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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 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
1. 以“违反诚实信用”作为无效理由的举证与说明
【案号】4W117458 一种亚硫酸金钠无氰电镀金液及其电镀工艺
【决定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例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之间存在区别。
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应当承担充分举证的责任,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专利审查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协同与分工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在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专利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自的目标与功能也有所不同。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监管食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由于通常情况下研发与申请专利在先,申请生产销售许可在后,因此如果要求食品发明专利的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被批准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目录或标准,则可能会抑制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
3. 食品发明专利中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的审查思路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已在一定范围受到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将其用于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即使该物质尚未获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将其用于食品发明创造也不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对于已获批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果发明中该物质的浓度虽然超出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将该物质及其相关浓度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在行业内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其以超过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不宜认为这种情况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一)出版物公开
4. 药品标准性文件是否构成公开的判断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存档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等特定单位的注册药品质量标准,其通常仅限于特定人员能够查阅,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5. 药品说明书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某药品存在多个版本的药品说明书,而药品销售单并未载明药品说明书的具体版本信息,则仅凭药品销售单上的药品名称和销售时间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版本药品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二)使用公开
6. 已售产品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决定要点】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从多个消费者处获取同一型号的已售产品,并对上述获取过程及交易信息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的,如果这些已售产品具有相同的结构,且均未发现在使用中有更换或替换的明显痕迹,则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已售产品在其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在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
7. 计量仪表类产品公开时间的证明
【案号】5W135507 燃气表计量信号采集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水、电、燃气计量仪表类产品,如果仪表上显示的计量读数与该仪表缴费记录上的购买量一致,且相关鉴定意见表明该仪表未经历过拆卸、拆解或维修,则可以认定该仪表的读数即为其安装使用后所累积计量的流体使用量,该仪表自第一次缴费之日起即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第一次缴费日可以推定为该仪表产品的公开日期。
8. 主张“展会公开”的证据认定
【案号】6W116747 自行车(女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主张以甲网站上的照片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的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如果该照片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网页上显示的“展会信息”亦为该用户自行编辑填写,网页也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并且有关乙展会的其他证据显示的展位信息与该照片中的展位信息明显不一致,则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对乙展会情况的真实呈现,进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于申请日前在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
9. 特殊管理场所中使用公开的认定
【案号】6W124834 平移式安全防护墙
【决定要点】对于放置在某特殊管理场所的产品,即使该场所对访问者资格和访问流程有一定要求,且其内部存在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但如果该产品安装在该场所门口附近而非封闭管理区域,且经过该场所门外的人员均可以直接观察到该产品,则应当认定该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以得知的状态,而非处于特定人群才能获知的保密环境中,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0. 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产品具体结构的证明
【案号】5W135632 一种井下工作面液压支架就位平台机
【决定要点】如果某生产商生产的特定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而多份不同来源的证据均记载了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也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
(三)互联网公开
11. 通信技术标准提案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1978 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性、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的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标准提案通常在当次标准会议之前上传至ITU官方ftp网站供与会成员下载、讨论,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社会公众亦可以访问其网站获取相关技术文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ITU标准提案类证据的真实性,并将提案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12. “互联网档案馆”网页存档公开时间的认定
【案号】4W116322/4W116768 多功能净化器
【决定要点】对于以“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的网页存档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应当结合该网站机制认定其公开时间。首先,互联网档案馆为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网址的特定数字字段即为网页的抓取存档时间。其次,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被多次抓取,并分别记载抓取时间,因此网页存档与其所包含的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有可能不同。最后,基于网站为存档文件分配URL地址的系统性和一致性,该网站所存档的网页和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命名规则和格式。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图片网址中体现日期、时间信息的数字字段信息,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亦即该图片在互联网档案馆网站上的公开时间。
四、新颖性
13. 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案号】4W117946/4W117974 导电粘合剂
【决定要点】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一款市售化学产品的代号,但没有公开该化学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如果该化学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可以唯一确定,则引入其他证据中对该化学产品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测定结果,仅是对已公开化学产品的相关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确认,不违反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14. 使用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其引证文件的作用
【案号】1F554680 配备具有SDR能力的用户装备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文件说明书中引证了反映其背景技术的文件,且该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该专利文件说明书记载了该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当使用该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对于其引证文件中与该专利文件密切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未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15. 人机交互领域“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案号】4W117583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16. 应避免仅从字面上理解现有技术公开的信息
【案号】4W117756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信息作为公开内容的一部分。
17. 视频证据公开技术内容的确定
【案号】4W117730 电动窗帘智能调节方法及电动窗帘导轨
【决定要点】视频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以能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避免主观的推测或想象。如果因展示时长较短、拍摄角度偏差或清晰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产品结构、操作步骤等技术特征无法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证据公开了相关技术信息。
18. PCT申请能否作为“抵触申请”的认定
【案号】1F609940 MPM列表构建方法、色度块的帧内预测模式获取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与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使用。
19. 优先权认定中“引证文件”的作用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决定要点】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的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要求的,可以认为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虽然优先权文件中没有直接提供用以表明技术效果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该优先权文件作为在先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且其与在后申请在以上四个方面相同的,则前后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0. 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条件
【案号】5W135853 一体式支架浮式防波堤支架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自行得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而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泄露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第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得知泄露情况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第三,他人通过泄露行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或发明人;第四,他人的泄露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
21. 单克隆抗体发明新颖性的判断
【案号】4W116893 IL-17抗体中半胱氨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
【决定要点】如果单克隆抗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特定氨基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而基于单克隆抗体的国际命名规则,序列中个别氨基酸残基处于氧化形式或者还原形式通常不会影响其命名,则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技术中单克隆抗体的命名与该发明相同,并不足以认定该现有技术公开了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产品。同时,如果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单克隆抗体的制备方式,导致无法与发明记载的制备方式相互比较,且其中相关物理化学参数与发明亦存在明显差异,则更不足以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五、创造性
(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22. 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的多个区别特征不应割裂考虑
【案号】1F450934 一种塑料颗粒加工系统及加工工艺
【决定要点】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共同配合实现某一特定功能和作用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应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考虑。虽然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均涉及机械加工领域,但是如果二者的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其部件结构、作用以及相互连接关系均存在区别,且这些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了特定的技术效果,则不应将这些区别特征割裂考虑并分别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23. “应用场景”不同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4W111293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相应部件的功能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4. 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
【案号】1F483654 一种化妆品原料中功效成分的分析方法
【决定要点】某一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在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定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时,如果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该对比文件的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地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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