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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9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瑞。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淮安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玲。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2公司、名称为“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1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2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2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76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某1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范明瑞,上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伦,被上诉人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金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2公司,专利号为201620412747.2,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某2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页,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包括用于发射激光的激光光源,用于检测烟条到位和条烟运行速度的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用于控制激光脉冲信号的电控系统,将激光折射向预定方向的折射镜,以及将折射镜折射过来的激光投射至烟条表面预定工位的场镜或会聚透镜:由激光光源、折射镜和场镜/会聚透镜组成的光路系统为密封的且内部设有能吹出一定压力清洁吹风的送风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和过滤嘴接装机的输入轮之间且双倍长度的烟条沿着轴线方向运行的、较短的一段距离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排聚焦转换器,所述双排聚焦转换器置于激光光源和折射镜之间的光路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射镜为三个顺序排列的直角棱镜,三个所述直角棱镜将双排聚焦转换器射出的光折射至场镜或者会聚透镜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的感应端垂直烟条移动方向。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系统分别与激光光源和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通讯连接。”
2020年11月13日,某1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72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卷烟激光打孔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4页,图1):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在线式卷烟打孔设备,通过在卷烟咀棒四周打上微孔,增加卷烟透气孔度,减少侧流烟气,从而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本实用新型主要包括激光发生器、光路系统、清洁系统、水循环冷却系统、电控系统和烟支滚卷装置等。在现有的卷烟机组上,安装二氧化碳脉冲式激光发生器,所产生的激光通过光束调整折射装置、密封套管和聚焦头组成的光路传导系统传递后,聚焦在作360度旋转的烟支咀棒上,烟支滚卷装置由两只作相对转动的烟支鼓轮以及传动装置组成,烟支通过此装置,在聚焦点处作360度转动,由于激光的具有高能量且为脉冲式,从而能够将烟支咀棒的外包纸和水松纸打穿并打出与脉冲频率相对应的孔数。清洁系统上安装有电磁阀与卷烟机同步工作。经精密过滤后的压缩空气进入激光光路传导系统中的光路系统和聚焦头,清洁光路,并及时吹散打孔时产生的烟雾。……整个系统由西门子工业可编程控制器控制,实现了烟支与激光脉冲的同步并通过OP/TP操作面板实现人机对话,完善了系统的监控。……在现有的卷烟机组上安装激光发生系统的脉冲式激光发生器,此发生器采用美国相干公司生产的K200或K250型二氧化碳脉冲式激光发生器2,含有RF射频电源,射频电缆、控制装置,备有电脑控制接口及整套控制指令集。系统接受可编程控器控制,……由二氧化碳脉冲式激光发生器2发生的激光束经光路系统,光路系统由光束调整折射装置3、密封套管5和聚焦头组成,所述的光束调整折射装置3包括3个反射镜、聚焦头装置由一只50%透射反射镜片6、一只100%反射镜片7和二只聚焦镜片8构成,……光束调整折射装置3和聚焦头装置分别装在激光光束和光束调整折射光路上。聚焦头装置和光路系统上装有喷嘴11,清洁系统10为一精密空气滤清器,经过滤后的压缩空气经喷嘴11进入激光光路系统和聚焦头装置,保持光路清洁,并及时吹散打孔时产生的烟雾。激光发生系统和光路系统上装有密封套管5。……同步检测器12装在卷烟机机身后部。烟支滚卷装置13由两只作相对转动的烟支鼓轮以及传动装置组成,该装置装在聚焦头装置的前方,当烟支通过这些鼓轮时,两只作相对转动的烟支鼓轮使烟支在激光的聚焦点处作360度转动,从而被打孔。电控系统包括西门子SP-300系列TP-27操作面板、可编程控制器(SP-PLC)、DIDO模块、AI模块、单片机转换板,……合上电源,释放急停J1,将钥匙开关K1置于ON,冷却水泵工作,将钥匙开关K2置于AUTO,装置处工作等待状态。起动卷烟机,同步检测器12发出的DCP脉冲送入51系列单片机,由单片机对DCP脉冲根据TP27操作指令作相位调整,发生使能信号,该使能信号由SP-PLC输出的控制脉冲进入一“与”门,即产生激光器的控制脉冲,该控制脉冲经单片机转换板转换后,控制二氧化碳脉冲式激光发生器2发出与DCP脉冲相对应的激光。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81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2月16日、公开号为US5186184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证据3公开了一种制造香烟的设备,涉及香烟的制造,特别是通风香烟的制造,该通风香烟通常在香烟的过滤嘴或嘴端区域具有穿孔(参见证据3译文第1栏第1段),已知通过聚焦激光束在整支或近整支香烟的包装纸中产生穿孔(参见证据3译文第1栏第2段),其公开了现有技术使用激光束对香烟进行打孔,可以使得每支香烟均接受一系列周向间隔的和/或纵向间隔的穿孔(参见证据3译文第1栏第3段);其图1-4所示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在香烟圆周方向进行打孔的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译文第4栏,图1-4),并且其还公开了在香烟轴向上进行打孔的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译文第8栏倒数第3段,图5-6):“图5和图6显示了用于在香烟1上产生纵向间隔的穿孔的设置。激光束2被第一透镜3聚焦以在平面4上产生中间图像,该中间图像已经被阶梯状旋转反光镜5反射。反光镜5具有三个阶梯面5A、5B和5C,每个阶梯面均占据围绕反光镜5的旋转轴延伸120的扇区。如图6所示,在反光镜5旋转时,效果是产生中间图像4A,4B和4C,这些中间图像由于从透镜3到反光镜5上的各个反射面5A、5B和5C的路径长度不同而在平面4中移位。中间图像4A,4B和4C分别由第二透镜6重新聚焦,以在与香烟1上的纵向间隔位置7A、7B和7C相对应的最终焦点上产生穿孔。”证据3还公开了图5至图12的系统可与图1至图4的系统结合使用(参见证据3译文第12栏第28-29行)。证据3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可在整支香烟包装纸上产生穿孔,其具体实施例则公开了在香烟上进行周向和轴向打孔的技术内容。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30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针对某1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某2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1:专利权人声称的TSA_VIDEO_20201019120322.mp4时间戳录像截图复印件:
