《2019年政策声明》将传统专利侵权案件的禁令发布标准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政策保护的利益天平则倾向专利权人。相较于前两份政策声明所体现出的较强偏向性,《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更为重视专利持有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明确阐述了“均衡”这一主题:既要促进标准充分实施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果,也要给予专利持有人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寻求禁令救济的能力。《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指出,法院和其他中立决策者作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救济决定时,应在其裁量范围内充分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F/RAND承诺以及各方在双边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平衡的、基于事实的分析将促进竞争,并有效激励创新活动和标准制定活动。除了侵权救济措施的确定,在善意谈判框架、F/RAND条款确定等方面,《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也强调采取相对平衡和中立的思路,试图在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寻求更加符合本土产业利益的政策平衡点。

英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框架也在逐渐强化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变化,尤为明显地体现在英国法院对于全球费率裁判的态度中。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FRAND许可费率作出裁决,并开启“费率和禁令二选一”的裁判模式,即实施者须接受英国法院裁定的许可费率,否则法院将颁发禁令。此举通过提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谈判优势地位,吸引大批专利权人到英国法院起诉,从而巩固英国作为FRAND纠纷裁决的全球中心地位。英国法院的裁判规则在利好权利人的同时,给实施者也带来了较大谈判压力。部分跨国设备制造企业选择接受禁令甚至退出英国市场为代价,以对抗英国法院作出的全球费率裁决。随着中国司法积极参与相关司法竞争,在交互数字诉联想案、Optis诉苹果案中,英国法院先后作出了更接近实施者意愿的全球费率裁决。实际上,对于英国而言,在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重新寻求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才能维持健康的许可生态,真正实现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话语权的提升。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设备制造市场之一,十多年前国产智能手机就已经“弯道超车”,助力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4G市场。过去,中国司法政策多秉持实施者视角,助力中国制造企业创新突围。随着世界移动通信产业格局的改变,中国在全球5G标准制定、技术创新和市场应用方面都跃居核心地位,法院和政府决策者的态度也随之转换,利益天平逐渐向平衡状态迁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诺基亚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代表中国法院首次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FRAND费率判决。该案考虑涉诉协议期属于5G技术引入智能手机初期等因素,将3年期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确定为4.341%~5.273%,与2G、3G基本持平,采纳了相对公允的分析思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也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指引目的从“保护知识产权”调整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增加“提醒敦促”“约谈通知”等柔性监管机制。这种变化正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在反垄断监管领域进一步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的利益。

(三)透明度及必要性审查成为一种政策导向

1. 提升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

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意见中,提升许可环境透明度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透明度不足已经成为阻碍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潜在因素之一。《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指出,标准实施者只能通过标准组织数据库来获取准确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应当改善标准组织数据库的可访问性和数据质量,以提升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欧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强调提供有效的透明度工具,以确保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日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以提高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为基本目标,以期促进许可谈判、预防或高效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争议。英国《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报告也以提升透明度为主要目标之一。依据该报告,英国知识产权局以非监管性干预措施的形式,于2024年7月启动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网站建设,作为解决许可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问题的起点,助力英国企业驾驭标准必要专利生态系统。
透明度的提升,可以有效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减少中小企业的许可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但是,它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基础支持。正如《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所言,提升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必将带来净收益,但也应考虑到潜在成本,故而应采取逐步推进式的改善措施。各司法辖区都在寻找基础资源支撑,以确保透明度机制的有效运行。在提升透明度的尝试中,改革力度最大的是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基于增加透明度的目标,该提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性举措,如建设标准必要专利能力中心,以集中、系统性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信息等。但在内外部因素的干预下,该提案被撤回,提升透明度相关举措也未能得到进一步落实。未来欧盟将采取怎样的路径来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透明化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2. 开展必要性审查

