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经营者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在自家网站宣传语中使用“唯一”字样描述产品功能,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百顺公司是生物制药领域知名的四元隔膜泵产品制造商,拥有三款型号“隔膜泵”的发明专利,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该三款隔膜泵均应用于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能在泵送过程中将残余流体完全排空。
被告胜利公司为了促进销售,于2021年6月1日在其官网宣传,称自家公司生产的3款型号隔膜泵为“唯一可以完全排尽,不会产生积液的隔膜泵”。
百顺公司认为,胜利公司所销售的隔膜泵产品并不是市场上“唯一”可以完全排尽、不会产生积液的隔膜泵。胜利公司对其商品所作的相关表述构成虚假宣传,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误解,给百顺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影响,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胜利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6万余元。
被告胜利公司辩称,首先,百顺公司不享有起诉胜利公司的权利,市场上经营隔膜泵产品的主体众多,且均具有排空排尽技术,他们的宣传用语并不是针对百顺公司,与百顺公司不具有唯一对应性;其次,胜利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已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被诉侵权的宣传用语已于2021年9月修改;最后,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的实际使用时间短、网站的浏览量低、产品的知名度低及销售规模小,主观不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审理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百顺公司及胜利公司均制造销售隔膜泵产品,且应用于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因此,两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百顺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其次,胜利公司在官方网页中对销售的产品功能冠以“唯一”这一限定词作为宣传内容,但实际上胜利公司并不是隔膜泵市场上唯一掌握排空、排尽技术的经营者。行业内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具有该技术,所以“唯一”字样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最后,本案中隔膜泵的消费者集中在生物、制药领域,对产品是否具有排空、排尽的功能具有更高关注度,胜利公司描述其产品功能“唯一”足以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属于直接误导消费者。
因此法院认为,胜利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胜利公司赔偿百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企业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其需要追求更高的利润,尽最大可能宣传和推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但在宣传和推广过程中,部分企业选择铤而走险,对自身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夸大甚至虚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影响了正常有序的竞争环境,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同时,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02. 警惕用语“绝对化”,误导消费不可取
经营者应以自身产品品质的过硬性、独创的新颖性吸引消费者,在宣传中所发布的产品及服务信息,应当确保真实、科学、准确,而不应心存侥幸,通过使用“唯一”“最”“第一”等绝对化、排他性用语描述产品,试图以此增加自身竞争优势,获取更高的销量。本案中,胜利公司使用了“唯一”一词来描述产品功能,表达的含义就是市场上其他商品的功能都不如“我”。该表述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仅要对其他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商家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责任。
03. 审核内容需严格,反馈处置要及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需要不断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来提高产品销量,有时会以相对夸张的方式方法来突出产品或服务的优势,吸引消费者做出决策。网络传播的发展和经营者、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则给企业的宣传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时企业员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一句不经意的表达,就会落入虚假宣传的风险之中。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之前,应对产品的宣传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宣传文字中的描述均应有真实的客观依据,避免使用极端性或歧义性词汇。同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若虚假宣传的内容已经发布在公众平台,应对相关反馈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及回应,减少侵权事件的持续及不良影响的范围扩散,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