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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电商Shein在美被诉版权侵权
2. 假冒环球影城服务商标涉刑
3. 蒙牛与伊利不正当竞争案
4. TikTok非法收集150万儿童敏感数据
5. 全国首例外挂代练案
6. 联想在美败诉
7. 美国德克萨斯州对TPLink发起调查
1. 中国电商Shein在美被诉版权侵权
美国费城跨学科艺术家肯德拉·丹迪(Kendra Dandy,下称“丹迪”)于10月3日在纽约州南区地区法院对全球知名快时尚电商希音(Shein)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并大规模分发自己的原创受版权保护作品,要求法院判令希音赔偿损失并颁布禁令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起诉状,丹迪是一名专注于数字艺术与视觉设计的跨学科创作者,其作品涵盖图案、插画及数字素材,广泛应用于服装、家居等领域。她指控希音通过旗下平台(包括主站及关联APP)长期、大规模复制其原创设计,涉及的具体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复制图案。希音平台销售的服装、配饰等产品中,部分图案与丹迪的原创设计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
未经授权分发。希音通过线上销售渠道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包含侵权设计的商品,部分商品页面还标注了“原创设计”等误导性描述。
大规模侵权。侵权商品销量巨大,覆盖全美多个州,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品牌声誉损害。
丹迪的代理律师表示,希音作为全球头部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其对侵权行为的“放任”已构成故意侵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希音赔偿经济损失,并颁布临时及永久禁令,要求其立即下架所有侵权商品、删除相关设计素材,并禁止未来继续使用。
此次诉讼并非Shein首次在美面临版权指控。近年来,随着Shein凭借“小单快反”模式快速占领美国市场,其设计侵权问题屡遭诟病。此前,美国本土设计师、插画师及小型创意工作室多次起诉Shein,指控其平台商品存在抄袭、模仿等行为。快时尚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快速上新”,但部分平台为压缩成本,可能通过“借鉴”甚至直接复制独立设计师作品降低设计门槛。此类行为在美国版权法中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尤其是当侵权设计和具有独创性的原作品较为相似时,权利人可主张经济赔偿及禁令救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范围较广,涵盖绘画、图形、数字素材等多种形式,且权利人无需提前注册即可主张权利(但注册可作为初步证据)。丹迪此次诉讼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而非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337调查,或与其希望快速获得禁令救济有关。
目前,希音方面尚未对此次诉讼发表公开声明。
此次诉讼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或对Shein在美业务产生直接影响。若法院颁布禁令,其部分商品可能面临下架;若判赔金额较高,也将增加其知识产权合规成本。目前,纽约州南区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假冒环球影城服务商标涉刑
近日,北京三中院发布了北京市首例、两高新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全国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涉案团伙通过搭建假冒官方网站,以环球影城官方名义销售所谓的“贵宾服务”,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该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服务商标保护的升级,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线索源于2023年10月,北京环球影城接到游客投诉,称购买的贵宾套餐服务和实际不符,承诺的全程导览人员不见踪影。与此同时,通州警方在环球度假区周边清理整治时,也发现了假冒官方的"黑导揽"和假冒网站的活动线索。
该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组织性。他们设立了名为“北京环球影城贵宾预定中心”的网站,并在网站上直接使用环球影城注册的服务商标,营造出官方的假象。在网站上推出价格从1280元到6880元不等的“环球影城度假区贵宾服务套餐”,套餐内容涵盖行程规划、专属导览等,与园区官方服务项目高度相似,以吸引游客。通过网站招揽顾客后,该团伙以旅行社名义提供入园套餐,并根据游客需要定制路线及体验项目。
2024年3月4日,通州警方展开收网行动,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电脑主机、手机等作案工具。
今年,北京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的判决突破了传统上刑事打击更侧重于商品商标的局限,并对三个核心争议点作出了清晰界定:
一、关于“相同商标”的认定
被告在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北京环球度假区”、“环球影城度假区”等,这与环球公司注册的“环球影城”商标并非完全一致。
然而依据《司法解释》,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应当认定为“相同商标”。本案中,“北京”、“BEIJING”作为地域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添加这些词汇后,“环球影城”这一核心显著部分并未改变,公众认知的重点仍是“环球影城”。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属于“相同商标”。
二、关于“同一服务”的认定
