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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偷偷藏不住之许你》改编权争议;侵害商业秘密被索赔8.87亿;德国法院允许Meta使用用户数据训练AI

发布时间:2025-07-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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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引发改编权争议

2. 侵害商业秘密,天赐材料索赔8.87亿元

3. 德国法院允许Meta使用用户数据训练AI

4. 福州中院在SEP侵权案中发出禁令

5. 5G时代,苹果被判3G专利侵权   

6. 孟买高等法院将奥迪商标案发回重审   

7. 肯尼亚对多家国际航运物流巨头开展反垄断调查   

 

1. 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引发改编权争议

近期,晋江文学城与哇唧唧哇围绕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的改编权引发了争议。

此前,晋江文学城签约作者竹已的言情小说《偷偷藏不住》。2019年授权哇唧唧哇影视改编权,仅限“网络剧”;哇唧唧哇于2024年8月拍摄《偷偷藏不住之许你》,单集时长小于10分钟,计划2025年6月26日上线。

微短剧上线前2天,晋江文学城联合作者竹已发布声明,指控哇唧唧哇未获微短剧改编授权,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停止播出。哇唧唧哇两小时内回应,坚称拥有“网络剧”改编权,主张微短剧属于合同定义的“通过互联网播放的连续剧”范畴,微短剧属于“网络剧”自然延伸;且补充协议未重新定义“网络剧”范围。

晋江指出:哇唧唧哇以“网络微短剧”类型申报备案(非“网络剧”),且拍摄全程未告知版权方,明显违反2024年补充协议中“备案类别需与授权类型一致”的条款。哇唧唧哇辩称备案类型是行政程序问题,不影响改编权实质归属。

尽管争议发酵,该剧仍按计划于6月26日在优酷上线。

在2019年晋江文学城与哇唧唧哇签约时微短剧尚未兴起,合同未明确涵盖该形式;2024年补充协议新增备案条款,成为晋江维权的关键依据。

我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网络微短剧有明确的定义和管理规定,2020年将网络微短剧定义为单集时长10分钟以内的网络影视剧,2022年又将其定义为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微短剧。从行政层面来看,网络微短剧和网络剧存在差异,有独立的备案和发行许可证。

最终,7月4日,哇唧唧哇发布联合声明,承认在推进《偷偷藏不住》影视化过程中存在疏漏,并向晋江文学城、作者竹已致歉。三方经过深入沟通协商,哇唧唧哇决定于2025年7月3日永久下架该微短剧。

《偷偷藏不住之许你》改编权争议事件表明,随着网络微短剧等新兴业态的出现,版权许可模式也应随之调整、改进,与时俱进。

2. 侵害商业秘密,天赐材料索赔8.87亿元

近日,天赐材料的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于7月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8.87亿元。天赐材料及其子公司九江天赐是中国新能源材料领域的重要企业,尤其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市场占据全球领先地位。

这起诉讼源于天赐材料前员工泄露核心技术。前总工程师李胜和另一位技术核心人员郑飞龙在2021年离职前将九江天赐的核心技术"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非法泄露给了竞争对手永太科技。这两名前员工已经在2025年2月被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李胜被判有期徒刑4年4个月,郑飞龙被判3年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50万元和150万元。

这项被泄露的技术非常关键。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艺是锂电池电解液核心原料的关键工艺,天赐材料是国内唯一掌握该技术的企业。这项技术使天赐材料的LiFSI(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成本降至8万元/吨,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12万元/吨的价格,形成了明显的成本优势。

其核心诉求是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并要求永太科技销毁其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中涉密的生产线及工艺资料(该项目已投入7.17亿元,进度90.46%)。索赔经济损失8.87亿元及律师费115万元,合计近9亿元。

永太科技方面迅速做出了回应。发布公告称尚未收到任何诉讼材料,并表示公司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未生产销售案件涉及的液态产品。同时,永太科技还反诉天赐材料“通过舆论诋毁商誉”,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752万元。

天赐材料董事长徐金富曾公开表示:"如果锂电材料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尊重,行业内卷将不会停止。"他认为国内对于"偷技术没有违和感"是导致行业内卷的一大原因。

我们认为,中国法院对于商业秘密这一新兴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日俱增,去年,威马汽车集团及关联公司挖走吉利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利用吉利技术秘密申请12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判赔6.43亿元,这是商业秘密罚款的历史新高。天赐材料此次索赔8.87亿的商业秘密诉讼,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支持,法院还要基于证据进行认定。案件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3. 德国法院允许Meta使用用户数据训练AI