反证2:专利权人声称的TSA_VIDEO_20201019120627.mp4时间戳图片复印件:
反证3:HBD.3291.032.00.ZH操作手册复印件:
反证4:发表于《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年10月第22卷增刊、名称为“烟丝密度及其分布状况的探讨”的文章复印件:
反证5:发表于《烟草工艺》2004年第8期(总第205期)、名称为“烟支内烟丝分布对卷烟质量的影响”的文章复印件:
反证6:发表于《机电工程技术》2014年第43卷第06期、名称为“影响烟支端部落丝量的因素研究”的文章复印件。
2021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在线式的卷烟激光打孔装置,即公开了一种在线式烟支槽孔成型装置,其“激光发生器2”“同步检测器12”“电控系统”“调整折射装置3”“聚焦镜片8”“清洁系统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激光光源”“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电控系统”“折射镜”“会聚透镜”“送风装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2)本专利限定了用于检测烟条到位和条烟运行速度的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其同步检测器12检测何种信号。(3)本专利限定了所述装置还可以包括将折射镜折射过来的激光投射至烟条表面预定工位的场镜;证据1公开了可以实现上述投射效果的聚焦镜片8,未公开选择场镜以进行上述投射。
证据3给出了在香烟上进行周向和轴向打孔以制造通风香烟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圆周方向打孔的打孔装置结构的基础上,使得其可以轴向打孔,从而使得香烟通风透气,提高抽吸体验效果。在线打孔显然需要在烟草已经被卷烟纸包裹形成烟条之后进行,在现有制烟流水线设备中,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打孔装置以对烟支进行在线式轴向打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基于其限定的具体技术特征而定,由于某2公司基于反证1-反证6解释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某2公司解释的相关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故对反证1-反证6的相关解释不予接受。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结合证据3公开的“使用过滤嘴接装机处理双倍长度的烟条以进行香烟制造”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的创造性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2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未采信反证1-6审查程序违法,反证1、2用于证明本专利的安装位置,反证3-6用以证明制烟行业的公知常识,即烟端部与中部烟丝密度不同,在烟条不同位置打孔对激光脉冲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3是利用光学设备同步捕捉传输中的烟条进行打孔的,所以证据3中的烟条传输仅仅是常规意义上的传输,不能起到精简打孔设备的效果,这与本专利将烟条在特定位置的传输特性直接纳入烟条打孔的技术特征并借此精简打孔设备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同,故而虽然证据1、3分别公开了周向打孔和轴向打孔的技术方案,但是打孔设备需要增加滚轮位置或者光学旋转构建等,给出的是与本专利完全相反的技术指引,证据1、3不能结合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本专利是基于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进,证据3相对于本专利而言是待改进和待创新的关系,区别特征1就是为了解决证据3的技术缺陷而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四)被诉决定中将区别特征1“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和“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拆分比对是错误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某2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其限定的具体技术特征而定,某2公司基于反证1-6解释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未限定,某2公司解释的相关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亦未记载,故被诉决定对反证1-6不予接受正确。(二)坚持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1的评述。
某1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某2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本案不存在某2公司主张的“审理程序不合法”问题,对反证1、2的真实性不认可;(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设置位置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而“轴向打孔”仅在主题名称中提及,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一审过程中,某2公司表示其对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1至3的认定不持异议,且认为不存在遗漏的区别特征,但是认为证据1与证据3不存在结合启示,其组合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某2公司表示其对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6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本专利限定了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2.本专利限定了用于检测烟条到位和条烟运行速度的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其同步检测器12检测何种信号。3.本专利限定了所述装置还可以包括将折射镜折射过来的激光投射至烟条表面预定工位的场镜;证据1公开了可以实现上述投射效果的聚焦镜片8,未公开选择场镜以进行上述投射。各方当事人对区别特征1至3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特征1,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以认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方便轴向打孔的进行,抽吸效果比现有环装打孔来的更为独特。