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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成人用品装扮为知名动漫角色形象进行展示,侵权!

发布时间:2026-02-05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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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挖掘文化IP的多元价值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增长的重要动能,但实践中相关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将成人用品装扮为知名动漫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动漫角色形象的侵权纠纷案,为文娱产业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系知名动漫作品及其中角色形象“小*”“宁**”(以下简称涉案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乙公司系前述内容的被许可使用人。二原告发现,被告丙公司运营的某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展示、销售的被告丁公司制造的三款成人硅胶娃娃(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使用了“小*”“宁**”形象,商品介绍页面的视频及多张照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图片及视频)中均展示了硅胶娃娃穿戴“小*”“宁**”角色服装、假发及饰品等的形象,部分照片中的娃娃被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且商品名称及介绍中均明确标注了“动漫小*”“宁**”字样。

二原告认为,被告丙、丁公司制造、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被告丙、丁公司及被告丙公司的唯一股东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丁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涉案店铺刊登声明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事实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公司委托案外人杭州某公司制作涉案动漫,并约定涉案动漫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角色造型著作权等均由原告甲公司享有。后原告甲公司将涉案动漫的复制、发行、周边衍生品开发、制作、销售权以及周边衍生品开发所涉及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授予原告乙公司。

被告丙公司运营的涉案店铺曾发布3款成人硅胶娃娃商品,并在相关商品首图、视频及商品详情介绍等多处展示了硅胶娃娃穿戴“小*”“宁**”两角色服装、饰品及假发的形象,并摆出站、坐、跪等各种姿势。经比对,前述被诉侵权图片及视频中硅胶娃娃的形象与“小*”“宁**”角色形象基本一致。但涉案店铺对外销售的成人硅胶娃娃系裸体娃娃,并未将硅胶娃娃与涉案角色的服装、饰品、假发等一同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涉案《动画片制作委托合同》《承制合作合同》《版权声明书》《授权书》等证据,原告甲公司是涉案动漫及其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乙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角色形象的非独占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二者有权就涉案动漫及涉案角色形象主张权利。

关于复制权及发行权

涉案商品系裸体娃娃,在未与涉案角色服饰、发型、发饰等配饰相结合的情况下,仅凭娃娃的五官或身形,难以认定涉案商品的外在形象与涉案角色形象构成实质近似,因此二原告主张前述二被告的制造及销售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及发行权,缺乏依据。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杭州某公司就涉案动漫的制作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涉案动漫及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甲公司,前述合同未就著作人身权由受托人即杭州某公司保留进行特别约定,因此原告甲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主张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未违反其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关于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的约定,也不违背杭州某公司的意志。原告甲公司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是为了保护涉案角色形象不被歪曲、篡改,该行为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原告甲公司有权就涉案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丙公司在涉案店铺使用涉案角色形象宣传其成人硅胶娃娃,还将娃娃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割裂了作品表达和思想之间的一致性,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店铺使用前述作品及角色名称,系对其所展示图片、视频及所售商品的描述,属于对角色形象使用行为的附随行为。在已对涉案店铺使用被诉侵权图片、视频行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无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使用角色名称的行为再次进行评价。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丙公司构成对原告甲公司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构成对原告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程某作为丙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丙公司、程某在“某旗舰店”首页置顶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甲公司消除影响;被告丙公司、程某连带赔偿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通常认为,著作人身权的归属不能通过约定来转让或确定。然而,如果将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著作人身权的约定一概认定为无效,很可能导致著作人身权实际无人行使的局面,也不利于权利的维护。因此,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著作人身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的,也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歪曲”指故意改变事实和内容,“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改动或曲解。前述规定中的歪曲、篡改行为,既包括对作品表达的改变,也包括对作品表达所要传递的思想的曲解。无论何种行为,只要其结果导致了作品表达与思想之间的割裂,即可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在宣传时虽未对角色形象进行改动,不存在改变作品表达的行为,但是被告将其所销售的成人娃娃装扮成知名动漫角色形象,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并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进行展示,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涉案角色形象原本的使用场景和方式,可能会使得公众将涉案角色形象与成人用品、性行为等产生关联,从而曲解或者割裂涉案角色形象与其原本所要表达的思想之间的联系,构成对涉案角色形象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是文娱领域首次明确将动漫角色形象用于成人用品场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典型案例,为文娱产业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对于动漫、游戏、影视等依赖IP衍生开发的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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