被告人提供的是“导览服务”,而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是“导游服务”,名称不同。然而依据《司法解释》,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同一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导览服务”与环球公司注册的“导游服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其服务目的(为游客提供游览引导和解说)、对象(环球影城游客)、场所(北京环球度假区)完全一致,服务内容也高度重合。因此,足以认定二者属于“同一服务”。
三、关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争议点在于,被告仅在网站宣传和销售环节使用了涉案标识,在实际提供导览服务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这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综合(1)混淆可能性。被告未在显著位置明示“非官方授权”,其使用方式足以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2)使用场景的延伸。服务商标的“使用”不局限于将商标直接用于服务现场或有形物品上。服务从购买到体验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在前期宣传和销售环节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性使用”。(3)商业目的性。与地铁站等公共设施的指示性使用不同,被告使用标识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售卖服务并获利,属于商业活动中的直接使用行为。
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定被告在网页上使用环球影城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二审法院还补充指出,被告有固定的“话术”应对消费者质疑,刻意回避其非官方身份,进一步印证了其攀附品牌商誉、造成混淆的主观意图。
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共六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营利,情节特别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3. 蒙牛与伊利不正当竞争案
江苏高院近日发布了一起关于中国两大乳业巨头——伊利和蒙牛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认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生产的“精选牧场”纯牛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对伊利公司“金典”纯牛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蒙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伊利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随后,双方上诉。
二审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以及侵权判定标准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一、伊利公司的“金典”包装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这是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点。蒙牛认为“金典”包装中使用的奶牛、牧场、花草、绿色等是乳制品行业的通用元素,因此该包装缺乏显著性,不能识别商品来源。法院认为虽然单个元素常见,但各元素的具体表达、组合方式、排列布局和色彩搭配共同形成了独特的整体设计风格。
伊利公司的包装是一个由图案、色彩、文字等组合而成的整体,在该设计推出前,市场上并无相同或近似的包装。因此,该整体包装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因为使用了常见元素就否定其整体显著性。
二、蒙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本案的第二个核心争议点。法院明确了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包装、装潢中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进行整体比对,而非像外观设计专利那样进行六面视图的机械比对。消费者在购买时主要依据包装的正面主视图进行识别。
法院从整体设计风格、元素、色彩及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考量。认定两者在标识、文字、插图(奶牛、牧场、植物等元素的艺术加工)、色调等方面均较为接近。特别指出,伊利包装中“四分之三圆弧植物花环”的设计,虽然在蒙牛包装中未形成完整的弧形,但同样产生了环绕效果,整体风格近似。因此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蒙牛包装的差异不足以使其产生明显区别。
关于混淆的可能性,法院强调,判断混淆既要看实际发生的混淆,也要看混淆的可能性。伊利提供了网络平台用户评论等证据,证明有消费者确实将两款产品混淆了。伊利包装具有高知名度,双方包装整体近似的情况下,蒙牛未在其被诉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其知名度极高的“蒙牛”商标,而是突出了“精选牧场”。这使得包装、装潢本身成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由于两者包装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伊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蒙牛主张“精选牧场”已是其有影响力的子品牌,但法院认为“精选牧场”一词描述性强、显著性弱,此前能区分来源是因为与“蒙牛”商标联用。单独使用时,无法克服包装近似带来的混淆风险。
我们认为,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本案强调了认定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应坚持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原则,不能因为其中包含通用元素就予以否定;对于具有识别性的包装装潢,应侧重于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整体视觉效果,而非机械、局部的比对。对于企业来说,当侵权方未突出使用自身知名商标,而是依赖与权利人近似的包装装潢时,极易被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本案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 Tik Tok 非法收集150万儿童敏感数据