2024年,Meta宣布,将从2025年5月27日起使用欧盟成年用户(18岁以上)在Facebook和Instagram的公开帖子及互动数据训练其AI模型,如开源大模型Llama,但明确排除私人消息。用户可通过选择退出机制拒绝数据被使用,Meta通过邮件通知并设置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

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消费者中心(Verbraucherzentrale NRW,以下简称消费者中心)于今年5月向科隆高等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禁止Meta的数据使用计划。理由包括: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尤其是处理敏感健康数据时缺乏明确同意(选择加入);涉嫌违反《数字市场法》(DMA),因Meta作为“守门人”不当合并多平台数据。

科隆高等地区法院判决驳回禁令。法院认可Meta基于“合法利益”处理数据,认为AI训练符合技术发展的正当需求,且用户选择退出机制已显著降低权利侵害风险。法院强调需权衡技术创新需求与用户隐私权:Meta的AI训练被视为推动技术进步的“必要手段”,且无侵入性更低的替代方案;用户可通过简易流程选择退出,法院认为此举已保障自主权。

消费者中心和奥地利NOYB(非营利性隐私保护组织)主张必须采用“选择加入”而非“选择退出”,因GDPR要求对个人数据处理需明确同意,尤其涉及潜在敏感信息(如健康数据)。汉堡数据保护专员质疑数据必要性,认为Meta未证明需处理海量数据的合理性;并且反对“公开数据”定义,指出需登录查看的帖子不属于真正公开,且历史数据的使用超出用户预期。汉堡专员指出,Meta的去标识化操作反而证明数据处理本身具有侵入性。汉堡、奥地利NOYB等坚持严格解释GDPR,威胁发起集体诉讼。

我们认为,本案与同期美国法院判决(使用有版权的书籍训练AI属“合理使用”)共同反映司法对技术创新的宽容倾向,科隆法院的裁决为Meta在欧盟推进AI训练扫清了短期法律障碍,但欧美在个人数据保护强度上差异显著,长期合规性仍存变数。

4. 福州中院在SEP侵权案中发出禁令

今年6月19日,福州中院对VoiceAge EVS(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专注于音频编解码器专利运营的非专利实施主体) 诉 HMD Global Oy(一家总部位于芬兰埃斯波的移动设备公司,由诺基亚前经理人创立)案作出判决:认定HMD销售的67款诺基亚手机侵犯VoiceAge两项EVS专利,且HMD违反FRAND谈判义务导致许可失败;若2个月内未达成许可协议,HMD须停止在华制造、销售涉案手机;若7月28日前上诉至最高院,禁令暂缓执行。

原告VoiceAge EVS主张HMD未经许可在其诺基亚手机中实施EVS标准。涉案技术为EVS(增强型语音服务),这是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制定全球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的国际性协作组织)制定的高清语音编解码标准,广泛应用于4G/5G通信。VoiceAge EVS持有EVS标准核心专利,其专利组合覆盖编码器、解码器等关键技术。包括EP 2 707 687(CELP编解码器)、EP 3 132 443(帧间过渡编码)等,均被德国联邦法院确认为有效。

此前,VoiceAge EVS还在2019–2022年间于德国对HMD发起诉。曼海姆、慕尼黑法院共作出6项侵权判决,认定HMD侵犯5项EVS专利,并颁布销售禁令。HMD决定上诉。今年3月20日慕尼黑高院裁决驳回上诉,并且首次将 “提供足额担保” 作为FRAND抗辩前提。HMD因未按VoiceAge EVS报价提供担保(覆盖全球许可费),直接被认定为“非善意被许可方”,无需审查许可费合理性。HMD被迫在德国移除涉案手机的EVS功能。

我们认为,本案体现出中国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愈加成熟的能力,并与VoiceAge EVS在德国的胜诉形成呼应,这表明全球司法对SEP侵权的认识日渐趋同。

5. 5G时代,苹果被判3G专利侵权

TOT Power Control 公司由西班牙工程师Alvaro Lopez-Medrano创立,专注于研发无线通信节能技术,其核心专利无线通信系统的外环功率控制方法和装置(专利号:US 7,532,865 B2)通过动态调整设备耗能,响应“无线电信号与干扰比率变化”,显著提升3G网络效率与设备续航,以及专利无线通信系统中的自适应功率控制方法与系统(专利号:US 7,496,376 B2)。

