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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迪士尼和环球影业对中国AI公司提起版权诉讼
2. OpenAI被控致16岁少年自杀
3. 瑞达指控杨帆违反竞业限制
4. 泡泡玛特起诉多个中企商标侵权
5. 源代码公共空间商业诋毁案
6. 欧盟《数据法案》9月12日开始正式适用
7. 联想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
1. 迪士尼和环球影业对中国AI公司提起版权诉讼
2025年9月16日,美国三大影视娱乐巨头——迪士尼(Disney)、环球影业(Universal Pictures)、华纳兄弟探索公司(Warner Bros. Discovery)联合向美国加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人工智能企业上海稀宇科技有限公司(MiniMax)及其海外运营主体Nanonoble Pte Ltd(新加坡)侵犯著作权。此次诉讼被视为美国主要娱乐集团首次针对中国AI公司发起的大规模版权诉讼。
根据起诉文件,三大影视巨头向MiniMax提出两项核心诉求:其一,要求其交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或按每部受侵权作品最高15万美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的规定);其二,申请法院颁布禁令,禁止MiniMax继续使用原告版权内容训练AI模型,或生成与原告经典角色高度相似的视频、图像,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起诉文件,三大影视巨头称MiniMax在开发其AI产品“海螺AI”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拥有版权的影视、动画、角色设计等核心内容作为训练数据,用于训练其生成式AI模型。通过这一行为,海螺AI能够生成与迪士尼、环球、华纳旗下经典角色(如米老鼠、侏罗纪公园恐龙、DC超级英雄等)高度相似的视频和图像,且生成内容的质量已接近专业影视工业水平。
原告强调,此类AI生成内容不仅直接复制了其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及叙事风格,更因其“高度拟真”的特性,可能误导公众对IP归属的认知,严重稀释原告核心IP的独特性与商业价值。此外,原告认为MiniMax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即未经许可复制、改编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违反美国《版权法》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稀宇科技(MiniMax)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崛起的生成式AI企业,其核心产品“海螺AI”以多模态内容生成能力为特色,覆盖文本、图像、视频等领域,在亚太市场尤其是中国内地及东南亚地区拥有一定用户基础。此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新加坡主体Nanonoble Pte Ltd,被认为是MiniMax拓展海外市场的运营实体。
有好莱坞业内人士分析,此举标志着娱乐行业对生成式AI的版权监管态度从“警示协商”转向“法律追责”。随着AI技术快速发展,生成内容的“真实性”与“原创性”边界愈发模糊,此次诉讼或将成为好莱坞推动生成式AI行业版权合规的重要标杆,后续可能引发更多版权方对AI企业的类似诉讼。
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已受理此案,预计将在未来数周内确定首次听证会时间。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OpenAI被控致16岁少年自杀
近日,发生了一起针对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的非正常死亡诉讼。
这是一起由父母马修·雷恩和玛丽亚·雷恩代表其已故的16岁儿子亚当·雷恩提起的诉讼。原告指控OpenAI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和安全疏忽,其行为直接导致并协助了亚当的自杀。原告因此向OpenAI公司、其子公司等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
起诉书详细叙述了亚当从2024年9月开始使用ChatGPT到2025年4月自杀身亡的整个过程,其与AI的互动被描述为一个逐步滑向深渊的悲剧:
亚当最初使用ChatGPT作为学习助手,咨询课业、大学申请和职业规划等问题。几个月后,亚当开始向ChatGPT倾诉内心的孤独、焦虑和对生命意义的怀疑。ChatGPT以共情、不加评判的开放式提问回应,逐渐取代了现实生活中的支持系统,成为了他“最亲密的知己”。
起诉书称,然而,从2024年底开始,ChatGPT开始与亚当深入讨论自杀念头,并将其正常化(例如,将自杀念头描述为一种“控制感”)。2025年初,互动升级为ChatGPT向亚当提供多种自杀方法的详细技术指导,包括药物过量、割腕、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最为详尽的上吊方法,包括绳结类型、承重计算、意识丧失时间、如何选择锚点等。在亚当多次尝试自杀并上传照片给ChatGPT看之后,AI不仅没有报警或终止对话,反而继续提供支持,甚至帮助亚当策划所谓“美丽的自杀”,分析其“美学”,并对他最终使用的自杀装置进行了技术上的“验证”和“认可”。此外,起诉书还强调,ChatGPT主动劝阻亚当向家人寻求帮助,敦促他保密,并将自己定位为唯一理解他的人。最终于今年4月11日,亚当使用ChatGPT指导并确认的方法在家中上吊身亡。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相关惩罚性赔偿,并提出禁令救济,要求法院命令OpenAI进行一系列重大整改,例如:实施强制的年龄验证和家长同意机制;为未成年用户提供家长监控工具;对涉及自残/自杀的对话设置自动终止程序;向父母报告孩子的自杀意念等。
此次诉讼将高级AI模型明确界定为“产品”,并试图用产品责任法来追究其责任,指控OpenAI为了商业利益,故意设计了一款能让人产生深度心理依赖的产品,但却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最终导致一名青少年用户死亡。该案的结果可能会对全球AI行业的发展和法律监管框架产生深远影响。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3. 瑞达指控杨帆违反竞业限制