提升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必要性审查。在标准必要专利声明的过程中,主要标准组织不会对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或关联性进行审查。各大权利人企业追求专利数据与全球份额的提升,开展军备竞赛式的“过度声明”。近年来,标准组织数据库中的专利声明数量急速膨胀,标准实施者所面临的许可费数额也水涨船高。欧盟《2022咨询报告》总结了各方关于必要性审查的观点意见,大部分受访者(约60%)支持由第三方独立专家开展必要性审查。其中,参与意见征集的标准实施者中,这一比例高达90%。可见,必要性审查的缺失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标准实施者而言,必要性审查有助于澄清专利权人的真实创新水平,帮助标准实施者判断应当向谁支付专利许可费,以及合理的专利许可费数额是多少,这样才能让许可谈判流程更加顺畅。此外,欧盟《2022咨询报告》显示,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应当仅作参考,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诚然,必要性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专利权利要求跟技术标准进行比对的过程中,不同审查者对技术方案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因此,对于必要性审查机制,更合适的定位应当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咨询参考意见。

欧盟、日本、韩国等已纷纷发布必要性审查相关政策意见,旨在优化创新环境,促进市场竞争。欧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指出,委员会准备“构建一套独立的第三方必要性审查系统,以提升法律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新规提案》原本拟落实该计划,由标准必要专利能力中心建立和管理一套必要性审查系统,出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要性审查意见,用于在利益相关者、专利池、行政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场景下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证据信息。日本于2018年启动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系统,并发布《必要性判定咨询意见手册》为从业人员提供参考。根据该手册,日本特许厅于2018年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必要性判定,在利益相关者的请求下,出具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为专利许可谈判和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强调在研发和标准化阶段强化标准和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并提出完善必要性的专利再布局策略。韩国专利发展研究院(KISTA)下设标准必要专利中心落实这一指导思想,在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阶段提供必要性验证。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验证工作,由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进行标准技术关联性判定,再由韩国知识产权局对权利要求对照表进行分析。

(四)许可谈判框架逐渐规则化、规范化

各司法辖区基本上形成了系统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框架,即“许可通知/邀约”“许可意愿”“许可报价”“反报价”等基本内容。2015年,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利许可谈判框架,以FRAND原则考察谈判双方的行为是否善意。该谈判框架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事先发出侵权通知或与标准实施者开展协商;第二步,标准实施者表达在FRAND条款基础上达成许可合作的意愿;第三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发出符合FRAND原则的书面许可要约,应明确许可费数额及计算方式;第四步,标准实施者作出勤勉回应,告知专利权人接受要约或提出反要约;第五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若拒绝反要约,则标准实施者应提供合适担保。其中,第三步、第四步、第五步提供许可要约、反要约的程序在商务谈判中往往反复进行,发出合作要约的主动权像乒乓球一样在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循环往复,故而在实践中被合称为“乒乓规则”。此后,各主要司法辖区均在华为诉中兴案确立的基本框架之上,为本土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政策指导。

《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对华为诉中兴案的基本框架提供了额外指导。在标准实施者作出反要约前,专利权人应当明确解释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标准实施者涉嫌侵权的产品、许可费计算方式以及邀约条款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非歧视性要素。标准实施者作出的反要约不宜宽泛地针对专利权人要约提出异议,应具体、明确,还应包含标准在标准实施者产品中的具体用途信息。至于如何判断标准实施者是否在合理时间回应、没有不当拖延,该文件认为应基于个案因素考量,无法建立通用的判断规则。涉嫌侵权的标准专利数量、专利权人在初始要约中提供的信息质量等,都有可能影响标准实施者回应专利权人要约的合理时间。在欧盟司法实践中,不超过2个月或者3—5个月都曾被认为是合理的反应时间。

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标准必要专利诚信许可谈判指南》和日本特许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都是借鉴华为诉中兴案提出的基本框架而制定的。但是,《标准必要专利诚信许可谈判指南》仅归纳了许可谈判四步骤中双方采取的应对措施,没有提供关于谈判的具体细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则综合参考各国法院判决、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实践、官方机构制定的指南规范等,详细而具体地列举了双方在谈判各阶段可能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例如,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者主张权利时,通常须提供权利要求图表,以充分说明标准实施者生产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相关性。但若标准实施者已经宣传过其产品符合标准,则专利权人只须表明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之间的对应性,无须再将专利权利要求与实际产品对应起来。又如,影响标准实施者合理答复时间的因素,除了存在争议的专利数量之外,还有技术复杂度、实施者对技术的了解程度、任何先前的关系、商业交易,以及双方在必要性、有效性和侵权方面的争议情况等。再如,在许可谈判框架内,标准实施者收到许可谈判要约时,即便不同意专利权人要约或者认为专利权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也不应置之不理,而应作出真诚回应。

