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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审查本国优先权 含判决书原文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87号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禹海波 王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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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该案明确,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如果判断对比文件能否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需要以涉案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为前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审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予以核实,但应给予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孙某系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某科技公司就本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1、3、12-14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申请日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职权调取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经审查后,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在此基础上,依据对比文件认定本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孙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程序中未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属程序违法情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上诉人孙某、宁波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孙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审查本专利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但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和确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对象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严格限制。尤其是,专利权存在依据视为撤回且没有公开的在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需要以本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为前提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优先权文件对本国优先权进行审查核实。宁波某科技公司在无效程序中不仅提出了本专利本国优先权不成立的主张,同时也提出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等无效理由,本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对比文件中的证据1、3、12-14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是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必要前提。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程序中核实本专利优先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陈述、申辩的机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引入优先权文件对本专利能否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行审查,但因优先权文件系认定优先权成立与否的关键证据,应当保障当事人对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的权利,至少要给予被诉决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无论本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文件是否需要保密,对证据的保密要求不是、更不应当成为违反听证原则和证据认定正当程序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在行政诉讼中拒绝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如果被诉决定的合议组未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而是在自行调取该证据后采用代为核实的方式,并最终认定本专利优先权不成立,则违反了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附件】(2024)最高法知行终1287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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