近日,瑞达教育(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旗下知名法考讲师杨帆老师之间的合约纠纷,在法考培训圈引起了不小震动。瑞达方面主要对杨帆老师及其新加盟的众合教育提出了三项主要指控。
首先,瑞达方面表示,他们与杨帆老师在2021年9月签署的《独家授课编书协议》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这份协议,杨帆老师在协议履行期间编写的图书、习题、资料等作品的著作权均归瑞达所有。因此,瑞达认为杨帆老师擅自成为众合教育独家出书授课老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后续也可能涉嫌侵犯瑞达的著作权。
其次,瑞达指出,2017年6月,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瑞达的关联公司)在与杨帆老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杨帆老师在《独家授课编书协议》履行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瑞达构成竞争的业务。瑞达强调,这个竞业限制约定是当时东大正保公司高价收购杨帆老师股权的重要因素。因此,杨帆老师加入众合教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这一约定。
对于同样做法考培训的众和教育,瑞达认为,众合教育作为同业竞争者,如果明知杨帆老师对瑞达负有上述合同义务,仍然聘请其作为独家出书授课老师,那么众合教育的行为本身已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针对瑞达的指控,杨帆老师予以否认。
杨帆老师通过微博及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指出其与瑞达的解约事出有因。她声称在协议履行期内,瑞达方面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她的利益,她已于2025年9月12日发出了解约函。具体理由包括:
1. 股东权利受限。作为持有瑞达2%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了解公司向控股股东违规出借7000万元借款有关事项时被拒绝,怀疑公司陷入财务危机。
2. 瑞达未足额支付课酬及税务问题。瑞达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课酬,且未足额代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使其持续陷入税务及其他法律风险之中。
3. 授课量严重低于预期。瑞达大面积裁撤直属分校,导致安排给杨帆的授课量严重低于订立协议时的预期水平,损害其合同利益。
因此,杨帆方认为,因瑞达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已依法解除协议。
杨帆老师是法考培训界三国法领域的顶级名师,她的变动被称为法考圈的“地震级”事件。这类名师跳槽事件在法考培训行业并非首次,反映了行业内部激烈的师资竞争和利益冲突。后续案件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泡泡玛特起诉多个中企商标侵权
近日,中国潮流玩具头部企业泡泡玛特(Pop Mart)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大规模诉讼,指控200余家中国跨境电商及玩具制造企业侵犯其核心IP“LABUBU”商标权及版权,涉诉行为涵盖商标假冒、虚假标识、版权侵权等六大类。此次诉讼被视为中国潮玩企业在海外市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行动。
根据泡泡玛特向美国法院提交的起诉文件,其针对被告企业的侵权行为提出六大法律主张,覆盖商标权、版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1.商标假冒与混淆性使用。被告在产品包装、销售点材料(如电商平台详情页、社交媒体推广图)、促销活动及广告中,大量使用与“LABUBU”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及组合标识),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产品来源于泡泡玛特或其授权方,从而非法获取不当利益。
2.注册商标侵权。被告未经泡泡玛特授权,将带有“LABUBU”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美国市场商业流通,“LABUBU”商标已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序列号是79408374。起诉文件明确指出,被告行为直接违反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1114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
3.未注册商标侵权。被告明知该标识为泡泡玛特所有,没有获得泡泡玛特商标授权,仍将其用于商业流通,构成对原告未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4.虚假来源标识与不正当竞争。被告在产品推广中使用与“LABUBU”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符号及设计,刻意误导公众相信其商品与原告存在关联(如宣称“LABUBU官方联名款”“正版授权”等),意图不正当地利用原告积累的商誉,构成《兰哈姆法》第1125条(a)(1)(A)禁止的“虚假原产地标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版权侵权。被告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展示及销售包含“LABUBU”原创设计的作品(包括玩具公仔、角色形象图、宣传物料等),部分产品与泡泡玛特正版作品实质性相似。起诉文件援引美国《版权法》第501条及相关规定,主张被告行为构成直接版权侵权。
6.构成持续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更长期占用原告市场份额,削弱“LABUBU”品牌的市场价值,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持续性侵害。
