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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选购月饼时,您是更看重口味还是包装?当琳琅满目的礼盒让人眼花缭乱,一些“似曾相识”的包装却可能暗藏法律风险。近年来,月饼包装装潢引发的知识产权之争,成为消费者和商家共同关注的焦点。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酒家)起诉佛山某食品厂及其两家代工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广州酒家推出的“七星伴月”月饼装潢(下称权利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佛山某食品厂等生产、销售的“某师傅七星伴月”月饼装潢(下称被诉装潢)与权利装潢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诉行为构成对广州酒家的不正当竞争,佛山某食品厂须赔偿广州酒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涉案两家代工厂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月饼装潢近似
始创于1935年的广州酒家,是中华老字号企业,更是广州美食一张闪亮的“金字招牌”。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精进与创新中,广州酒家揽获无数荣誉,其倾心打造的“七星伴月”月饼礼盒,自2009年推出以来便以独特寓意与精湛品质,成为每年中秋备受消费者青睐的“明星”产品。
2022年8月,广州多家超市出售的“某师傅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引起了广州酒家的注意。“从图样来看,对方的月饼礼盒与我方的月饼礼盒都是将品牌镶嵌到圆形中,两者的装潢方式高度一致,而我方权利装潢经过持续运营和推广,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若消费者通过装潢识别商品,会认为对方的月饼与广州酒家存在特定联系。我们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一种抄袭和模仿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酒家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咏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后,广州酒家将佛山某食品厂及其代工厂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区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佛山某食品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糕点(烘焙类糕点、月饼)等。
对于广州酒家的起诉,佛山某食品厂等辩称,两款商品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两款商品装潢中使用的红底、圆月等元素属于公有领域范畴,该元素不应由广州酒家一家独占;被诉装潢使用的花朵为“白玉兰”,为佛山市市花,而权利装潢使用的花朵为“木棉花”,为广州市市花;被诉装潢中使用了“某师傅”等商标,与“广州酒家七星伴月”商标完全不同。此外,法院在类案中曾认定有争议的商品装潢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品装潢不构成近似。因此,佛山某食品厂等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提高判赔金额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权利装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对此,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及推广,广州酒家的“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权利装潢与该商品建立了特定联系。因此,该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经比对,权利装潢与被诉装潢虽然在部分元素的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且部分元素属于公有领域,但二者的装潢从整体上看相似度较高,在权利装潢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据此,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佛山某食品厂等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对广州酒家的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应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广州酒家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广州酒家以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佛山某食品厂则坚称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越秀区法院就权利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以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审判决,并根据广州酒家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将赔偿金额提高至50万元。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各被告均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
董咏宜则表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月饼销售旺季前作出二审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广州酒家的品牌权益及消费者的公共利益,还有助于净化月饼市场的知识产权环境,对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适用较宽比对标准
在涉及商品装潢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认定两款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是此类案件审理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该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被诉装潢与权利装潢构成近似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彭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进行。经比对,涉案两款商品装潢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中相同点为两者均以红底和中心黄色圆月为主基调、中部黄色圆月内有盛开的花朵图案、右侧为纵向排列的银色文字等,两者的不同点为黄色圆月内的花朵不同以及右侧文字内容不同等。
“经合议庭讨论,商品装潢比对的宽严尺度应结合装潢知名度确定,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商品装潢,在比对时应当适用较宽的比对标准。”彭盎表示,该案中,从整体而言,两者在配色、字体形状、分区布局、各元素大小占比、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虽然两者黄色圆月中的花朵不同,但考虑到权利装潢知名度较高,该区别对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并无实质性影响,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合议庭认为两者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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