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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网络游戏用户数量急剧增加,带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市场上游戏开发者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如何判定游戏之间的模仿与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规范行业行为,保护游戏开发者、运营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三国杀名将传》及《霸王雄心》两款游戏均系以三国为背景的卡牌类网络游戏。杭州某公司主张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软件著作权,《霸王雄心》游戏与《三国杀名将传》在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游戏界面等方面存在实质相似,《霸王雄心》游戏开发者海南某公司侵犯了《三国杀名将传》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公司同时主张梯度保护,认为海南某公司、《霸王雄心》的运营商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三国杀名将传》的上市时间早于《霸王雄心》。两款游戏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武将技能、武将天赋、神兵、锦囊属性、战马属性、神兽/神器属性、技能玉石属性等游戏规则、参数方面以及征战攻城环节、各关卡名称,上场武将及上场次序等游戏情节设置上。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权利游戏《三国杀名将传》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游戏故事虽来源于《三国演义》《三国志》、史料及民间传说,但游戏整体设计仍体现了游戏创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能将游戏内容以画面、音乐等设定好的方式呈现在终端设备上并展现给游戏用户,使用户获得游戏体验和享受,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三国类游戏中,对武将技能、武将天赋、锦囊属性等进行设定,是一种常见的不应被垄断的设计。对这些属性赋予参数,也是该类游戏的一般玩法规则。《三国杀名将传》的上述游戏规则,并不足以使用户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其区分于市场上其他三国类卡牌游戏的清晰认知。因此,杭州某公司主张的本案游戏规则应落入思想范畴,不应认定海南某公司在此方面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侵权。关于征战攻城环节、各关卡名称,上场武将及上场次序等游戏情节设置,均取材于《三国演义》《三国志》等公有领域,游戏设计者对此创作的空间不大,属于有限表达。因此杭州某公司主张的上述游戏元素设计亦属于三国类网络卡牌游戏的基本情节设置和玩法,属于思想范畴。杭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款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虽然法院未在著作权法范畴内对杭州某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但涉案两款游戏同属三国类卡牌游戏,海南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同属国内网络游戏领域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两款游戏在规则的名称和参数设定方面存在大量重合或高度相似的设计,难谓巧合。《三国杀名将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海南某公司对杭州某公司游戏超过合理限度的模仿,降低了海南某公司游戏的开发成本,相似的游戏规则也会模糊两款游戏的用户体验感,削弱《三国杀名将传》与游戏用户的粘连性,抢夺游戏目标群体,切割杭州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因此,海南某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应的商业道德,导致杭州某公司相关市场受损,损害了杭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贸港知产法院作出判决:(一)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赔偿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二)驳回杭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南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明晰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卡牌类游戏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以及对游戏参数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具有示范意义。厘清了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包含游戏规则、游戏界面设计、玩法选择在内的游戏元素在未具体到足以使用户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其区分于市场上其他同类游戏的清晰认知时,仍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是表达,不应当被垄断;同时也构建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衔接渠道,对于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予以规制的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梯度性保护,完善了游戏著作权人获得保护的路径。
法官说法
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对原创智力成果的充分尊重与严格保护。游戏开发者与经营者均应坚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经营理念,通过自主研发与创新突破提升核心竞争力,共同推动游戏产业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良性竞争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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