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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5月,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了《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三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预发布版本)》。在这份最新的报告中,美国版权局针对业界关注的的法律争议之一: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了全面和深入的解读。
在几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上,报告明确站在创作者一边,而不是支持这些工具的技术平台一边。主要涵盖以下要点:
1. 如果为了商业目的,大规模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生成与这些作品在现有市场上竞争的表达性内容,尤其是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容的情况下,这已经超出了既有的合理使用(fair use)界限。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使用受版权作品构建训练数据集的行为"必然涉及复制权"。根据版权法原则,此类行为构成"可反驳的推定侵权",除非能援引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事由。
2. 美国版权局在合理使用第一要素分析中,直接回应了两种常见抗辩理由,AI训练具有"非表达性",以及该训练属于模仿人类学习过程。
首先,报告明确否定了"训练仅是统计行为"的观点。报告阐明,语言模型并非仅处理词频统计,而是学习"语言表达的本质"。同理,基于美学作品训练的视觉模型会吸收特定的创作模式,其目的正是为了生成具有表达性的输出结果。当模型的设计目标包含对表达性内容的复制或重组时,其训练过程就不能被简单地归类为非表达性行为。
其次,版权局驳斥了将AI训练类比人类学习的观点。合理使用原则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以学习为名的行为。正如报告所述,学生"不能以促进个人教育为由,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复制图书馆全部藏书"。人类对信息的吸收既不完美又具有个体差异性;而AI系统则截然不同,它们摄取精确的数字副本,并以"超人的速度和规模"处理它们——版权局认为这一差异对合理使用分析具有决定性意义。
3. 对于那些可能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用途,寻找切实可行的版权解决方案对于持续创新至关重要。无论是个别还是集体的,用于AI训练的许可协议,目前在某些行业已经快速涌现。鉴于自愿许可案例的强劲增长,以及利益相关方普遍不支持任何法定变更,美国版权局认为此时政府干预为时过早。
许可市场应继续发展,尽快将早期成功经验扩展到更多领域。有效的许可选项能够确保创新持续推进,同时不会破坏知识产权。这些开创性的新技术应当让设计技术的创新者、为技术提供内容的创作者,以及广大公众共同受益。
美国版权局认为,在历史上,版权法一直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并在保留对创造性活动激励的同时推动新技术的进步。只有有效保护版权,才能保护创作源动力,才能有持续不断的高质量内容产出,从而有力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相反,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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