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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借技术手段“白嫖”平台付费课程,再低价抛售以此牟利,这般看似“精明”的所谓“商机”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 案情简介
A网站系A教育公司运营的在线教育平台,通过会员付费模式向用户提供高清设计教学视频服务。据了解,分类VIP每年99元,全站通VIP每年399元,终身VIP1299元,会员账号仅限个人使用,禁止转让、出租等行为。
2022年11月,A教育公司发现,用户点击B网站的购买链接跳转到C网站,在C网站购买兑换码后,返回B网站输入兑换码并下载安装插件,即可观看和下载A网站的视频。终身兑换码88.88元,年卡兑换码49.8元,季卡兑换码29.8元,30天兑换码14.88元,7天兑换码4.88元。
A教育公司经调查得知,C网站的运营主体为C公司,而收款主体则是D平台公司,B网站的运营主体是唐某。后A教育公司将唐某、C公司、D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通过B网站和C网站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2.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用户按照唐某提供的操作教程在C网站下载并安装浏览器插件或完成A网站视频观看地址解析后,无需注册和登录A网站会员即可接受视频观看或者下载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视频解析行为,显然破坏了A教育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账号所作的权益限制,干扰了A教育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同时,唐某低价销售A教育公司视频的兑换码,使得A网站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A教育公司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普通用户无需向A教育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而通过向被告低价购买兑换码,就能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也会影响用户对A网站的服务评价或用户体验,从长远看,将扰乱相关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和破坏该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减损消费者权益。
综上,被诉侵权行为系采用技术手段对A教育公司为其VIP会员正常提供VIP视频服务的妨碍和破坏,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B网站未进行ICP/IP备案登记,但经查明其运营主体为唐某。唐某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案涉店铺已关闭,故法院对停止侵权不再作出判决。
C公司与D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不直接参与案涉网站虚拟商品信息的上传与编辑。事前,两公司对唐某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面对网站海量商品信息,不具备事前主动审查的客观能力。在收到A教育公司针对案涉被控侵权商品的诉讼后,两公司及时对被控侵权商品予以核查,并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综合考量,两公司切实履行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尽的合理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A教育公司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唐某向A教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3.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中,唐某通过技术手段让用户绕过A网站的付费环节,既损害了A教育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长此以往,还会影响整个在线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尽管平台上商家众多,难以做到对所有商品信息逐一审查,但一旦知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就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否则就要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广大电商平台,要加强管理,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购买这类解析码看似 “占便宜”,实则存在风险。一方面,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助长了侵权之风,不利于优质网络服务的持续发展。用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享受网络服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技术应当用于创新,而非侵权。鹏法君提醒,无论是平台、开发者还是用户,都应遵守法律,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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