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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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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定,在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
 
《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汽车流通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引导汽车流通行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反垄断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汽车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及会员发起并遵守。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共同推动汽车销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觉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秉持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理念,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销量;分割销售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行为;
 
(三)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四)依法开展投资并购活动,避免“抢跑”行为。
 
如果实施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达到申报标准,集中若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要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五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六条 加强自身经营合规管理和垄断法律风险防范,积极落实反垄断合规举措,维护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各环节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对涉嫌垄断的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倡导健全反垄断合规实质性审查工作机制。
 
第三章 规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及会员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加强自律管理,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并对规约成员单位遵守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约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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