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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SEP第二次向WTO提起磋商请求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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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欧盟请求磋商

2025年1月20日

尊敬的大使阁下:

我方主管部门指示我,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和第4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4.1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XXII:1条,就以下事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提出磋商请求:一项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中国履行《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规定义务的遵守情况。

1.争议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有权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包含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专利组合设定全球许可条件(尤其是许可费率)。依据中国法律,此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可在中国境内强制执行,包括针对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形。

中国法院已通过司法实践对此类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例如,2023年11月28日,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作出裁决,为标准必要专利(包括许可费率)设定了全球许可条件。该法院规定了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需为其在2G、3G、4G及5G“智能终端产品”(如手机)中使用诺基亚专利技术而支付的全球费率。

基于中国法律,其他法院亦可未经双方(尤其是专利权利人)同意,对涵盖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此类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在中国强制执行。已有明确迹象表明,其他法院已受理类似请求,以裁定全球许可条件。

2.关于本案磋商请求所涉争议措施的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本磋商请求所涉争议措施涵盖以下法律工具:
中国法律赋予其法院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标准必要专利(SEPs)全球许可条件(包括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作出裁决的权力。此类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制执行。

该措施实质上削弱了相关方(如SEP权利人与实施方)在非中国专利授予地司法管辖区法院行使其权利、确保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义务履行的能力,并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授予地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相关专利诉讼的权力。

中国实施并管理该措施的法律工具包括以下内容(可单独或组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第6条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3款;

 中国通过任何未公开的法规或决定施加并管理上述行为的法律文件;

任何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修正、补充、延期、替代性法规或决定,更新性法规或决定,关联性法规或决定,或实施性法规或决定。

对中方措施提出申诉的法律依据

上述争议措施似乎与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不符,具体违反以下条款:

——违反《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受裁决约束的当事方(尤其是专利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司法管辖区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程序的可能性,进而阻碍该成员法院及其他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专利的注册或有效性相关问题作出裁决。

——违反《TRIPS协定》第28.1条(单独或结合《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受裁决约束的当事方(尤其是专利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司法管辖区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使其无法就中国境外专利标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相关问题寻求裁决,同时阻碍该成员法院及其他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专利的注册或有效性相关问题行使裁判权。

——违反《TRIPS协定》第28.2条(单独或结合《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受裁决约束的当事方(尤其是专利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司法管辖区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使其无法就许可合同相关问题寻求裁决,同时阻碍该成员法院及其他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专利的注册或有效性相关问题行使裁判权(尤其是在涉及许可合同的情形下)。

——违反《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第28.1条)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专利权利人行使《TRIPS协定》第28.1条赋予的排他性权利,即阻止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其他成员领土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标的产品。

——违反《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第28.2条)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权利人在该专利授予成员领土内,就使用该专利的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许可条款进行自由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权利。

——违反《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第44条)

中国措施的实际效果在于:限制专利权利人请求其他成员司法机关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的可能性。

2.中国履行《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义务的合规性问题

2023年12月20日,欧盟依据《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向中国提出正式信息请求,要求中方提供2023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欧盟指出,有理由相信该判决影响其在《TRIPS协定》项下的权利。

该判决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因其对专利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率)作出裁决。然而,中国对此请求的回应似乎不符合其在《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款项下的义务。

中国维持的争议措施(即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相关法律实践)以及其未履行《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义务的行为,似乎已直接或间接导致欧盟根据WTO适用协定所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欧盟保留在磋商过程中及未来可能提起的专家组程序中,就上述事项援引适用协定其他条款提出额外措施主张的权利。

欧盟期待中方尽快就本磋商请求作出答复,并共同商定开展磋商的合适日期。

 

Yours sincerely,

Joap Aguiar Machado Ambassadb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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