2021年TOT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向苹果提起诉讼,主张苹果侵犯其两项专利(US 7,532,865 B2和US 7,496,376 B2)。苹果主张涉案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该技术为行业通用方案,未构成侵权。

2025年6月30日,法院裁决,由于涉案专利属于3G标准必要专利,即设备兼容3G网络必须使用的技术,苹果无法规避,且未获得FRAND许可,故苹果侵犯专利US 7,532,865 B2,但未侵犯TOT的另一项专利US 7,496,376 B2。驳回苹果关于专利无效的主张,认为TOT专利具备技术创新性。每台侵权设备按25美分支付持续专利费,共计1.107亿美元。

苹果表示对法院的裁决失望,将提起上诉。后续动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 孟买高等法院将奥迪商标案发回重审

2021年9月,德国奥迪集团(Audi)向印度商标注册局提交“Q6”商标申请注册,指定用于第9类(电子设备)、第12类(汽车及零部件)等商品服务类别,旨在为保护奥迪三排座椅大型SUV“Q6”系列品牌标识。

2021年11月,印度商标注册局以《1999年商标法》第9(1)(a)条中的缺乏显著性和第11(1)条中的可能误导公众为由,驳回了奥迪的商标申请。

奥迪对于印度商标注册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向孟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Q6”已具备市场显著性,奥迪提交全球范围内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主张“Q6”作为其高端SUV的专属标识,已通过长期使用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中形成“第二含义”;“Q6”商标已在欧洲、中国等多个司法管辖区获准注册,印度作为全球重要汽车市场,应遵循国际商标保护惯例,允许其注册。

对于奥迪的主张,印度商标注册局援引《1999年商标法》第9(1)(a)条,明确“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而“Q6”作为无特定含义的字母组合,未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获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第11(1)条,强调“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即使已使用,仍可能因损害消费者利益被驳回,“Q6”与奥迪现有“Q”系列商标(如Q5、Q7)的相似性,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奥迪其他车型(如Q5、Q7)存在直接关联,导致市场混淆。

孟买高等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7月作出裁决:商标局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指出,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未充分审查奥迪提交的核心证据(如印度市场的广告投放量、消费者调研数据),仅以“字母组合缺乏显著性”的笼统理由驳回,属于对法律条款的机械适用。法律适用不严谨,“Q6”是否构成“缺乏显著性”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如印度市场的品牌认知度)综合判断,而商标局未论证“Q6”与奥迪其他“Q”系列商标在实际市场中的区分度,导致结论缺乏事实支撑。因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法院将案件发回商标局重新审查,要求其补充对“Q6”使用证据的核实,并重新论证“显著性”与“混淆可能性”。

7. 肯尼亚对多家国际航运物流开展反垄断调查

2024年3月,肯尼亚运输商协会(KTA)向国民议会贸易委员会指控马士基、达飞、MSC及太平船务国际航运物流公司通过纵向垄断协议控制物流运输全链条,挤压肯尼亚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KTA和肯尼亚国际货运和仓储协会(KIFWA)称,本土企业虽拥有90%卡车资质,但仅有不足30%的物流合同,70%的份额都被航运巨头垄断。KTA提议保留60%的物流合同给本土企业,但肯尼亚竞争管理局(CAK)驳回该提议,CAK认为强制配额属于市场分配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竞争法》第31条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该条款明确禁止企业或组织通过协议分割市场、分配客户或限制竞争。

虽然CAK否决了KTA的提议,但认可目前肯尼亚物流市场存在的市场配额失衡问题。同年国会指定CAK对马士基、达飞、MSC及太平船务国际航运物流公司展开市场筛查,经筛查发现这些国际航运物流公司形成纵向垄断,控制物流运输的全链条,占据肯尼亚货运市场份额超70%;统一收取码头处理费、堆场费、清洁费等,串通价格;与货主签订排他性合同,阻止肯尼亚本土企业参与关键物流环节经筛查CAK认定马士基、达飞、MSC及太平船务国际航运物流公司违反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第24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2010年》第31条,存在限制性贸易行为。

因此CAK于2025年7月2日正式立案,对马士基、达飞、MSC及太平船务国际航运物流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调查范围覆盖物流运输全环节。

目前上述反垄断调查仍在进行中,预计CAK将于2025年9月30日完成调查。后续动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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