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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六月已至,烈日炎炎。兼具防晒功能性和时尚美观性的墨镜,成为夏日出街的必备单品。作为国内知名品牌的“暴龙BOLON”眼镜,创新推出了一款“蝴蝶型”墨镜,造型新颖美观,也招来了竞争对手的仿冒。
近期,南京中院审理的这一涉墨镜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参考惩罚性赔偿因素,让侵权者承担120万元赔偿责任。
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是谁动了你的夏季时尚单品?
案情回顾
爱某光学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930371677.X、名称为“眼镜(ZX203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公司共同经营BOLON暴龙眼镜品牌。
上述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2020年12月以来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一直在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墨镜,墨镜合格证记载经销商为乐某商务公司,制造商为乐某设计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和直辖市。乐某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更是宣称其拥有900余家门店。乐某商务公司销售的墨镜上还标有其自己的注册商标“LOHO”。于是,爱某光学有限公司、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将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涉案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均采用蝶形镜片形状设计,镜片前表面有类似波浪形磨边,镜框贴合在镜片后面,镜框外侧边略带弯曲,镜桥为弯弓形,镜腿整体呈横卧“了”字形,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分工合作,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着重考虑乐某商务公司曾经实施侵犯雅某光学公司同类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并综合涉案专利的类型、对太阳镜产品的贡献度及产品利润率等,在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情况下,参考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对“仿外观、蹭设计”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基本准则。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标准,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与原告同属眼镜制造销售行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被告曾经因侵害原告其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判侵权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足以说明其具有主观故意,而且经营规模大、销售范围广,故依法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加大赔偿责任,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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