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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正义的商标;争议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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