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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截胡" ?法院:授权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5-07-14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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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就项目闸阀采购事宜向A公司询价,因甲公司指定需要B公司生产的闸阀,故A公司通过磋商获得B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的授权,并将其与甲公司之间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告知了B公司。

后甲公司向B公司询价,B公司在明知该项目与A公司参与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A公司磋商过程中知晓的价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的供货价格自行与甲公司达成合作,并向A公司发出《授权告知函》,终止案涉工程项目的授权。

A公司认为B公司单方面取消授权并利用授权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抢夺交易机会,侵害了A公司的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A公司将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告知B公司,上述信息为当事双方交易磋商过程中才会知晓的事项,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项目采购单价是决定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具有商业价值,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B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

但B公司在明知A公司与甲公司向其询价的项目为同一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A公司磋商过程中所知晓的价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价格,自行与甲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50000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凝结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能否保护好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商业秘密一旦遭到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载体形式和密级程度,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密手段。同时,要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培训,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做好商业秘密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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