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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七、权利要求
(三)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47. “支持”的判断应当基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号】 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基于该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判断,通常并不基于创造性判断中“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缺陷、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认定。
48. “支持”判断中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把握
【案号】5W135482 一种电动工具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首先明确涉案专利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依据说明书包括实施例中记载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分析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何种技术指引,最后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否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解决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
49. “支持”判断中权利要求与实施例的关系
【案号】 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发明还可以采用除实施例之外的其他等同或替代实施方式来完成,且同样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则应允许将权利要求概括为涵盖上述其他实施方式。
50. “支持”判断中对非“改进点”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4W117756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对于与发明声称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不相关或关联性不大的技术特征,如果其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知晓其替代方式并预见其技术效果。
51. 包含功能或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13250 固体口服延长释放药物剂型
【决定要点】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通常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如果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不得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则说明书中需要公开足够的信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功能或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什么,以及该功能或效果可以采用哪些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或者本领域中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
52. 包含参数公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17069用于泵送含有气体的悬浮液的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采用包含多个参数的公式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如果其中未就相关参数的具体取值及其与其他参数间的必要关系进行限定,使得其中包含了明显无法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参数取值和技术方案,且专利文件中也未对如何选择出符合该公式所约束的、相互关联影响的各参数进行有效的指引,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该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中确定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3. 光学透镜领域含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案号】5W131967 光学成像镜头
【决定要点】对于利用光学设计软件获得的光学成像系统,其权利要求中涉及参数关系式的技术特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反映系统性能,例如微型化、大光圈等;另一类为设计过程中用于优化该光学成像系统的约束条件,例如透镜光焦度分配、透镜面型限定等。对于前者,若体现的是该类光学成像系统普遍追求的目标,而说明书只给出少量点值的实施例但缺少实现所述目标的技术手段,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于后者,应结合说明书分析该参数关系式整体是否具有技术含义,以及该技术含义与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是否具有对应性,若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若均满足,则应继续判断该参数关系式是否常见,若常见且其数值范围可通过实施例概括,则通常可以认为得到说明书支持;若不常见,则说明书需提供两端点值附近的实施例,且当数值范围较宽时,通常还应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否则可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八、修改超范围
54. 修改时对仅记载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4W112638 经编机
【决定要点】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修改加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仅记载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则在判断修改是否超出涉案专利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时,需要考察该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直接相关,且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其属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九、证据的认定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55. 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证据审查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对检测流程中的采样、送检、制样、检测手段,尤其是工具的选择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检测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进行考察。
56. 无效宣告程序中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案号】 4W115889 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中,包括送检样品的清洁度、检测过程的实验条件、实验结果的精准性,以及检测审批的规范性等内容均存在明显瑕疵,则合议组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不予认可。
57. 证人证言的认定
【案号】5W132828 一种数控线锯机
【决定要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证人所作的证言事实逻辑清楚,没有明显的矛盾之处,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该证人证言可以构成“证据链”中的一环发挥证明作用。
58. 购物网站销售页面与商品对应关系的判断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决定要点】如果某购物网站对其上架的销售商品均分配有唯一的商品编码,则通常可以认定该网站上的包含该商品编码的销售页面以及标识有该商品编码的实物产品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该平台规则已被破坏。如果当事人主张商品编码、产品型号与购买的实物产品不能一一对应,则有责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59. 无效程序中对“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把握
【案号】5W135315 一种车载集成露营箱及露营箱系统
【决定要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完善证据法定形式”,通常是指当事人提交与原证据所载明的主要事实相同的补充证据,以使得原证据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使其更具权威性,例如补充公证文书、证据原件等。如果补充证据与原证据载明的主要事实并不相同,即该补充证据实质上增补了新的拟证事实,则该补充证据不属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
(二)证明标准
60. 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