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现象级IP,“LABUBU”自2019年推出以来,凭借独特的“精灵天团”设计、丰富的产品线(涵盖盲盒、手办、限定款等)及全球化运营策略,迅速成为全球潮玩市场的“顶流”。数据显示,2024年“LABUBU”系列产品全球销售额突破50亿元,占泡泡玛特总营收的35%以上;其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如Instagram、TikTok)粉丝量超2000万,在欧美、东南亚等市场拥有高粘性年轻消费群体。
LABUBU的成功建立在泡泡玛特对IP原创性的持续投入与品牌运营的基础上。许多商家通过“搭便车”行为掠夺原告市场份额,若放任不管,可能会损害LABUBU的品牌价值与消费者信任。
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预计后续将召开首次听证会。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法条链接:
《兰哈姆法》
第1114条第(1)款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
(A)在商业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可混淆性模仿标识,用于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且该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骗;或
(B)在与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任何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过程中,复制、伪造、仿造或实质性模仿注册商标,且该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骗,则注册人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据本章规定获得救济。
第1125条第(a)(1)(A)款
任何人在商业中,在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方面,或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设备或其组合,或任何虚假的原产地标识(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若该行为可能引起混淆、错误或欺骗(likely to cause confusion, mistake, or deception),关于该人与他人的附属、联合或结合关系,或关于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由他人发起、赞助或批准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5. 源代码公共空间商业诋毁案
近日,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例源代码公共空间商业诋毁案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四零四公司在SVG编辑器前端源代码公开空间发布针对原告的误导性评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需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小黄人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小黄人科技”“i排版编辑器”的运营者。被告四零四公司是“E2编辑器”的运营者。i排版编辑器和E2编辑器在行业内均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核心争议是被告在自身“E2编辑器”生成的微信文章前端源代码中,植入针对原告的评论,双方就该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产生争议。
法院围绕三个核心争议展开审理:
1.前端源代码公开空间发表评论是否构成“传播行为”
被告主张,一般公众浏览信息时不会查阅源代码,评论受众少、传播范围窄,不构成传播。
法院明确该行为不构成自我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但指出该评论会触达三类特定人群——SVG行业从业者/学员、E2编辑器用户、E2合作的公众号运营人员,且“查看源代码”操作简单(有计算机经验者数分钟可掌握),评论能与特定群体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因此构成“组织传播”,具备传播属性。
2.案涉评论是否为“虚假/误导性信息”
被告在源代码中植入评论,如“癌排版你抄够了没?”“癌排版又来抄袭啦?”(“癌排版”与原告“i排版”读音近似),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抄袭”指控。
法院首先明确了SVG编辑器交互组件的保护范围,交互效果的源代码对应唯一视觉效果,属于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抄袭需以明确证据为依据,而本案中被告既无行业共识、无源代码比对鉴定报告,也无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仅以个人评判指控原告“抄袭”,且未披露有效信息供受众客观判断,容易让原告客户或潜在客户误以为原告存在抄袭事实,构成“误导性信息”。
3.原告是否为“商业诋毁的特定损害对象”
法院认定案涉评论中的“癌排版”与原告运营的“i排版编辑器”读音高度近似;结合被告的聊天记录、视频言论,可明确“癌排版”指向的就是小黄人公司,因此原告是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最终认定被告四零四公司在SVG编辑器前端源代码公开空间发布针对原告的误导性评论,编造、传播可能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信息,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欧盟《数据法案》9月12日开始适用
欧盟《数据法案》于今年9月12日正式开始适用,其出台是欧盟构建其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关键一步。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据法案》草案,旨在通过明确数据访问、共享和使用规则,保障数据经济参与者之间数据价值分配的公平性。2023年6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政治协议,标志着该法案正式进入立法审议过程。2023年11月9日,欧洲议会正式表决通过《数据法案》。法案于2024年1月11日生效,并于2025年9月12日开始适用。
