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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康朴”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元诉请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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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凯尔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使用“康朴施普乐”标识及“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认定侵害原告康朴深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商标侵权认定

1.被诉侵权产品“康朴施普乐”标识的汉语拼音与原告“康朴”商标具有文字、含义、读音的高度相似性,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2.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康朴”商标的知名度,却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

1.被告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中的“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含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康朴”文字,足以误导公众。

2.被告虚假宣称其产品由“德国康朴公司”生产,并采用德国技术,且未提供真实的合作协议及技术应用证明,构成虚假宣传。

三、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确定

1.被诉侵权产品出厂价格:根据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销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平均每吨进货价格为5123元。

2.利润率: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攀附商标商誉,可节省宣传成本,采信原告提供的23%平均利润率。

3.侵权期间:自2021年11月“德国康朴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至一审立案时间,共计1年9个月。

4.销售数量:综合考虑被告宣传的年产量、关联公司产量及全国销售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

5.知识产权贡献率:被诉侵权标识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认定侵权获利50%来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凯尔公司侵权获利应不低于500万元。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凯尔公司侵权行为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赔100万赔偿数额做出变更,原告康朴深圳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附件:裁判文书原文(2024)鲁民终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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