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电商平台的评论区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评论,查看“评论”成为消费者进店购买时必备功课,激烈竞争下的商家渴望收获好评,部分不法商家组织“水军”对商品刷单刷量,眼花缭乱的“好评”之下,真实评论愈发难以被看到,评论区沦为虚假宣传营销地。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买卖两侧平台组织的,涉及国际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刷单”“刷量”“刷好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商城公司运营的某商城是一家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并设有评论区,同国内点评平台一样,消费者可以进行一星至五星的星级评价,亦可发布文字、图片或视频评论,供其他消费者查看。某商城的运营规则明确规定,卖家不得影响消费者的评分、篡改排名,卖家不得以向买家提供补偿、奖励等方式影响评论,不得要求仅提供正面评论,不得贿赂买家等。
被告C公司系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WS网、P网、ER网。WS网、P网、ER网系为刷单、刷好评而设立的环环相扣的关联网站,覆盖连接了买卖两侧平台,买卖双方在上述网站进行沟通、联系,由卖家发布刷单任务,买家通过资质审核后完成刷单,可获得佣金。
某商城公司认为,涉案行为导致某商城的商品评论、评级机制的准确性被淡化,影响展示出的商品销量、商品评论的客观性、全面性、中立性,导致其他消费者难以从某商城商品销量和商品评论中获得商品的真实、客观评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其与某商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C公司以“推广商品信息”为基础,通过WS网、P网及ER网组织虚假交易,提供帮助他人实现虚增商品销量、虚假商品评论的业务,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已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对作为经营者的某商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WS网宣传信息、P网套餐收费项目及标准、相关平台运营时间,结合某商城的影响力、某商城商品评论功能的影响力、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及持续时间等情节,以及本案难易程度及律师行业收费标准,酌情判决C公司向某商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判决后,双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电商、点评类APP的迅猛发展,“刷单炒信”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一定冲击,国家对于这种搞“营销战”的“内卷式”竞争进行综合整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规制,以恢复市场机制、保护行业生态、促进高质量发展。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被告通过其与关联公司分别运营的买卖两侧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法院针对竞争关系、行为模式、损害后果等角度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必须为同业者才有竞争
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者。审查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关注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是否会基于其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如上述条件兼具,则应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某商城公司与C公司虽非同业者,但二者经营行为通过消费者的行为而连接,应认定某商城公司与C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二、实施行为的不正当性:组织他人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随着互联网交易蓬勃发展,通过各种方式破坏信任基础的恶性竞争手段甚嚣尘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明确规制虚假宣传行为,该规定延续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并非法律用语,它指的是一种商家以扩大消费群体为目的,通过虚增交易、添加虚假评论从而形成虚假宣传内容的竞争手段。“刷单”形成的是虚假的成交量、营业额,“炒信”形成的是虚假的用户评价、流量数据等。因此,“刷单炒信”行为所形成的虚假交易数据与评价信息,本质上属于对商品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的虚假描述,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这种行为具有可责性。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区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其一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家自行实施的行为,如商家自行对其销售的商品添加虚假评论;其二是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经营者组织他人实施,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正如本案中C公司设立买卖两侧平台,组织买卖双方建立连接关系,并为某商城的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
三、对平台、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警惕虚假宣传之毒
商品评论不仅是为买家、卖家提供信息的窗口,也是某商城在业界拥有良好声誉、口碑及关注度的主要因素。C公司有偿为卖家提供筛选买家服务及添加虚假商品评论、虚增交易量的服务,客观上造成了某商城商品评论和销售数量失真,有损某商城的市场信誉,也扰乱了某商城的商品评价体系、某商城内部各商家的竞争关系及商家参考商品评论后对商品升级改造的可行性,已然对某商城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该服务也导致他人销售商品在某商城中呈现的评论与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真实想法不完全吻合,足以起到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效果,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当前,平台商品评价中的虚假信息泛滥,大量的消费者在精心编织的“口碑”中迷失,诚信的商家在投机取巧的“榜单”中沦陷,电商平台也在刷单好评中失去了公众的信赖,对其长久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法官在此提醒,“内卷式”竞争不可取,没前途。虚假的刷单与好评,绝非无害的营销手段,而是损害公共利益、影响行业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惩处此类行为,以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