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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顿半”胜诉!独创咖啡包装、装潢再获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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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三顿半“冷萃超即溶咖啡”数字系列商品包装、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二审中,三顿半公司进一步明确其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为“冷萃超即溶咖啡”数字系列商品包装、装潢,具体包括高饱和纯色系的迷你小杯子立体包装,以及附着在前述小杯子包装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等各装潢要素组合形成的整体标识形象。

根据一审中三顿半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包装、装潢由三顿半公司提出创意、设计并用于其“冷萃超即溶咖啡”数字系列商品中。商品上市后,三顿半公司在其某宝、某猫等多个网络店铺及线下实体店铺中进行销售,并在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对涉案商品及包装、装潢进行了长期宣传推广,多家媒体亦对三顿半品牌及涉案包装、装潢进行了宣传报道,故涉案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形状、色彩、文字、数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视觉效果和显著特征,且经过三顿半公司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2.上诉人某某熊公司、某旺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三顿半公司或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者均采用小型立体咖啡杯形状设计,杯体及杯盖整体形状基本相同,附着在杯体上的色彩搭配,以及文字及图案的位置、颜色、大小、排列组合方式亦较为接近,使两者呈现出相近似的整体风格和视觉效果。虽然两者文字及图案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杯盖及杯脚的具体设计上亦略有区别,但在两者各要素组合后整体形状及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应认定两者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3.针对某某熊公司、某旺公司在红糖姜茶商品上使用被诉包装、装潢是否与三顿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混淆的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红糖姜茶与咖啡的成分、功能不同,但均属于冲泡饮品,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均较为接近,特别是在某某熊公司在同一网络店铺同时销售被诉咖啡商品与被诉红糖姜茶商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浏览店铺商品及作出购买选择时亦容易受到影响,误认为被诉红糖姜茶商品来源于三顿半公司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某某熊公司、某旺公司虽在杯身背面印有“某某熊”字样,但不足以使被诉侵权商品与三顿半公司的涉案商品产生显著区别,难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附件:长沙三顿半咖啡有限公司、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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