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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其《人工智能与版权》系列报告的第二部分,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AI)产出的可版权性问题。
报告指出,现行版权法原则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这一新技术,正如其过去适应其他技术创新一样。该机构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内容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获得版权保护:人类作者在其中确立了足够的创造性表达元素。此类情形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智能输出中可辨识人类创作的作品,或人类对输出内容进行了创造性编排或修改。但仅向人工智能提供提示词的行为,并不构成获得版权保护的充分条件。
版权局强调,判断AI产出的可版权性需逐案分析人类参与的具体程度与创造性贡献,而非一刀切地否定或肯定AI技术的角色。
美国版权局认定,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或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纳入人类创作的更大型作品中,并不会剥夺其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该机构同时指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额外保护。
美国版权局局长兼注册官希拉·珀尔穆特表示:"在审慎考量公众广泛意见及技术发展现状后,我们的结论围绕人类创造力在版权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展开。当这种创造力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得以呈现时,其仍应受到保护。然而,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那些表达性元素完全由机器自主决定的生成内容,不仅无法推进版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反而会削弱其根基。"
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初宣布启动一项全面行动计划,着力探索版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交叉领域。自计划启动以来,该机构已采取系列举措:发布包含AI生成内容作品的登记指引、举办多场公众意见征询会及专题研讨会、组织专家与利益相关方对话、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并对收到的万余份有效反馈进行系统性研究——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最终为此次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基础。
本报告以三部分形式陆续发布。第一部分已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重点建议通过联邦立法应对未经授权传播具有高度真实性但存在误导性的数字复刻作品问题。最终章第三部分即将发布,将深入探讨基于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AI模型所涉法律意涵,包括授权许可机制及潜在责任划分机制等关键议题。
原文链接:《版权与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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