英国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方面则有更为完善的司法介入机制。英国法院在多个案例中都展示了其在FRAND谈判中的角色。除诉讼之外,英国政府在《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中提出,将引入一系列非监管性干预措施,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框架和FRAND许可。依照该计划而建设的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提供指引。该文件总结了典型的知识产权许可步骤,以及FRAND谈判程序中的共性问题如交换机密信息前签署保密协议(NDA)、技术评估阶段如何开展尽职调查等,结合英国企业实际情况对许可谈判流程作出指导。《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还提出,希望未来引入更多的调解和仲裁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解决专利争议的成本。资源中心也对调解、早期中期评估(ENE)、仲裁、法院诉讼等综合性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指导意见。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框架相关司法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从粗到细、逐渐完善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仅对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的限制作出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明确了许可谈判双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详细列举了谈判双方在各阶段应当避免的不当行为。根据该指南,标准实施者存在明显过错的行为包括:收到专利权人的书面侵权通知或许可要约,未在合理时间内积极答复;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条件下阻碍、拖延或拒绝参与许可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导致合作无法达成;等等。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情形包括:未以书面形式发出侵权通知,且未列明侵权范围、具体侵权方式;标准实施者明确表达许可意愿后,未以书面形式提供专利信息或具体许可条件;未提供合理的答复期限;无合理理由阻碍或中断谈判;主张明显不合理条件,导致合作无法达成;等等。综合来看,上述规定也是基于华为诉中兴案确认的许可谈判框架,但结合中国本土市场特点作出了合理细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国市监反执一发〔2024〕102号)则直接在许可谈判四阶段的框架基础上,对善意谈判的流程和要求作出了综合性指导。

(五)司法管辖权博弈加剧国际平行诉讼僵局

主流国际标准如5G、Wi-Fi6等,通常由多个国家的创新企业共同参与制定。各国就特定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协调一致,行业共同遵循该技术路线。该技术路线得以在全球得到普遍实施运用,最终形成一项成功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对应的标准必要专利,通常也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申请和授权问题。国际数据分析公司科睿唯安发布的一份5G标准必要专利报告显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同族专利授权的5G标准必要专利,占5G标准必要专利总数的57.88%。在制造业产业链和供应链全球化格局下,主要标准实施者设备产品的制造、销售等,通常也会跨越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既要考虑权利人的专利分布地域范围,又要考虑标准实施者的产品制造、销售等市场经营情况。若权利人分别统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数量,再逐一与实施者谈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许可费率,将带来极大的交易成本,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故而在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作通常基于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标准实施者在全球流通的产品来开展谈判,并签订全球许可协议。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普遍的商业惯例。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圣劳伦斯诉沃达丰案中指出,原告提交了55份许可协议作为证据,其中有53份是全球许可协议。

专利权地域性与标准实施市场全球性的结合,导致当事人法院选择争议与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博弈加剧,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纠纷极易形成国际平行诉讼僵局。随着标准技术频繁迭代,新一代标准产品要重新确定价格。标准技术呈精细化、密集化趋势发展,产品功能模块价值贡献难以确定,权利人和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迅速增加,极大增加了许可谈判的难度。垂直行业融合、新兴经济体崛起等新形势带来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的需求,而行业许可生态缺乏透明度、FRAND机制时常模棱两可,导致各方就利益分配规则难以达成共识,频频陷入僵局。应对全球许可谈判纠纷,只能诉诸司法裁判等第三方争议解决渠道。涉及国际标准,各方在多司法辖区同时起诉的平行诉讼现象尤为常见。对于权利人而言,同时选择多家合适的法院起诉,只要在任何一个司法辖区获得销售禁令或者费率裁决,都能极大强化谈判优势,迅速结束谈判、获得许可收益。相应地,标准实施者也会选择倾向性法院,发起反垄断之诉或费率之诉,作为反制手段以避免陷入许可谈判的被动境地。