2025年9月23日,加拿大联邦隐私专员办公室(OPC)、魁北克省信息获取委员会(CAI)、不列颠哥伦比亚省(OIPC BC)及阿尔伯塔省(OIPC AB)信息与隐私专员办公室,联合启动对TikTok的调查,重点审查其是否遵守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PIPEDA)及省级隐私法规,尤其是对儿童用户的隐私保护措施。调查发现,TikTok虽在用户条款中明确规定“13岁以下(魁北克为14岁以下)用户禁止使用平台”,但其年龄验证机制存在重大漏洞:
年龄验证单一。平台仅在注册时要求用户填写出生日期,若显示未成年则阻止注册。但用户可通过伪造出生日期轻松绕过,且未对“TikTok LIVE”外的用户设置其他主动验证措施。
平台审核不严格。平台依赖用户举报(需他人主动发现并报告)及自动化工具(扫描用户输入的“我10岁”等关键词)识别疑似未成年账户,但对“潜水用户”(仅观看视频不发内容)或“被动用户”(仅点赞/评论)几乎无筛查能力。
技术工具未全面使用。TikTok已开发面部分析、音频分析等技术用于直播(TikTok LIVE)的18岁年龄限制,却未将其用于拦截其他场景的未成年用户。
过去三年,TikTok每年删除约50万名被判定可能为13岁以下的加拿大账户(2021年41.2万、2022年50.6万、2023年57.9万)。但监管机构指出,实际未成年用户数可能远高于此——因部分用户通过伪造信息注册,或删除后用新账号重新注册。
除年龄验证漏洞外,TikTok还被认定非法收集并滥用儿童敏感信息:
信息收集范围广。平台通过视频/图像分析、设备信息、地理位置(约3公里精度)、联系人等,收集用户生物识别数据(如面部特征、声纹)、健康状况、性别认同等敏感信息。
广告定向“精准”到儿童。这些信息被用于训练算法,推断儿童兴趣、位置、消费能力,进而推送定制广告。调查发现,TikTok广告管理器中曾出现“transgendergirl”等敏感标签(后被移除),暴露其对儿童隐私的忽视。
用户同意“无效”。TikTok虽要求用户注册时同意条款,但未以儿童能理解的语言解释隐私实践,且隐私政策未提供法语版本(魁北克省用户占比高),导致同意不具实质意义。
面对调查结论,TikTok虽对部分指控存异议,但表示将与监管机构合作解决问题,并作出以下承诺:
强化年龄验证。改进用户的年龄验证机制,包括更严格的身份核验技术,切实拦截未成年用户。
优化隐私政策。以简明语言解释广告定向,提供法语版本,并通过前置通知提升隐私沟通可行性。停止允许广告主针对18岁以下用户定向,仅开放语言、大致位置等通用类别。
青少年保护专项。发布面向青少年的隐私政策摘要及视频,解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广告定向的核心实践。
设立“隐私设置检查”。集中管理加拿大用户最重要的隐私设置,便于用户调整及确认。
TikTok还表示将提交隐私影响评估、测试计划及结果,按约定时间表完成整改,并每月向监管机构汇报进展。
四大监管机构认定,TikTok收集及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不适当、不合理且不合法”,违反加拿大多地隐私法规。但因TikTok承诺整改,调查以“条件性解决”结案。OPC强调,儿童隐私保护是“底线问题”,青少年对隐私风险认知薄弱,平台必须承担更高责任,主动拦截而非事后删除。CAI则指出,魁北克省用户面临额外风险——TikTok未充分告知生物识别技术的使用目的,部分功能默认激活,隐私设置未默认设为最高保护级别。
此次调查不仅揭露了TikTok在儿童隐私保护上的系统性漏洞,也为全球社交媒体平台敲响警钟,在追求用户增长与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将儿童隐私保护置于核心位置。加拿大监管机构的“条件性解决”既认可整改诚意,也传递出明确信号——儿童隐私红线,不容逾越。
5. 全国首例外挂代练案
近日,上海市长宁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例利用外挂从事代练并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判决,这是游戏行业维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原告米哈游诉电商平台店铺“雨沫代练工作室”长期使用外挂程序为玩家提供《原神》游戏代练服务。此前,“雨沫代练工作室”为了提升效率、牟取不法收益,长期使用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其在电商平台的店铺总销量超过760万单,销售额高达700余万元,曾是全平台同类服务中销量最高的店铺。这种大规模使用外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环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作室的行为妨碍了游戏正常提供的经营和运营服务,使用外挂影响了游戏服务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游戏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该工作室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并需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我们认为,这起案件作为全国首例对利用外挂从事代练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追责并胜诉的案件,为整个游戏行业树立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它表明游戏开发商有权对破坏游戏公平性、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外挂代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使用外挂进行代练并非简单的“作弊”,而是一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6. 联想在美败诉
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近日对联想(美国)有限公司(Lenovo (United States) Inc.,下称“联想美国”)起诉Universal Connectivity Technologies Inc.(UCT)一案作出关键裁决,以“先诉规则”(First-to-File Rule,当多个当事人针对同一专利的同一侵权行为或类似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通常会优先认可最先提起有效诉讼的一方的管辖权或诉求,后续提出的同类诉讼可能因“重复诉讼”被驳回)为由驳回联想美国的宣告性判决诉讼。此案源于UCT此前在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对联想集团提起的专利侵权指控,标志着双方在跨境专利纠纷中的策略交锋进入新阶段。
