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s)的14条解释性说明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发布了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立场文件,该文件重点阐述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系统的重要作用和条件,特别是权利的范围和限制、责任、授权与权限。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
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系统的作用、 职责与条件的立场文件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s)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91年通过的法案文本(UPOV’91)中一个重要的新元素,也是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中植物育种者权利(PBR)和 植物品种保护(PVP)的重要改进。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为植物育种者权利(PBR)/植物品种保护(PVP)确立了一种平衡机制,使得那些为了开发受保护品种而做出投入和投资的育种者们可以从实质性派生品种中获得额外的收益,而这些实质性派生品种是由其它人从受保护的原始品种(IV)开发得来的。
自 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问世以来的过去三十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已经发布了两个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解释性说明(分别发布于 2009 年 10 月和 2017 年 4 月)。这两份解释性说明文件都着重强调了在一个新品种和一个原始品种之间必须存在多少不同的表型性状,以确定该新品种到底是不是一个实质性派生品种。2019 年 12 月,在 UPOV 成员以及植物育种业界的鼓励下,UPOV 根据其职权范围、倾听来自育种家和植物育种业界的意见与声音,决定开始修订 2017 年的解释性说明。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立场文件重点阐述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系统的重要作用和条件,特别是权利的范围和限制、责任、授权与权限。该立场文件指出了值得我们注意的现有差距和现存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应当在 UPOV 实质性派生品种解释性说明的修订版本中得以解决。该立场文件刻意未提到基本性状的问题。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强烈认为:UPOV 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解释性说明的修订工作应当考虑到以下观点,以确保大家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致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 UPOV 公 约 1991 年文本中所规定的育种者权利。
1. UPOV 的每个成员应当:
确保植物育种者权利(PBR)/植物品种保护(PVP)系统是有效且平衡的,以保护那些培育、发现和派生新品种的人的权利;
确保原始品种(IV)的育种者/拥有者保留其对此原始品种的所有权,以及授权将源自此原始品种的任何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的权利。
2. UPOV 成员中负责植物育种者权利(PBR)和植物品种保护(PVP)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衡量一个新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而不需要考虑该新品种的经济价值或农艺重要性。确定一个新品种的经济价值或农艺重要性的职责应当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这些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负责栽培和利用价值(VCU)以及品种登记的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
3. UPOV 成员负责植物育种者权利(PBR)和植物品种保护(PVP)的主管部门仅负责决定一个新品种是否符合植物品种保护的资格,而不负责确定某个品种是否是一个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4. 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 年文本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品种所有者可以针对某个新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主张他/她的权利。如果某些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文本解读会限制原始品种所有人行使他/她的上述权利,UPOV 成员则不得根据该解读而采取措施;除非事关公共利益,并且原始品种的所有者能够根据 1991 年文本第十七条获得公平报酬。例如:某个具有新颖性、特异性、并有资格获得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 植物品种保护 (PVP)保护的品种,该新品种所表现的具有经济、农艺或社会价值的性状,不能被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 植物品种保护(PVP)主管部门作为依据来裁定该新品种不是一个实质性派生品种,从而削减原始品种(IV)所有者所享有的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的正当权利范围,并剥夺对该育种家/所有者的公平报酬。
5. 负责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的主管部门不负责管理和解决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有关的纠纷,例如原始品种所有者主张他/她的权利以反对某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这样的纠纷。《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并没有规定或具体说明负责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仲裁或解决与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的纠纷。
6. 对于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条款所保护的品种,主要由其育种者/所有人负责评估由他人商业化的新品种,并初步判断该新品种是否有可能来自于自己的受保护品种。
7. 原始品种所有人可以通过比较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主管部门用来判定特异性的性状、通过评估任何其他形态性状和生理性状,以及/或者通过基于 DNA 的遗传分析来确定某一新品种的主要派生性。
8. 想要判断某一新品种的主要派生性,最有意义的衡量方法是使用基于 DNA 的遗传分析,利用具有充分的基因组覆盖以及已证明的鉴别能力以区分栽培种,包括区分那些密切相关的系谱、或者区分那些只有少数或几个表型性状差异的品种,这些表型性状用于判定该品种的特异性。
9. 假设一个具有特异性的品种展现出高于平均水平的遗传一致性,那么利用基于 DNA 的遗传分析,将该品种与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条款保护的品种对比,即使这两者在多个性状上存在区别,但很可能认为该品种主要派生于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条款所保护的品种。
10. 根据《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的规定: 受到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始品种所有者有权阻止由该原始品种派生出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者采取任何商业化行动,无论该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否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 PVP)条款的保护。
11.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解释性说明文件应当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原始品种所有人针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主张其权利时,在程序和方法的选择方面有章可循。
12. 如果某个植物育种者权利(PBR) /植物品种保护(PVP)的品种所有人认定某个新品种主要派生于他/她的品种,即该新品种很可能是一个实质性派生品种,那么该原始品种所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告知实质性派生品种公认的所有者:有很强的迹象表明该新品种的实质派生性、并可以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商议是否需要并能够获得商业许可。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原始品种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向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主张他/她的权利。
原始品种所有者可以通过依据国家种子法和/或种子协会建立的框架和标准,向一个独 立技术小组申请正式审查和决策,以证明某个新品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原始品种所有者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国家或国际种业协会 召集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
原始品种所有者可将其发现、主张和申诉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定。
13. 在解决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纠纷时,基于DNA 的遗传分析必须是所有这些维权途径中普遍接受的标准,用以评估遗传一致性、并证明其主要派生来源。
14.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解释性说明修订版应当:
呼吁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及育种行业协会推动持续教育和培训,向公司和育 种者提供有关实质性派生品种系统的操作和技术方面的资讯支持育种者通过合作的方式,制定行业接受的方法和标准,根据不同作物来确定每一 种作物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标准;
确认和认可育种行业已经制定和正在制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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