为了进一步提升谈判纠纷解决的效率,权利人沿袭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协议的商业惯例,向法院提出裁决全球专利许可费的申请,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美国法院受权利人申请,在标准实施者同意的基础上,就微软诉摩托罗拉、TCL诉爱立信等案件对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作出了全球许可费率裁判。英国法院更激进,未经标准实施者同意,在无线星球诉华为、交互数字诉联想等一系列案件中,主动给双方当事人裁定了全球许可费率,并且以颁发禁令为条件,要求标准实施者接受法院裁定的全球费率相关许可条件。随着中国产品市场进入全球市场和创新实力增强,专利价值在全球获得认可、以此维系创新循环成为中国企业新的需求。2021年,在OPPO诉夏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明确中国法院拥有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2023年底,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迈出中国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规则话语权争夺的重要一步。

当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依照商业惯例,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就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合作开展许可谈判,协商一致并签订全球许可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法院仅追求司法裁判规则主导权,主动裁定全球许可费率,并辅之禁令等手段,强迫标准实施者接受裁判结果,则有不当扩大司法管辖权之嫌疑。如英国法院基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而作出全球费率裁决,据此逻辑,但凡能够正常使用手机通讯的国家,法院均具备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权力。尤其是新一代标准技术演进,应当按照终端价格还是最小可售单元为基础计算许可费、如何确立垂直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等规则尚未形成产业共识。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基于各自产业利益立场,选择不同的技术标准许可定价规则,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对此类司法裁判难以形成共识,导致诉讼冲突不止。专利许可费率纠纷的管辖属于国家司法主权的范围内,全球费率裁判扩大司法管辖权,叠加国际平行诉讼,极易导致诉讼僵局现象。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纠纷中频繁出现的禁令,尤其是禁诉令、禁执令等,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平行诉讼中的僵局现象。各国司法展开竞争,并让主权司法出现了超越主权的域外适用效应,有悖国际司法礼让原则。自2022年以来,华为采用平行诉讼策略,先后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分庭、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美国网件公司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2024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网件公司侵权。为了阻止华为在其他司法辖区的诉讼活动和潜在禁令威胁,网件公司于2024年12月向美国法院同时申请禁诉令与禁执令。随即,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分庭先后针对网件公司发布反禁诉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华为申请,作出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首份反禁诉令判决,同时发布反禁执令。最终,网件公司撤回禁诉令和禁执令申请。倘若美国法院依网件公司要求,僭越其他国家司法管辖权强行发布禁诉令、禁执令,其自身司法主权将在本案中遭受极大的损害。禁诉令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却在当前司法对峙的背景下发生异化,间接干涉域外法院管辖权;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的过度应用,还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司法对抗,从而造成国际司法礼让关系破裂。

(六)从所有到利用、保护权利人同时遏制“专利蟑螂”行为

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 以下简称NPE)诉讼,即由NPE作为当事人提起的专利诉讼,以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制衡关系上的非交互性为普遍特点。在常规专利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利用自身专利作筹码,提起专利侵权反诉,或争取交叉许可以实现专利许可费率的合理化。NPE往往不实际从事产品制造、生产,仅通过许可、转让、诉讼等方式实现专利运营,因而无需担心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面临诉讼风险。这就导致许可谈判中,实施者与专利权人之间制衡机制的失效。实施者缺乏有效手段对抗NPE提起的恶意诉讼,NPE则在诉讼或谈判中以销售禁令等相要挟,以期获得相对高额的专利许可费。部分NPE群体作为纯粹的专利维权实体,利用购买到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挟实施者,从而赚取巨额利润,又被称为“专利蟑螂”。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也存在一批活跃的NPE,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处收购专利,利用非交互性特点获得优势议价能力,向标准实施者索取相对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禁令的发布,通常以实施者行为违反FRAND原则为前提。故而,此类NPE往往选择“权利人诉讼友好型”法院行使诉权,继而利用诉讼禁令等救济手段迫使对方妥协。

因标准具有公共性,标准实施者若要生产或销售标准技术相关产品,则无法绕开标准必要专利。尤其是标准实施者已经依据标准进行投资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销售后,几乎不太可能再迁移到其他标准。若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标准实施者将面临巨大的沉没成本。考虑到专利权人在披露标准必要专利时向标准组织作出FRAND承诺、实施者生产或销售符合标准的产品等行为,实质上是在为缔结专利许可合同做准备。故而有观点认为,即便双方尚未直接签订合同,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通过间接方式成立了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理论,当专利权人做出拒绝许可等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时,标准实施者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换言之,在FRAND框架下,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等同于与标准实施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源于德国民法判例学说,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一方以定型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意思表示,社会公众有承诺的权利,且一旦有此承诺,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成立了。在“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下,NPE缺乏拒绝许可的合理理由,往往等到实施者采纳标准并大规模生产销售之后再提起诉讼,以此要挟从事生产制造的实体企业,从而达到充分盈利目的。

