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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维权的举证责任
引言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维权一直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难点。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中,产品分为新产品和非新产品。根据现行专利法[1]的规定,针对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专利权人仅需证明产品相同,被告则应当举证证明其产品的生产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否则就会被认定侵权。对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其举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专利权人。2020年11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
发布时间:2021.05.12 -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疑难分析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以下简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2008)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我国《专利法》(1993)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2000)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均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四条第
发布时间:2014.03.27 -
浅谈OEM/ODM生产模式中专利产品制造者的认定
,能否将该定作方直接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各法院也尚未形成统一的作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发布时间:2020.08.27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该如何认定?
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益某公司认可实施了销售行为。益某公司在其对外提供的《物料标签》《购销合同》中均载明被诉侵权产品的供应商或品牌为“益拓”,且其微信聊天记录、抖音账号分别显示有“工厂在惠州”“产品制造”等宣传内容,意味着益某公司有向消费者作出其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意思表示,故益某公司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益
发布时间:2026.01.22 -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使用行为 【基本案情】 沈阳市某编织袋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黄某诉称:黄某系专利号为20122039****.1、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将
发布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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