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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作品传播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网络成为重要传播渠道。随之而来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当大家的作品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被非法传播时,合法权益可能已受侵害。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孟将小说《诟病》中的主角“祁薄言”“纪望”改编成两幅漫画图片,并进行作品登记及发表至其自创的微博账号内。但小孟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改编上述小说获得《诟病》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
然本案被告易老板未经小孟的许可,在其经营拼多多店铺内销售了与小孟创作的漫画图片完全相同的镭射票。小孟认为易老板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易老板为了证明小孟画的图片和官方图片很像,自己没侵权,就拿出了根据《诟病》小说改编的漫画图片当证据。经比对后发现,小孟画的图和易老板提供的漫画图,不管是整体的结构布局、场景设计,还是呈现出的视觉效果,都不一样;再看细节,像人物穿的衣服装备、肢体动作、脸上的表情,还有用的道具这些,也都存在差别。
法院审理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未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改编许可,其创作的美术图片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小孟画的 “祁薄言”“纪望” 图片,是在理解小说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的创意,比如重新设计了人物穿着、动作、表情等细节,让画面看起来和小说、漫画都不一样,形成了有独创风格的新作品,普通观众看了不会觉得和之前的作品一样,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独立版权。
其次,虽然小孟改编可能没找原小说作者授权,但他画里的独创部分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能因为这个瑕疵就允许别人侵权,否则会让法律鼓励创作的目的落空。
综上,小孟对这两张画有著作权,易老板未经允许就在网上卖印有这两张画的商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易老板赔偿小孟 2200 元(含维权费用),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小孟画的图虽然是从原小说派生出来的,但他用自己的创意设计了独特的表达方式,让观众看了有不一样的感觉,而且符合法律对 “作品” 的定义,所以这种二创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过保护是有限度的。这类二创作品和经过合法授权的二创作品不一样,所以创作者在改编别人有版权的作品时,还是得先拿到授权,遵守 “先许可、后创作” 的原则,不能随便改动别人的原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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