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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造”伞包竟成热销“进口产品”?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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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货自强”的浪潮下,有的商家却把“中国智造”包装成“进口产品”,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转眼就成了网络热销的“进口货”创新者应如何维权?来看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中国智造VS.进口包装

某科技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中包括“伞包(六折扁伞)”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包体为中空的长方体,正面近似U形,包体上部有包带,整体形状美观,便于收纳,小巧轻便,一经上市便因其科技属性所带来的新鲜感和时尚感备受消费者青睐。某进出口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销售装进该样式伞包内的伞,即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持有人为某进出口公司,但在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标签显示均对外宣称为外国品牌。某科技公司主张某进出口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某进口公司不认可其为生产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均系从某外国公司进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虽有细微差别,但经整体观察,二者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某外国公司进口,其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持有人,应认定为生产商,故判决某进出口公司停止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通过打击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典型案例。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是企业技术创新与设计能力的有力证明,对于增强产品竞争力与企业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又同时宣称为外国品牌,会形成是中国公司抄袭外国公司产品设计的假象,不利于保护国产品牌形象。法院准确运用证据规则,确定了真正生产商的主体身份,有效保护国产品牌的自主设计创新,严厉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行为对行业领域内创新设计产生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此法官提示,生产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以提升自主设计能力等正当手段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切勿投机取巧,为持续侵权而隐藏真实身份的行为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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