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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专利许可费惹纠纷,山东华泰数千万财产被冻结

日期:2018-11-12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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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市公司国农科技披露,将作价7000余万元转让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华泰)50%的股权。媒体报道称,山东华泰已连续三年亏损。由于山东华泰营业收入占国农科技2017年总收入逾九成,这笔交易备受关注。


国农科技此举与该公司与自然人胡小泉纠葛多年的专利权属及许可使用纠纷不无关联。

 

系列纠纷涉及《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下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山东华泰为了获取胡小泉作为专利权人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技术授权,需每年向胡小泉支付1400余万元,共计1亿余元。

 

此前,国农科技因未及时披露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

 

今年上半年,胡小泉再次以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华泰。胡小泉主张,山东华泰未按期足额支付授权使用费,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山东华泰支付原告胡小泉余款 9248 万元,支付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1 日的资金使用费 224.96 万元,并以 924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 24%标准支付此后资金使用费至清偿之日止。

 

11月7日,国农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济南中院对山东华泰90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山东华泰资金被冻结后,山东华泰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除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查封山东华泰名下多处土地、房产,并解除对山东华泰银行存款共 3500 万元的冻结。

 

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国农科技净利润仅有198万元。胡小泉此番起诉,或将让国农科技本来就吃紧的财务状况再次“雪上加霜”。

 

专利许可使用费惹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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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410024515.1号发明专利)

 

2013年11月18日,自然人胡小泉与山东华泰签订了《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下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约定胡小泉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将其拥有的第200410024515.1号“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剂及其生产方法”专利(下称涉案冻干粉剂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同时胡小泉不得再销售该专利产品。华泰公司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华泰公司支付胡小泉费用总计人民币一亿五千四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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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诺吉”)

 

2015年7月,山东华泰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商品名为“艾诺吉”。该产品为辅助用药,用于急性、慢性活动型肝炎、缺血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损伤、心肌炎等病症的辅助治疗。药品包装上标有涉案冻干粉剂专利号。

 

2014年和2015年,山东华泰每年为授权使用费支付1400万元,扣除代缴的224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向胡小泉支付的实际金额为1176万元。胡小泉认为,山东华泰应在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其1400万元税后净款项。

 

为此,胡小泉将山东华泰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山东华泰偿付其专利授权使用费448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使用费至实际完全履行之日止。

 

2017年2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华泰支付胡小泉专利授权使用费 448 万元,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的资金使用费 123.86 万元,以及此后以未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为基数支付资金使用费至专利授权使用费清偿之日止。

 

2018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山东华泰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认定,山东华泰应足额支付胡小泉700万合同款项,胡小泉主张资金使用费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涉案冻干粉剂专利权归于谁

 

在一审败诉后不久,同年4月,山东华泰以专利权属纠纷为案由,将胡小泉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山东华泰所有。

 

山东华泰认为,胡小泉持有的专利与该公司于2004年7月发起的ATP药品申报材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胡小泉窃取了山东华泰的ATP技术资料。

 

根据国农科技公告显示,山东华泰在2002年11月份至2004年7月份期间,山东华泰开展了关于ATP技术的研究,并在2004年7月份发起 ATP 药品申报,并于2005年4月1日收到国家药监局下发的ATP注册批文。2004年5月13日,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署协议,约定山东华泰自取得生产批件后5年,胡小泉具有ATP药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

 

目前,尚未查询到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在胡小泉与山东华泰签订涉案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之前,胡小泉曾针对涉案冻干粉剂专利,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泰盛公司)、山东特利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下称特利尔分公司)发起侵权诉讼。胡小泉认为,泰盛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药品,特利尔分公司销售了泰盛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经对比,两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上述冻干粉针剂与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构成侵权。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两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不构成侵权。

 

针对涉案ATP专利,自然人衣连明、特利尔公司曾先后于2007年10月、2008年2月发起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11月,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326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宣告该件专利全部无效。胡小泉不服无效决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285号判决,撤销被诉无效审查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2011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7223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该件专利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1666号判决书中发现,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范克作为胡小泉的代理人参与该诉讼。2010年8月,山东艾诺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胡小泉为法定代表人,与范克各自持有50%股份。


2017年5月、7月,合肥法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涉案ATP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第33651号审查决定,依旧维持该件专利有效。

 

如上所述,在被多次提起无效宣告之后,涉案ATP专利权仍然“坚挺如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件专利权利的稳定性较强。

 

如此高昂的价格获取专利授权,却没有让山东华泰的业绩获得好转,业绩低迷的原因目前似乎无解。

 

不过,在无效涉案专利存在难度的情况下,如果山东华泰能够在专利权属纠纷中获得有利判决,或将减轻其基于专利许可协议带来的资金压力。对于系列纠纷的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