2023年9月28日,美国科技公司UCT向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联想集团侵犯其8项美国专利,涉及笔记本电脑、台式机、显示器、扩展坞及适配器等核心产品。涉诉专利包括:7,154,905、7,187,307、7,746,798、9,232,265、8,680,712、7,856,520、7,921,231、9,852,103。UCT主张,联想通过官网及百思买(Best Buy)、好市多(Costco)、塔吉特(Target)、沃尔玛(Walmart)等零售渠道销售的相关产品,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上述专利,要求法院判令联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UCT的侵权指控,联想美国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发起反制,提起宣告性判决诉讼(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此类诉讼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联想未侵犯UCT的专利权,本质是通过主动诉讼“定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被动应诉德州法院的案件。联想的策略旨在利用特拉华州作为其美国总部所在地(联想美国公司注册于特拉华州)的管辖权优势,试图通过宣告性判决否定UCT的侵权主张,从而削弱UCT在德州诉讼中的立场。
2025年9月24日,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联想美国的宣告性判决诉讼,核心依据为美国专利诉讼中的“先诉规则”。该规则源于美国《专利法》第281条[1]及司法实践,核心原则是针对同一专利的侵权指控,由首先提起有效诉讼的一方主导后续程序。若后续其他当事人试图就同一专利提起类似诉讼(如宣告性判决),法院可基于“避免重复诉讼”“维护司法效率”等理由驳回,除非后续诉讼能证明存在“实质差异”或“更优救济”。本案中,UCT已于2023年9月在德州东区法院率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该诉讼已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联想需应诉)。特拉华州法院认为,联想美国的宣告性判决诉讼与德州诉讼针对同一专利、同一被诉行为,属于重复诉讼,故依据“先诉规则”予以驳回。
联想此次反诉的核心目标是争夺案件管辖权,试图将争议从德州法院(UCT选择的有利管辖地)转移至特拉华州(联想总部所在地)。但“先诉规则”的适用意味着,率先提起有效诉讼的一方将主导程序推进,后续诉讼难以绕过已存在的争议。对于联想而言,此次裁决意味着其需继续应对德州法院的侵权诉讼,无法通过特拉华州的宣告性判决快速“定性”无责;对UCT而言,则巩固了其作为“先诉方”的法律地位,可继续推进德州案件的审理,争取有利判决。
目前,该案件德州东区法院仍在审理中,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美国《专利法》第281条:
专利侵权的救济
(a) 专利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b) 法院可酌情颁布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补救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召回或销毁侵权产品)。
(c) 法院应判决专利权人获得足以补偿侵权损害的赔偿金,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侵权人因使用该发明应支付的合理许可费,另加法院确定的利息和费用。
(d) 或者,法院可判决侵权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c)款规定的合理许可费。
(e)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法院可将赔偿金增至认定或评估金额的三倍,并可在特殊情况下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f) 法院可酌情责令侵权人在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发布判决通知(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发布期限由法院指定。
7. 美国德克萨斯州对TP-Link发起调查
10月6日,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对TP-Link公司发起了一项调查。
这次调查的核心围绕着TP-Link公司的数据安全性及其与中国政府的关联展开。德州总检察长肯·帕克斯顿(KenPaxton)担心,TP-Link的设备可能存在“后门”,使得中国政府能够远程控制设备、访问美国消费者的网络流量,甚至操纵其组建的“僵尸网络”。尽管TP-Link在加州设立了子公司并声称完全独立于中国,但调查将核实这一声明的真实性。
此次调查并非突发事件。早在2025年5月,德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已依据《德克萨斯州数据隐私和安全法》(TDPSA),就隐私政策告知不充分等问题向TP-Link发出正式警告。由于TP-Link未能就此提供令其满意的回应,最终发展至本次更深入的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TP-Link目前面临的监管压力并不仅来自德克萨斯州。由于TP-Link在美国家庭及小型企业路由器市场占有率约65%,美国司法部也在对其进行一项独立的反垄断调查,焦点在于TP-Link是否通过掠夺性定价(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来获取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若调查证实TP-Link违反了德州法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高额罚款及其他处罚。据报道,这些持续的审查已经对TP-Link的业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其旗下以外销为主的联洲国际已进行了大规模裁员。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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