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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二审改判 “SIMMONS” 床垫品牌侵权案:撤销一审200万判赔,支持原告515万元赔偿请求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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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知名床垫品牌“SIMMONS” 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席梦思(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梦思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及股东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通过商标侵权、字号模仿及虚假宣传这一系统性仿冒模式,恶意攀附百年品牌"SIMMONS"。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 200 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席梦思")515 万元赔偿请求。

本案中,被告在床垫产品、宣传材料及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IMMONS”、“SIMMONS GROUP” 、“”、“”等标识,并注册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域名simmons-1870.com.cn、simmons-usa.com等进行产品宣传销售。此外,被告还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SIMMONS” 作为字号(如 “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LTD”);虚假宣传品牌起源于美国、冒充官方身份、虚构品牌历史及经营规模等,攀附原告品牌商誉。

被告通过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注册相关商标,授权境内关联公司使用,并将近似图标、类似创始人头像与原告商标联合使用,制造国际化假象。上海席梦思公司经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线下侵权店铺后,被告仍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及实体店铺持续销售侵权产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1.股东共同侵权及个人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自然人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侵权行为披上“国际化”外衣,相关境内外公司实为股东实施侵权的工具。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利用个人社交平台宣传侵权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被告企业成立于 2018 年,与 “SIMMONS” 品牌无任何关联,但其宣传内容虚构品牌起源、历史及经营规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认定被告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法定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考量

因侵权获利与实际损失难以明确,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恶意、持续时间及规模,结合线下店铺数量、月销量、销售价格、利润率等证据,认为即便以较低数值估算,被告侵权获利亦远超原告主张的 515 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 200 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

案件意义

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上海席梦思公司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范床垫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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