从重视所有到重视利用,是现代财产权变迁的重要线索。技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大大促进了标准必要专利在市场中的转化运用。标准实施者愿意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利权人曾向标准组织作出FRAND承诺,故而专利许可费等标准实施成本不至于过高。在NPE诉讼中,专利权人以申请禁令相威胁,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从而赚取高额利润的“专利蟑螂”行为,破坏了实体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秩序,不利于产业创新发展。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政策都呈现出限缩禁令适用空间的趋势。美国《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指出,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颁发禁令通常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只有标准实施者不愿意或者不能达成FRAND许可时,颁发禁令才是正当的。德国《专利法》也在2021年引入比例原则,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禁令救济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18条也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未经善意谈判就滥用禁令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者接受不合理许可条件,将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三、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挑战与因应

纵观全球,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政策意见。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也已深度参与到相关产业链及其治理体系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格局。然而从整体局势来看,各大法域以本土产业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竞争,在地缘政治冲突背景下,反而给许可环境透明度提升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对于新入局者参与公平竞争所产生的阻滞效应尤为明显。一是专利价值和创新实力在必要性审查缺位的前提下难以实证,甚至因域外行政因素介入而带偏舆论风向,规则引领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二是5G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提升,诸如智能网联汽车、物联网等领域的基本共识仍未确立,技术价值变现困难,实施人企业产品出海也风险重重。三是许可谈判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具体规则随着各法域不同立场的司法、政策文件发布动态变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不断,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亟需诉讼之外的公平、高效纠纷解决机制。四是大规模平行诉讼、“专利蟑螂”等诉讼异化现象加剧专利“劫持”,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甚至是国际诉讼僵局,有待从规则层面予以规范。顺应中国产业竞争能力日益提升的新趋势,在加强付费消费意识的同时,应该进一步提出平衡有效、包容审慎的中国方案。

(一)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平台作用

即便中国创新能力在5G赛道实现跨越式突破,标准必要专利数量领先全球,但专利价值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认可。美国专利商标局无视中国企业为国际标准制定作出的创新贡献,以“官方身份”强势发布缺乏客观性的5G标准必要专利分析报告。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大卫·J.蒂斯在过度声明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撰文针对中国企业专利展开批判,贬低中国企业专利质量、否定中国在5G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中国既缺乏可信的自建专利数据库来统计、分析、宣传创新实力,又没有影响力较大的标准制定组织来主导复杂技术路线的国际合作,延续技术优势地位。主要专利数据库均为中国以外的企业所建设与维护,如IPlytics原为德国企业开发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后为美国企业LexisNexis所收购;Incopat原为唯一一家国产专利数据库,最终也被英国企业科睿唯安所收购。主流国际标准化组织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总部位于法国尼斯。这些问题短板都将影响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提升。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一是统筹协调作用。通过搭建合作平台、组织国际交流活动、打造伙伴关系网络、开展国际项目活动等,社会组织对全球治理的参与更加直接、广泛、频繁,并能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舆论宣传能力。各国社会组织通过交流与对话,例如在相关国际论坛、国际会议上积极发声等,能够更好地发出中国声音、贡献本国智慧,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三是规则制定能力。社会组织凭借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往往深耕相关产业技术及创新领域,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性社会组织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中,也发挥着主权国家无法替代的作用。现有国际组织大多由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建立,通过议程设置、规则制定、人员管理等掌控组织运行,维护自身在世界事务中的主导权。随着世界格局变革加速,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性社会组织、增强国际话语权及规则制定权的意愿日益提升。因应全球化趋势与国际规则建构,我国适时提出“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依托国际性社会组织推动“西方治理”向“全球治理”变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中,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机构也能为中国加强全球治理能力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具有机制灵活、组织方便及规避主权壁垒等特点,在国际关系中成为全球治理机制的重要补充。首先,可依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建设自主可信的专利数据库,真实体现中国创新实力,提升中国标准话语权。中国企业在国际标准化中投入巨大,但专利质量尚未获得外界充分认可,创新贡献也频繁因地缘政治因素而被低估。自建数据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专利在国际市场的价值。不仅如此,建设自主专利数据库,提升专利许可合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也契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整体趋势与动向。其次,依托第三方平台有组织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例如,以国际化视野开展产业创新研究,定期发布创新贡献、专利实力相关的分析报告,以客观、真实的数据引导国际国内主流舆论导向。最后,依托国际性社会组织的规则引领作用,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格局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审视和思考,探索“以我为主、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基于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规则共识,为5.5G以及未来的6G合作生态提供合理、包容的国际发展环境。