证据3公开了一种制造香烟的设备,涉及香烟特别是通风香烟的制造,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可以用于与证据1结合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证据3中的通风香烟在过滤嘴或者嘴端区域具有穿孔。通过阅读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5-7可以明确,证据3在烟条上打孔的方式是借助卷筒上香烟的绕卷筒轴旋转的运动方式实现的,打孔装置设置在过滤嘴接装机上,与本专利将打孔装置设置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利用烟条的轴向运动方式打孔不同。按照证据3的打孔方式打孔,烟条上并非是呈直线的轴向打孔,而是同时具备纵向、横向间隔的打孔。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区别特征1“利用烟条轴线行进,方便轴向打孔”的技术问题。而由于证据1、3的打孔装置均设置于过滤嘴接装机处,即使为了解决“方便轴向打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1、3结合得到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因此区别特征1并未被证据1、3结合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等。故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3及常规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确已公开使用同步检测器与控制系统配合控制打孔的激光脉冲,虽然没有公开检测何种信号以控制脉冲频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检测烟条是否到位、条烟运行速度等信号控制脉冲速度。关于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可以实现光束投射效果的聚焦镜片,证据3公开了激光束在透镜之间的路径以及在烟条上形成焦点的投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其常规知识选择场镜,实现区别特征3的投射效果。故基于证据1、3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并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区别特征2、3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2、3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2公司的相关主张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和过滤嘴接装机的输入轮之间且双倍长度的烟条沿着轴向方向运行的、较短的一段距离中”。本技术领域内,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过滤嘴输入轮均为现有技术中烟条制作设备中常规部件,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将所述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和过滤嘴接装机的输入轮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设置,证据3中公开的“使用过滤嘴接装机处理双倍长度的烟条以进行香烟制造”的技术内容也没有包含设置位置在烟条成型设备的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和过滤嘴接装机的输入轮之间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3公开,亦不属于常规设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6是否具备创造性
某2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评述。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4、6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烟条到位信号传感器的感应端垂直烟条移动方向”。证据1公开了“同步检测器”,对应本专利的“信号传感器”,证据1也公开了其电控系统与激光发生器和同步检测器通讯连接以进行激光打孔控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而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92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淮安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名称为‘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的第201620412747.2号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某2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关于“轴向槽孔”的理解,常规的理解应该是“轴向的槽孔”,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2]-[0003]段记载的技术内容可知,“申请人发现如果在烟支表面直线分布透气孔,同样起到降低烟支焦油和一氧化碳的含量,且美化烟雾,抽吸体验效果要比现有的环装打孔来的更为独特”,可以理解的是,这种更为独特的技术效果,也应当是在烟支上形成的轴向槽孔相对于在烟支上形成的环装槽孔带来的,而并非是利用烟条的轴向运动方式以形成槽孔带来的。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记载了“该设备利用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时是呈轴线行进的,这一运行特点极大地方便了轴向打孔的进行”,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关技术特征为“该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即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该装置的设置位置,对于其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并未进行详细限定。故对于所述区别特征1“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应理解为其涵盖的保护范围较大,限定了一种轴向槽孔的成型装置,并非是轴向地行进过程中形成槽孔的装置。2.证据3公开的具体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在线式香烟周向和/或纵向间隔打孔的技术方案。证据3译文第1栏第5-8行记载了“该通风香烟通常在香烟的过滤嘴或嘴端区域具有穿孔”“已知通过聚焦激光束在整支或近整支香烟的包装纸中产生穿孔”,第3栏第35-36行记载了“本文中对‘香烟’的提及……也不旨在排除不完整或未完成的香烟或制造香烟的组件”,即证据3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可以在不带过滤嘴的香烟中打孔,并且证据3也不排除在半成品香烟中进行周向和/或纵向间隔打孔。3.证据3公开了可以在香烟(带过滤嘴或不带过滤嘴,成品或半成品)周向和/或纵向间隔打孔的技术内容,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可圆周打孔的激光打孔装置中设置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这种设置不涉及该轴向槽孔成型装置的具体结构,也不涉及其运行方式)。