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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好评”“控排名”,跨境电商还能这样干?!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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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之前你会看商品的评论和销量吗?这些看似“真实”的数据背后可能藏着“猫腻”!

案情简介

2022年,A公司发现B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写明专门为A网购平台的卖家提供“特殊服务”,组织并帮助卖家获取虚假商品评论、操纵销售数据,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商品排名。这些服务包括“排名优化”“加购心愿单”“点赞任务”“秒杀控制”等,声称能提高30%以上店铺业绩。

同年9月,A网购平台将B公司诉至法院。A网购平台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平台禁止虚假评论、禁止操纵流量排名的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生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相应损失并要求消除影响。

B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B公司提供的只是“合规优化服务”,未干扰A网购平台的正常运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经查,B公司的被诉行为中,涉案证据显示“加购心愿单”“排名优化”“下拉推广”“上直评”“关联视频”“点赞任务”“秒杀控制”等行为系通过可操纵的A网购平台买家账号来实现,B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故以上行为虽然系通过A网购平台买家账户实现,但并非A网购平台买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虚假交易或者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而作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系帮助使用该项服务的A网购平台卖家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B公司实施的以上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对A网购平台上的商品排名、商品品质等产生误判。同时,B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A网购平台的正常运行,破坏其公平、诚信的购物环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网购平台相应损失,并在两家跨境电商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电商的繁荣,离不开“真实评价”“公平排名” 这些基石。但总有商家动起“走捷径”的歪心思,而本案中的B公司,就成了这种“歪路”的“帮凶”。在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直接的业务重合,即使企业经营的具体业务不同,只要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比如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直接破坏了A网购平台的交易生态,就可能构成间接竞争关系,这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划出了更清晰的红线。

同时,“技术辅助”不能成为“作恶工具”。 B公司声称的“AI优化”“真实流量”,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钻平台的规则漏洞,帮助卖家制造虚假数据。这种行为不仅会让消费者被虚假评论和销售数据误导,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更会让那些诚信经营的卖家蒙受损失,破坏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此外,平台生态需要共同守护,电商平台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而虚假评论、操纵排名等行为,就像“蛀虫”一样不断侵蚀平台的公信力。法院的判决,既是对这类不法行为的严厉惩戒,也为平台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鹏法君提醒,无论是跨境电商还是普通经营者,“流量”“排名”的本质是消费者的信任,靠弄虚作假得来的终究是泡沫,迟早会破灭。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多留心眼,仔细辨别信息的真实性,别被虚假好评“带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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