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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水浒游地名案”一审判决
        23日,记者从梁山县有关部门获悉,该县当日上午已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水浒游地名权争议案”一审判决书,原告方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梁山县旅游总公司胜诉,并有望获赔50万元。 
  据了解,由于第一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定于2006年11月7日开庭审理的“水浒游地名权争议案”直至今年3月27日才得以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日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而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则表示不服判决,并将提起上诉。该公司董事长梁文旭坚持认为,在景区开发中提到的“前梁山”、“北梁山”的称呼,是景区开发的项目创意,而不是更改地名,也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判决中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梁山泊的商标及其公司名称,都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了的,是合法的。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梁山泊”旅游公司采用“前梁山”、“梁山泊”等字眼,引发梁山县主管部门不满和异议。 
  2006年10月8日,民政厅出台意见,认为“梁山泊”旅游公司擅自把腊山叫“梁山”,属违规行为。 
  2006年10月16日,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诉被告“梁山泊”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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