而对于该轴向槽孔成型装置的设置位置,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都是在线式打孔装置,在线式打孔需要在烟草已经被卷烟纸包裹形成烟条之后进行,而在现有的制烟流水线设备中,在形成烟条的设备之后,例如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打孔装置来实施所述在线式的轴向打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译文第3栏第3段记载了“本文中对‘香烟’的提及……也不旨在排除不完整或未完成的香烟或制造香烟的组件,例如过滤嘴接装机通常生产双倍长度的组件,所述双倍长度的组件随后在其中点被分开,以生产过滤嘴香烟”,即证据3公开了使用过滤嘴接装机处理双倍长度烟条以进行香烟制造的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装置设置位置的有关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在线式打孔需要在烟草已经被卷烟纸包裹形成烟条之后进行,而在现有的制烟流水线设备中,在形成烟条的设备之后,例如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打孔装置来实施所述在线式的轴向打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是,双倍长度烟条切割刀头轮属于现有技术中烟条成型设备的常规零部件,将卷绕包裹烟草后的烟条进行切割后输出至流水线下游,过滤嘴接装机的输入轮也是过滤嘴接装机相应的常规部件,接收流水线上游传送过来的烟条进行进一步加工。这种基于生产线上下游零部件的设置位置而实施所述槽孔成型装置位置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该装置设于……之间且双倍长度的烟条沿着轴线方向运行的……距离中”,表达的意思应当为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是沿着轴线方向运行的,所述成型装置设置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并非是烟条在所述成型装置中是沿着轴线方向运行的。
某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区别特征1“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并非最小技术特征单元,并不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应划分为“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两技术特征,“轴向槽孔成型装置”仅仅记载在主题名称中,对权利要求没有限定作用,并且证据2也能够用于打轴向槽孔,证据3也公开了另一种结构的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证据4公开了完全相同的竖排孔烟支,因此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的技术特征,某2公司已自认(证据5)证据2也能够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用于打轴向槽孔;证据6公开了可以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多种测量传感器;证据7公开了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重量控制装置、扫描装置;证据8公开了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高速高精度的面阵CCD;证据9公开了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激光光栅传感器;证据10公开了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烟条检测传感器、核传感器;根据以上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将激光打孔装置设置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用于烟支轴向打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本专利的其它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公开不充分、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某2公司辩称:应当整体理解区别特征1中的“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和“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虽然证据1、3分别公开了周向打孔和轴向打孔的技术方案,但是打孔设备需要增加滚轮位置或者光学旋转构建等,给出的是与本专利完全相反的技术指引,证据1、3不能结合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如下内容:
[0002]以往的细棒物体表面纸张开槽打孔都是沿棒的圆周方向,或是离线式通过纸张预打孔后卷制为成品细棒,或是,通过在线式将细棒旋转360度时进行激光穿透形成孔洞,但是申请人发现如果在烟支表面直线分布透气孔,同样起到降低烟支焦油和一氧化碳的含量,且美化烟雾,抽吸体验效果要比现有的环状打孔来的更为独特。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能够在烟支表面直线打孔的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
[0012]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该设备利用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时是呈轴线行进的,这一运行特点极大地方便了轴向打孔的进行,同时该设备结构精简,光束路线较短,传输效率高,另外由于是烟条自动前行、设备是静止的,激光控制系统检测条烟直线运行速度,同步发出激光脉冲信号,确保条烟上打孔均匀、距离一致、质量稳定。
[0022]除上述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有其他实施方式。凡采用等同替换或等效变换形成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卷烟激光打孔装置。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证据1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能够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限定了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2.本专利限定了用于检测烟条到位和条烟运行速度的条烟到位信号传感器;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其同步检测器12检测何种信号。3.本专利限定了所述装置还可以包括将折射镜折射过来的激光投射至烟条表面预定工位的场镜;证据1公开了可以实现上述投射效果的聚焦镜片8,未公开选择场镜以进行上述投射。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2、3以及相应技术启示的评述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特征1,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给出了在香烟上进行周向和轴向打孔以制造通风香烟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圆周方向打孔的打孔装置结构的基础上,可以轴向打孔,从而使得香烟通风透气,提高抽吸体验效果。
某1公司主张,“轴向槽孔成型装置”仅仅记载在主题名称中,对权利要求没有限定作用,区别特征1“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应划分为“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与“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两个技术特征。而且,证据3公开了轴向槽孔成型装置。
