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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面肥婆”诞生于1993年。当年,A某的母亲在市场开设档口经营烧腊,其出品的“梯面肥婆烧肉”深受食客欢迎,逐渐成为当地地标美食,获评当地十大特色农家菜等荣誉,被多个新闻媒体报道。
2002年,B某与A某的姐姐结婚后,与A某一家共同经营“肥婆烧腊快餐店”。2015年,B某成功注册“梯面肥婆”餐饮服务类商标,并开设多家分店。
然而三年后,B某与妻子感情破裂离婚。2021年,B某注册成立个人餐饮公司,A某一家“肥婆烧腊快餐店”搬离原址经营。B某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A某停止使用“梯面肥婆”标识。双方矛盾未能调和,B某于2023年将A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B某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母亲及其家人长期经营“梯面肥婆烧肉”,虽未注册商标,但该标识在餐饮行业及消费群体中积累了一定的美誉度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B某曾参与A某及其家人的餐饮经营活动,显然知悉其在先使用“梯面肥婆烧肉”。因此,B某注册涉案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滥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法律适用、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本案中,B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涉及对商标恶意抢注后行使权利的法律认定。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向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损害公平竞争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说“不”,确保具有开创性贡献和创新思维的人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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