(二)政府行政部门应有所担当

当前,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开展意见征询的基础上,发布《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监管的基本模式和下一步路线。不仅如此,英国知识产权局还依据该报告规划的思路,推出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日本特许厅早在2018年就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随后又修订并于2022年发布新版指南,以跟进许可规则的动态变化。在必要性审查方面,日本特许厅曾启动一套顾问咨询机制,为专利和标准的对应性提供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审查意见。根据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日本这套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截至2020年3月10日,日本特许厅尚未收到必要性审查请求。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已经推出的治理措施,可以为我国政府部门参与优化标准必要专利规则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优化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典型如必要性审查。以移动通信和无线网络标准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拥有一批对通信技术十分精通的审查人员。通信领域发明专利多涉标准,标准或技术规范本身就属于现有技术检索的目标范围,故而通信发明领域审查工作人员对国际标准通常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换言之,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乃至于直接承担必要性审查的执行工作,将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正如欧盟委员会委托IPlytics开展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专利局拥有专业技术能力、文献资源、产业认可度,开展必要性审查有助于成本控制。日本必要性审查机制由专利局主导,但实施效果不佳,潜在原因之一是仅调查单项专利,无法了解专利组合层面的必要性情况。而从提升许可透明度的目标来看,人们期待必要性审查能够应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标准必要专利“过度声明”问题。实际上,侵权诉讼所涉单项标准必要专利通常经权利人事先精心筛选,在专利和标准的对应性方面鲜少存在明显缺陷。故此,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从解决行业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出发,完善必要性审查机制。例如与第三方平台的自建数据库合作,依社会公众异议申请开展必要性审查。在各方共同参与和监督下,共同筛除数据库中的“注水”专利,以真实、可信的数据库来展示创新主体的真实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强化我国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话语权。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许可合作,缓解垂直行业许可困境。标准实施者遍布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主要分布在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尤其是5G标准必要专利,大部分权利为中国企业所持有。基于此,建议政府部门优先推动国内专利权人与垂直行业标准实施者之间开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作,由内到外促进费率合理化发展。一方面,双方合作有助于垂直行业标准实施者获得可比协议,应对来自其他国家权利人的高费率许可邀约时,拥有争取合理价格的谈判筹码。另一方面,中国权利人获得成功许可经验与许可协议,向全球其他国家实施者收费也将更加便利、高效。与此同时,推动垂直行业许可专利池筹建,抢占许可定价规则先机,以及鼓励产业联盟交流,由先进者向后入者分享出海策略、应对海外NPE经验等,均可考虑作为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引导的建议方向。

近年来,中国政府部门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提升,典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指南文件。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协议等行为。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成为中国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规则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要求、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说明。该指引的发布为中国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中的角色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框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三)建立仲裁和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签订全球许可协议的商业惯例延伸至司法领域,带来国际平行诉讼普遍化。禁令、管辖权、全球费率裁判等引发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司法主权竞争,不利于国际秩序维护。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全球性、跨境可执行等特征,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基础,包括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覆盖的地域范围等,不会引发司法主权的冲突问题。近年来,仲裁作为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替代性机制,也获得了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层面的认可。欧盟委员会在《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中指出,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快捷、经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应建立一个专门的仲裁和调解中心。英国《标准必要专利:2024年展望》的关键目标之一,就是引入仲裁、调解等机制以提升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的效率。日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也建议,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陷入僵局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调解作为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仲裁、调解更具灵活性,有助于高效、迅速地解决国内外专利纠纷。