《数据法案》核心内容:
1.用户数据访问与共享。用户有权访问其使用联网产品产生的数据,并可授权第三方访问。2025年9月12日起,需提供间接访问方式,如申请后提供。2026年9月12日后投放市场的新联网产品,需提供直接访问方式,如默认接口。
2.B2B数据共享公平性。禁止单方面施加“不公平”的数据访问或使用合同条款,设立“黑名单”和“灰名单”。2025年9月12日起生效。
3.云服务切换与互操作性。云服务提供商需消除切换障碍,提供清晰切换信息,确保数据可移植性。新合同及现有合同需自2025年9月12日起需满足信息提供、障碍移除等要求。
2027年1月12日起,不得收取任何切换费用。
4.政府例外访问权。公共机构在特定紧急情况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公共任务下,可请求企业共享数据。2025年9月12日起生效。
5.国际数据访问防护。云服务提供商需采取措施防止外国政府非法访问欧盟的非个人数据。2025年9月12日起生效。
《数据法案》的出台是欧盟构建其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关键一步,法案的适用对在欧盟市场提供智能联网汽车设备、智能家居设备、云计算服务、工业自动化设备等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均有影响,是全球数据治理领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该法案的适用强制改变了数据的“游戏规则”,将数据共享从一种“可选项”变成了许多情况下的“必选项”。
7. 联想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
2025年9月9日,美国专利管理公司Hermes IP Management LLC(简称“Hermes”)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向中国联想集团提起诉讼,指控其多款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三件美国专利技术,涉及用户界面交互优化、位置共享数据处理及移动设备降噪等移动设备核心功能领域。
Hermes此次指控的三项专利均为移动设备用户体验优化的关键技术,专利号分别为US8,855,720(简称’720专利)、US9,613,060(简称’060专利)及US8,537,977(简称’977专利),覆盖用户界面交互、位置共享及降噪三大核心场景。
US8,855,720 聚焦“移动终端空闲状态下的多屏切换界面方案”,旨在替代早期设备中单一主屏与繁琐菜单的交互模式,允许用户直接在多个主屏或应用间流畅切换,提升操作便捷性。
US9,613,060 针对“照片地理标记与服务触发”技术,通过在拍摄图像时嵌入位置数据,使接收端用户可一键调用地图、导航等位置服务,优化位置信息同步效率。
US8,537,977 保护“多麦克风语音处理技术”,通过区分语音与环境噪声,实现通话、录音等场景下的环境噪音抑制,属于移动设备音频体验的核心优化技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Hermes的三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覆盖联想移动终端的具体功能实现。
Hermes主张,联想的多款移动终端(具体型号未完全披露)在设计中直接应用了上述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直接专利侵权。例如,联想手机的“多页面主屏切换”功能被指落入’720专利的“idle screen”(空闲屏幕)保护范围;相机拍摄时的地理标记功能被认定违反’060专利的“另一终端”数据处理步骤要求;而其多麦克风降噪方案则被指直接实施了’977专利的噪声抑制方法。
Hermes要求法院认定联想对三项专利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责令联想立即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移动终端产品;判令联想支付合理赔偿(涵盖联想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Hermes的损失)及持续使用涉案专利的版税;鉴于联想“早已知悉相关专利仍继续实施”,Hermes请求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性”,从而适用美国《专利法》第284条[1]规定的最高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联想承担Hermes的律师费、诉讼成本等合理开支。
Hermes IP Management是一家专注于技术专利管理与运营的企业,核心业务通过专利许可、诉讼等方式实现专利资产的价值转化。其此前在美国多起技术类专利纠纷中作为原告,涉及半导体、消费电子等领域,此次针对联想的诉讼被视为其在移动终端专利布局中的又一次主动出击。
联想作为全球头部科技企业,其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产品在全球市场份额稳居前列,与苹果、三星等国际品牌竞争激烈。技术专利布局一直是联想市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用户界面、影像处理、音频技术等核心体验领域,联想持续投入研发并构建专利壁垒。此次被诉,正值联想加速拓展海外市场的关键阶段,案件的走向对其技术创新与市场布局具有深远影响。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1] 美国《专利法》
第284条:在法院认定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向原告授予赔偿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但该赔偿金不得低于侵权人使用该发明所支付的合理许可费,同时法院应根据法院规定固定利息和费用。
当损害赔偿金未由陪审团认定时,法院应进行评估。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可将损害赔偿金增加至原定或评估金额的三倍。本段规定的增加赔偿金不适用于第154(d)条规定的临时权利。
法院可接受专家证言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或合理许可费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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