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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OPPO”手机驰名商标被判赔100万

日期:2021-06-08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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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公司是手机和音乐播放器领域的领军企业,其OPPO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2005年申请了第4571222号“OPPO”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4月28日经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等商品上。2018年6月,该商标转让至OPPO公司名下。


2005年8月15日,中超橡塑的法定代表人许志未在第11类申请第4837942号“OPPO”商标,在“抽水马桶、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予以公告,驳回了“热水器”等商品,2008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并于2015年11月转让至中超橡塑。2015年3月3日,中超橡塑申请第16431780号“OPPO”商标,2016年8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浴室装置、沐浴热水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2017年1月11日,中超橡塑申请第22579303号“OPPO”商标,2018年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沐浴热水器”等商品上。


2018年8月,中美丽臣在网站上发布OPPO智能热水器的发布会广告,在智能热水器商品上使用OPPO商标,并使用“OPPO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 “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联合,打造更多年轻人选择的智能热水器”广告语,进行招商加盟活动。2019年3月,中超橡塑在官网上展示的多款热水器产品均使用“OPPO”商标并有“OPPO卫浴招商加盟”的宣传内容。


2018年8月,OPPO公司向广州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并起诉。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停止在邀请函、发布会、热水器产品上使用“OPPO”商标和上述广告语。


广州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第4571222号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驰名,被告的第4837942号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热水器,被告在热水器上使用“OPPO”商标属于超范围使用,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同时,即便第16431780和第22579303号商标核定的商品有“沐浴热水器”,没有超范围使用,但由于智能热水器与手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方提出上诉,称其是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