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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钦某文化交流中心诉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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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内部员工的忠诚度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2008年,北京市钦某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钦某中心”)发生了一起典型而恶劣的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情回溯

钦某中心是一家从事文化艺术交流的单位,自2003年起与美国LOTUS教育基金会建立合作关系,独家代表基金会在中国与众多著名大学合作,开展欧美留学生及游客的中文培训及家庭寄宿(HOMESTAY)项目。经过多年努力,钦某中心积累了庞大的客户资源和寄宿家庭信息,建立了包含1700余户寄宿家庭在内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构成了其核心的商业秘密。

被告王某于2007年7月入职钦某中心,担任处理国外客户来函的职务。根据劳动合同,他负有明确的保密义务,而钦某中心也采取了设置电脑密码、文件柜加锁等合理的保密措施。然而,王某并未珍惜这份信任。

自2008年6月起,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妹王某玲,开始实施一场精心策划的“窃密计划”。他们建立了名为“Global China Connection”(GCC)的网站,以欺骗手段从事与钦某中心完全相同的业务。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中心200余份与寄宿家庭订立的协议原件、1000余份寄宿家庭申请书、美国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以及基金会的核心法律文件。更为恶劣的是,他在工作中截取国外客户向钦某中心咨询的邮件,然后通过其非法网站以更低的价格“截胡”,将客户介绍给钦某中心辛苦开发的寄宿家庭,并私吞服务费用。

二、侵权行为败露

2008年9月29日,王某及其妹王某玲的行径败露。在钦某中心的办公室内,面对负责人盛某钦和黄某丽的质询,上演了一场充满谎言、狡辩与最终部分坦白的心理交锋。这段宝贵的对话被全程录音,成为了日后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录音中,起初王某兄妹试图掩盖事实,称仅联系了少数家庭。但随着质问的深入,王某的谎言被逐一戳破:他先是声称只抄录了部分家庭电话,后又承认从同事电脑中拷贝了全部家庭资料;他先是说只截取了五名外国客户,却又无法解释其电脑中为何存有中心全部的客户信息。在强大的心理压力和事实面前,王某最终承认了其窃取资料、设立网站、截留客户、利用妹妹账户收款等主要事实。这场面对面的交锋,不仅固定了关键的口供,更让侵权事实变得无可辩驳。

三、律师介入

侵权行为败露后,钦某中心立即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的徐新明律师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证据是诉讼之王。徐新明律师团队高度重视权利人已掌握的2008年9月29日的谈话录音,这份录音详细记录了王某兄妹的侵权过程和主观恶意,是证明侵权事实的直接证据。同时,结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的书面交代材料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未雨绸缪,申请证据保全。考虑到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被告极有可能在诉讼后销毁或转移关键的电子数据(如电脑中的客户名单、往来邮件等)和纸质文件。为防止证据灭失,徐新明律师果断代理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列出了需要保全的证据范围,包括被告窃取的纸质文档、存储有上述信息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甚至精准地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办公场所及其开设的用于收取侵权款项的银行账户。这一举措,展现了律师对诉讼风险的精准预判和对程序的娴熟运用,为后续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最后,明确诉讼请求,直指侵权核心。在精心准备的《民事起诉状》中,徐新明律师代表原告提出了明确的五项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并永久禁止使用商业秘密、返还或销毁侵权资料、赔偿经济损失119万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诉状中,律师详细阐述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清晰地论证了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原告与美国基金会的合作关系。

经过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钦某中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四、小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其成功维权不仅维护了钦某中心的合法权益,也向市场传递了清晰信号: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坚决的,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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