【案号】4W116721、4W116782、4W116834、4W117343 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当单一证据因形式、种类等因素导致其证明力有限时,还应进一步判断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而形成证据链。在此过程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和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评价待证事实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请求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仅提出质疑,且具有举证能力而未进行举证,则不足以否定请求人证据的证明力。
十、程序
61. 复审合议组可以合理变更卷内证据的使用方式
【案号】1F478571 基于动态定量相位成像的半导体晶圆表面形貌测量装置
【决定要点】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已使用过的卷内证据基础上,适度调整证据的使用方式,包括变更证据的组合方式例如变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变更证据的引用部分,这既不超出复审请求人的合理预期,又可以增强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62. 无效宣告请求可针对专利权被放弃前存续有效的权利
【案号】 5W136585 可配置匝数的线圈装置及器件
【决定要点】专利权人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且专利权自放弃声明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起终止的,则对于该专利权自申请日至上述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期间存续有效的权利,请求人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63.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
【案号】 4W115889 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并非用于证明该案件的待证事实本身,而是对相关事实所作的评价,尤其还包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结论,则该“专家论证意见”仅能供合议组参考,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64. 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合并审理时修改文本的确定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决定要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两件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时,如果专利权人只在请求(一)中提交了符合修改时机的修改文本,在请求(二)中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此时应当以请求(一)中的上述修改文本作为合并审理针对的文本,以保持审查文本的一致性。
65.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机构“利益冲突”的把握
【案号】4W116237 具有多层涂布的转子螺杆的螺杆压缩机
【决定要点】《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第(3)项规定,同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据此,如果代理机构在实施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事务时,会因其此前曾接受过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其他委托事务,导致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则不应当被允许;反之,则应当被允许。
十一、外观设计
66. 局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
【案号】6W128122 喷枪喷头与机身的连接部(1 局部)
【决定要点】在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时,应当从要求保护的局部出发,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其中的“整体”不是指用虚实线共同表示的整个产品,而是指用实线表示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局部”;“综合判断”时,需要考虑的是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对比设计的异同点对该局部产生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此外还要考虑该局部在产品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所发生的变化。
67. 产品种类对外观设计组合是否成立的影响及判断方法
【案号】6W126786 玩具(泡泡战车)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组合对比判断中,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使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其组合仍存在成立的可能性。
判断组合是否成立,可以从三方面考量:首先,用于组合的内容是否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即是否属于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现有设计特征;其次,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是否为用途或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组成部分,或者在现有设计中存在相应组合的先例;最后,还要考量组合的具体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倘若进行组合,在外观上能否形成较为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而无需对组合所涉各部分的外观设计要素作过度的修饰或大幅的改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组合成立。
68.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商标权合法使用的判断
【案号】6W125581 包装盒(加长麻花钻)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上的商标文字图案与专利权人获准注册的商标相同,与请求人商标仅部分内容相同,则该相同部分为双方获准注册商标交叉相同的文字和图案标识,双方均可合法使用。即使涉案专利包装盒可用于请求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不能因此否定其可用于专利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即属于专利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与请求人的在先商标权不构成权利冲突。
69. “权利冲突”案件中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权利范围的考量
【案号】6W124730 酒盒(御贵和天下)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时,并非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作为绝对界限,还需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品与商标的关联性以及涉案专利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当在先商标权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时,如果涉案专利的标识部分具有削弱该商标显著性或利用其商誉的可能,则可以将在先商标的权利范围延伸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70. 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案号】6W127201 奶龙风扇
【决定要点】在请求人主张涉案作品被制作成动画视频后在相关网络平台公开,并据此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接触可能性的情况下,首先要考察作品与视频的关联性,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与视频发布者的关系、作品图片所示静态形象与视频所示动态形象是否为同一个形象、作品完成时间与视频发布时间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合理性等因素;其次,动画视频发布后是否构成公开,需要结合相关平台的发布机制等情况作出认定。如果涉案作品确已通过动画视频的方式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网络平台公开,则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的理解
【案号】JC0027 GLF71301
【决定要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的“商业利用”,是指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的行为。其中的“以其他方式提供”,应当被理解为与“进口”和“销售”相等同的行为,不宜包括未实际发生提供行为的许诺销售或类似行为。
7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独创性的判断
【案号】JC0027 GLF71301
【决定要点】专有权人本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布图设计的范畴。专有权人的在后布图设计欲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与其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实质性区别,且该实质性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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