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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宣判

日期:2023-11-0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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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多次生产大量侵权产品,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对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日前,潮安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在判决被告黄某杰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这是全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黄某杰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公开销售与原告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且在店铺标识、广告图片、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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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案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相同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黄某杰此前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向潮安法院主张对黄某杰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杰在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仍在涉案网店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且经电商平台通知其删除侵权信息后拒不自检自查,并在电商平台屏蔽涉案网店及所销售商品后一直申诉,已构成重复侵权,应加重赔偿。根据被告黄某杰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提供了依据。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接下来,潮安法院将继续践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知识产权形成专业化、立体化的司法保护,持续打造法治营商“暖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