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竞争新格局下,中国也应适当纳入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制度,建立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尤其是中国市场日益庞大的新兴权利人群体,更需要一套灵活、高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来助力专利许可谈判,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创新回报。事实上,仲裁作为诉讼的替代性选择,已被业界接受和采纳,并应用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当中。早在2014年,华为就在与交互数字的许可纠纷中,共同选择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A)申请仲裁。2018年,在华为诉三星案中,华为曾提出向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申请仲裁的建议,遭到三星拒绝。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三星行为违反了FRAND原则。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仅考量了滥用禁令等司法诉讼行为,但我们欣喜地看到,2025年3月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被纳入受理范围。此外,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是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效率的替代性选择。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晦涩难懂、周期长,当事人双方通常边诉讼边谈判,裁判者组织调解可能促成双方更快达成FRAND许可协议。引入仲裁、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将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司法审判机制的协同,配合恰当的规则体系,将大大提升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中的公信力。

(四)司法机构积极参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

在信息通信全球互联互通的背景下,中国市场及中国司法“被迫”卷入竞争。4G时代伊始,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司法审判经验不足,只能依循他国规则,停留于“跟随者”的角色。随着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司法救济、维权方面诉求日益增加,中国司法机构也在逐渐积累审判经验。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华为诉交互数字案中确认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拥有管辖权,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影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作为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回应被认为是“有限的但不全面”,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经验的总结,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进入5G阶段,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审判领域的视野进一步向国际化扩展。如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中国法院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确认5G标准累积许可费率,避免专利许可费无序叠加给标准实施方带来过重负担。在全球司法竞争的格局中,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已经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维护者,甚至是协调者。

历史经验表明,司法机构积极作为,有可能形成“制定或创造规则”的先机优势,提升国际规则竞争中的主导权。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的初步判决中,率先提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谈判框架,把审判关注点从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橙皮书标准”,转变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进行考察。此举不仅为欧盟内部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判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还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各国纷纷依托欧盟法院确立的FRAND谈判框架,或确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裁判规范,或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文件,或构建反垄断责任认定标准。诸如美国《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日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乃至于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ACT诉OPPO案中确立的善意许可谈判流程,均基于欧盟法院提出的FRAND谈判框架而展开。自华为诉中兴案之后,欧盟各法院通过新的裁判案例,持续细化FRAND谈判框架的流程规则,进一步增强欧盟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随着欧盟法院规则先机优势的不断巩固与拓展,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重心曾一度从传统的美国主导模式向欧盟模式倾斜。

如今,全球治理格局正在随着创新能力中心的转移而悄然演变。顺应这一趋势,中国也应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自信的姿态,推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司法规则的多元化发展。中国司法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方式则应从“规则内化型”参与走向“深度参与”,不拘泥于“内化”或是“外溢”,采取全面开放的态度。过去,中国司法曾因缺乏审判经验,主要通过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化为国内审判制度的方式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这种方式导致中国司法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相对受限。如今,中国政府正以更加开放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本土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法院既要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长臂管辖”等现象,也要及时转变参与方式,积极作出反制,合理且依法地掌握国际司法管辖的主动权。结合中国市场发展和国际趋势,以精准的司法裁判引导确立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的规则制度,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新的动力和方向。这种参与方式的转变,不仅能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也将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结 语

全球治理体制主要由场域结构、施动者/行为体、体制逻辑三个要素构成,其中体制逻辑作为制度、组织和行为体共存于一个体制共同体的共识,是由施动者/行为体通过妥协和斗争来促使其发生改变的,这一过程也持续推动着全球治理体制的变迁。在场域结构方面,随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演进,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行政力量的参与愈发显著。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体制逻辑也呈现新发展趋势: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力量博弈逐渐趋于平衡,透明度及必要性审查成为政策制定的核心导向,推动许可谈判框架的规则化与规范化。然而,全球费率裁判的兴起及司法管辖权扩张,也频频引发国际平行诉讼的僵局现象,凸显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复杂性与挑战性。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进程中,中国正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亟须顺应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新趋势,提出兼具平衡性、有效性与包容性的中国方案。作为具体施动者/行为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等都应当积极参与,顺势而为,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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