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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华老字号”品牌,在餐饮和食品制造行业居于龙头地位。该公司生产的月饼曾获评“中国金牌月饼”“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等称号,被认为是“广式月饼”的代表。
A公司分别在2015年、2019年注册2个“广州酒家”商标,却在2020年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该商标非常相似的“广洲人家”月饼礼盒。A公司进一步发现,这些月饼的生产商B公司注册了“广人”“洲家”商标,将商标故意组合成“广洲人家”。A公司认为B公司恶意侵害其商标权,意在攀附品牌,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B公司赔偿200万元。A、B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将“广人”“洲家”两枚商标组合使用并在外围附加有方框,属于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结合中文的识读特征,消费者极易将该标识读为“广洲人家”,已明显改变了“广人”“洲家”原有的显著特征。而A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相关公众容易对B公司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A公司注册商标的月饼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至于赔偿数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数据,综合月饼行业利润率等因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20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占比大且辨识度高,足以引致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关注误认为产品来源于A公司或与A公司有关联,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是对中华老字号、广东省重点商标进行有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厘清了近似商标的认定规则,严惩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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