某2公司则主张,区别特征1中的“该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和“设于烟条成型设备的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应当整体理解。虽然证据1、3分别公开了周向打孔和轴向打孔的技术方案,但是打孔设备需要增加滚轮位置或者光学旋转构建等,给出的是与本专利完全相反的技术指引,证据1、3不能结合从而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其主题名称明确限定保护的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当然要考虑其主题名称对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身实际上所起的限定作用。某1公司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准确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部分内容与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内容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以及标点、段落等将权利要求机械地切块。如果技术方案中的多处内容之间互不依存、彼此独立,通过各自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分别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反之,如果技术方案中的多处内容之间相互依存、紧密联系,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则应当属于同一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应当整体考虑。本案中,本专利限定了请求保护的装置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且该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了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及其设置位置,结合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记载的“方便轴向打孔的进行,同时该设备机构精简、光束路线较短,传输效率高”等内容可知,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及其设置位置对于解决前述技术问题具有关联作用,应当整体考虑。因此,某1公司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为了充分发挥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利益,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则,以使得权利要求的解释结论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权利要求解释的随意性。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的区别特征1为“轴向槽孔成型装置,设于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即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该装置的设置位置,对于其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并未进行详细限定。尽管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记载的“该设备利用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时是呈轴线行进的”内容明确了“烟条是呈轴线行进的”,也即本专利说明书对“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进行详细限定”,但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以说明书、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避免将仅在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读入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的情况下,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的技术内容读入权利要求1中,否则会产生限缩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后果。而且,虽然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唯一实施例中明确了“加工的烟条的行进方式”,但是,本专利说明书[0022]段同时明确记载“除上述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有其他实施方式。凡采用等同替换或等效变换形成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更进一步的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仅有“该设备利用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时是呈轴线行进的”这一技术方案,还包括其他能够实现本专利“在烟支表面直线打孔”这一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因此,一审判决以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记载的内容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烟条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是呈轴线行进的...方便轴向打孔的进行,同时该设备机构精简、光束路线较短,传输效率高”,引入了仅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内容,限缩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基于以上论述,由于证据3公开了一种制造香烟的设备,涉及香烟特别是通风香烟的制造,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可以用于与证据1结合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虽然证据3中的打孔装置设置在过滤嘴接装机上,且在烟条上打孔的方式是借助卷筒上香烟的绕卷筒轴旋转的运动方式实现的,但是证据3给出了在香烟上进行周向和轴向打孔以制造通风香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圆周方向打孔的打孔装置结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得其可以轴向打孔。而在线打孔显然需要在烟草已经被卷烟纸包裹形成烟条之后进行,在现有制烟流水线设备中,在烟条成型设备和过滤嘴接装机之间设置打孔装置以对烟支进行在线式轴向打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结合证据3公开的“使用过滤嘴接装机处理双倍长度的烟条以进行香烟制造”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76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淮安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淮安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王 昭
审 判 员 毛 涵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 记 员 张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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