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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到的侵权装潢,直接使用会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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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餐厅装潢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竞拍取得餐厅后仍未获授权,直接投入运营,这构成侵权吗?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A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火锅餐饮服务等。营业期间,A公司为A火锅店创作雕塑外观设计1件、内景布置等美术作品3件,分别于2017年2月、4月获得专利授权、完成作品登记。2017年至2018年间,A公司多次获得网络平台、美食节推荐商家的荣誉,并在分店店铺中展示众多明星照片,宣传效果显著。

2021年,A公司发现B公司的餐饮店使用相同或相似装潢进行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的装潢系“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并予以保护,判决B公司停止使用相同或相似装潢,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3年,B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在网络竞价平台将门店及侵权装潢打包拍卖,后C公司成功竞拍。拍卖资产交付后,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送告知函,披露了相关情况,并附上在先诉讼判决书。

2024年4月,A公司发现C公司的C火锅店正使用相同或相似装潢进行经营。A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C公司辩称,涉案装潢系通过司法竞拍程序取得,具有合法来源,且支付拍卖总价后才知晓存在在先侵权诉讼的情况。此外,其成功竞拍后,已加盟其他火锅品牌,不存在攀附故意。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A公司门店装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一方面,A公司选取特定元素并结合进行创作的多项著作权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在其店铺内部装饰、店铺区域设计中使用,构成独特风格,体现了A公司的智力创造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另一方面,A公司经营的店铺、店铺的装潢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该装潢与A公司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A公司门店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应当予以保护。

二、C公司是否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A公司与C公司均为相关餐饮店的经营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经营者C公司店铺中未经允许使用的桌椅、雕塑、台柜等与A公司装潢构成相同或相似,引人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A公司,或与A公司产生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C公司虽然辩称装潢来源于司法拍卖,且其支付尾款前不知晓被诉装潢存在在先诉讼的情况,但竞买成功后,B公司管理人已向C公司发送在先诉讼判决书,C公司明知被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仍然使用原有装潢,认定其具有攀附A公司商誉的故意。

三、关于赔偿损失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商品装潢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装潢的来源、C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其线上销量情况,酌定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C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火锅店使用与A公司相同或近似的装潢,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竞争激烈的餐饮市场中,特定的装修风格已成为商家品牌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加强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度和辨识度,本质上是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视觉契约”。模仿者复制某品牌装潢元素,会误导消费者认定其与某品牌存在关联,实质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本案中,C公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装潢,虽然其系合法途径取得,亦加盟其他火锅品牌,但其线上平台仍然出现消费者将其与A公司关联的评论,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被诉装潢并进行赔偿。

鹏法君在此提醒,自主创新乃发展之道。作为经营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摒弃“不用商标就没事”的错误认知,避免抄袭或剽窃他人智力成果,将精力投入打造自身品牌特色和文化内涵,不打“形似”擦边球,共同守护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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