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之前我们企业被‘搭便车’,不仅损害了我们的企业形象,也给合作客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多亏法院的公正裁决,才让我们得以走出阴霾,重振市场信心。”A公司的负责人由衷地感慨道。
就在几个月前,A公司深陷一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深挖侵权链条、严惩侵权行为,为这家创新型企业撑起了司法“保护伞”。
仿冒攀附侵权益,公司诉请司法裁
“他们不是简单模仿,而是‘全方位复制’,从商标、字号到网站域名、内容,甚至连我们服务过的客户案例都直接‘嫁接’。”回忆起侵权带来的困扰,A公司负责人既愤怒又无奈。
作为国际知名商业战略理论在中国授权的唯一运营机构,A公司自成立以来将该理论本土化,服务过国内众多知名企业,“ABA”字号及系列商标经过20余年深耕积累,早已成为行业内的“金字招牌”。然而,2021年起,B公司、C公司、D公司及自然人李某却瞄准这一品牌价值,在短短两年内申请注册百余件含“ABA”文字的商标,甚至搭建高度近似的同名网站,嫁接A公司案例进行虚假宣传。不仅如此,他们还对A公司的核心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下称“撤三”)。
“这些行为不仅分流了我们的客户资源,导致不少合作方因品牌混淆终止合作,更严重损害了‘ABA’的市场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A公司负责人表示。
于是,A公司向福田区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庭抗辩呈迷雾,针锋对垒争曲直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的争执几乎贯穿全程,分歧尖锐对立。
A公司代理人主张:“‘ABA’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品牌建设,在商业咨询领域已形成极高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ABA’商标知名度,仍通过申请近似商标、虚假宣传及恶意“撤三”等实施有组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我们的商标是‘ABA·CD’,‘CD’是独立词汇,跟原告的‘ABA’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完全不一样,怎么会近似?”B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我们公司在深圳,原告在上海,之前根本不知道有这家企业,不存在‘攀附’的主观故意”。
C公司则把矛头指向“行业现状”:“咨询行业能用的商标文字本来就有限,我们申请这些商标都是为了正常经营,总不能因为原告先用了‘ABA’,就不让别人用类似文字吧?”
D公司代理人更是振振有词:“‘撤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就是防止商标闲置。我们提‘撤三’,是督促原告规范使用商标。”
各被告还试图从商标使用范围上撇清关系:“我们跟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
双方各执一词,庭审陷入胶着。
明辨是非巧断案,司法公正护创新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现有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进而从不同行为的相关性和整体性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该案承办法官李姗姗明确审理方向,并对案涉企业信用信息、域名备案、股东交叉关系等证据穿透式审查,发现B公司股东李某同时担任C公司监事,D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与B公司股东共同投资其他企业……各被告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与利益关联,实为分工协作共同侵权。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标完整包含原告商标显著部分,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实施系列攀附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特别是短时间内注册百余件近似商标、搭建侵权网站、发起恶意‘撤三’程序等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经营范畴,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李姗姗清晰地阐述审理思路。
最终,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先后履行赔偿义务,含“ABA”的企业名称及侵权网站均已变更或关停。
“司法保护给了我们最坚实的信心背书。”A公司负责人表示,如今客户纷纷重启合作,“ABA”品牌重焕生机,A公司还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来法院以表谢意。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李姗姗表示。本案的判决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损失,更通过厘清关联企业侵权链条,严惩恶意抢注行为。“司法机关既要当好创新成果的‘守护者’,也要做好公平竞争的‘裁判员’,让创新者敢投入、守法者有回报,这才是法治护航的应有之义。”




首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