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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某某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某农资经营门市部(以下简称某门市部)、河南丰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皖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6月2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华某种业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5.11.06 -
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乙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种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乙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种业公司)、甘肃某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发布时间:2025.10.16 -
甘肃某甲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某乙种业公司、某丙种业公司是否构成对某甲种业公司“WG646”玉米品种权的侵害及责任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某乙、某丙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WG646”繁殖材料生产杂交种,构成侵权。某甲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及3708号检测报告完成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亲本与“WG646”基因型相同或极近似;某乙、某丙公司主张的加测位点“Umc1056
发布时间:2025.10.16 -
判断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的同一性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三起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案争议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五某公司先后发现禾某公司于2022年在甘肃省临泽县的两个地块,于2023年在甘肃省景泰县的一个地块,分别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非法生产、繁殖玉米杂交种。其中,禾某公司在临泽县两个地块系委托瞭某公司制种。五某公司针对临泽县两个地块的被诉
发布时间:2025.10.16 -
2017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
发布时间:2018.05.04 -
武威金某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伟某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某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新河村永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冰义,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武威金某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苹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伟科伟某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科伟某公司)、一审被告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某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新河村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5.12.11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四)| 四川绿丹至诚诉泸州泰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93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217号 【基本案情】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联合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漳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广东创某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矩某紫水晶”蝴蝶兰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漳州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系“矩某紫水晶”核心识别要素(“矩某”为钜某公司字号,蝴蝶兰属无其他授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且与授权品种在花序
发布时间:2025.10.15 -
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园艺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河南某农科公司未经许可繁殖、销售“雪玉”蝴蝶兰的行为构成对中山某园艺公司“缤纷雪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同一性,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雪玉”名称系“缤纷雪玉”核心识别要素(“缤纷”为中山某园艺公司字号,“雪玉”为品种特异性标识且无其他蝴蝶兰品种使用该名称),结合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在叶片
发布时间:2025.10.15 -
甘肃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禾某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1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五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尹程香,被上诉人禾某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询问
发布时间:2025.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