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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的同一性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

(2024)最高法知民终157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93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发布时间:2025-10-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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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三起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案争议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五某公司先后发现禾某公司于2022年在甘肃省临泽县的两个地块,于2023年在甘肃省景泰县的一个地块,分别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非法生产、繁殖玉米杂交种。其中,禾某公司在临泽县两个地块系委托瞭某公司制种。五某公司针对临泽县两个地块的被诉侵权行为以禾某公司、瞭某公司为被告,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两件诉讼;针对景泰县的被诉侵权行为以禾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均根据五某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采用SSR标记法将被诉侵权亲本与涉案授权品种“WG646”进行真实性鉴定,检测结果均为: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三案均根据禾某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亲本加测2个位点,发现在该2个位点上存在差异。在涉及景泰县地块的案件中,禾某公司还申请将被诉侵权亲本与案外人于2023年5月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HJ8702”采用SSR标记法进行真实性鉴定,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三案中被诉侵权亲本与授权品种“WG646”均存在3个位点差异,不构成侵权;在涉景泰县地块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还结合了“HJ8702”与“WG646”分别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以及被诉繁殖材料分别与“HJ8702”“WG646”进行检测的结果,论证被诉侵权亲本与授权品种“WG646”不同。一审判决后,五某公司就三案提起上诉。

关于三案中涉及的加测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案已经指出,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在前述判决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三案中进一步指出,申请加测的特定位点是否属于待测样品对应品种的特定标记,存在特定的关联性状,从而可以用于将待测样品与其他品种区分开来,应由提出加测申请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禾某公司对于其选取的2个加测位点明确表示无法确定与特定性状之间的对应关系,其所称由公司专业人员根据育种的思路和血缘关系得出在这2个位点上应当能检测出差异,也缺少证据支持。因此,禾某公司作为提出加测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对该2个位点为待测样品对应品种的特定位点完成举证责任,未能证明该2个位点可以用于区分待测样品和其他玉米品种。因此,三案中涉及位点加测的测试报告对于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WG646”不具有同一性并无证明力。在被诉侵权亲本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经鉴定存在1个差异位点,且被诉侵权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三案中重复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生产被诉侵权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涉及景泰县地块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品种权人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构成侵害涉案品种权的,应当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不同;至于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其他授权品种,原则上与本案侵权判定并无直接关联性。以被诉侵权品种属于在后其他授权品种为由主张不构成侵害在先品种权的,不应予以支持。该案中,判断禾某公司在该案的制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害“WG646”品种权,一般不需要将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HJ8702”作为待证事实进行审查。“WG646”品种授权时间早于“HJ8702”品种近9年。即便禾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为“HJ8702”,亦不足以否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WG646”的特征、特性实质相同,亦不足以排除其同时系在先授权的“WG646”。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三案中均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害五某公司“WG646”植物新品种权。考虑种植面积、当地平均亩产量、侵权种子的价格和合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在三案中分别支持1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赔偿请求,其中两案全额支持五某公司赔偿请求,并支持其维权合理开支。

该三案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同一性认定的具体规则,包括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和位点加测规则,明确传达出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的司法导向。特别是,判决指出在品种权人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原则上不能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来主张其不构成侵害在先品种权。这一规则的明确,使得被诉侵权人试图以其他品种鱼目混珠的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企图落空,也为品种权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附件1:(2024)最高法知民终157号判决书原文

附件2:(2024)最高法知民终193号判决书原文

附件3:(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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