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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好莱坞首起生成式AI影视版权侵权诉讼;强生非法搭售被判赔4.42亿美元;白象“多半”商标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https://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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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资讯速览:

1. 迪士尼、环球影业起诉Midjourney:好莱坞首起生成式AI影视版权侵权诉讼

2. 强生因非法搭售被判决赔偿4.42亿美元

3. 白象“多半”商标引发争议

4. 长江存储指控美光科技与DCI集团虚假宣传损害其商业利益

5. 日本作出史上最高专利侵权赔偿:1.5亿美元

6. 诺基亚将汽车领域的无线专利许可扩展至WiFi领域

7. 法国上诉法院首次实施欧盟法院裁决,支持Janssen艾滋病治疗药物SPC申请

8. EUIPO发布《从版权视角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报告

 

1. 迪士尼、环球影业起诉Midjourney,好莱坞首起生成式AI影视版权侵权诉讼

2025年6月11日,迪士尼(Disney)与环球影业(Universal Studios)于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对生成式AI图像平台Midjourney提起诉讼。这是好莱坞大型制片厂首次针对生成式AI版权侵权发起诉讼,标志着影视行业对AI训练数据合法性的正式宣战。

Midjourney被指控通过网络爬虫大规模抓取迪士尼与环球的影视作品图像(包括《星球大战》《漫威》《辛普森一家》《怪物史莱克》《冰雪奇缘》等经典IP角色),用于训练其AI模型。诉状强调,即使用户输入模糊提示(如“超级英雄战斗场景”),Midjourney也能生成与蜘蛛侠、雪宝(Olaf)等高度相似的侵权图像。此外,迪士尼指控Midjourney通过订阅服务(2024年收入达3亿美元)分发侵权内容,是“无底的剽窃深渊”,未为原创内容支付任何成本。环球影业总法律顾问金·哈里斯称“无论技术如何,盗窃就是盗窃”。

Midjourney此前辩称互联网图像来源难以追溯,且无版权元数据可用,因此无法事先获取授权。但原告认为这不能豁免其侵权责任。诉状指出,Midjourney已具备过滤暴力、裸露内容的技术能力,却拒绝部署防止版权侵权的措施。报道显示,迪士尼早在2024年11月已向Midjourney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但未获响应。

迪士尼和环球影业要求法院判决Midjourney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未公开),并请求颁布初步禁令,强制Midjourney在未实施版权防护前暂停图像及视频生成服务。

此前《纽约时报》诉OpenAI、艺术家诉Stability AI等案件多集中于文字或静态图像领域,本案首次将战火引向影视IP,这不仅是娱乐巨头与AI公司的对抗,更体现了原创内容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合理使用二者之间边界的模糊。后续动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强生因非法搭售被判决赔偿4.42亿美元

今年6月初,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强生旗下子公司Biosense Webster因在心脏三维标测导管领域涉嫌垄断及捆绑销售行为,被判支付高达4.42亿美元的反垄断赔偿金,这一金额是初始判决1.47亿美元的三倍。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医疗器械再处理企业Innovative Health,诉讼历程长达六年之久。据诉状披露,强生子公司要求医院必须购买其原装导管,才愿意为Carto 3心脏标测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这一策略无疑给第三方再加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严重挤压了它们的生存空间。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认定强生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以及加州的《卡特赖特法》。尽管强生方面辩称其产品与服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但陪审团认为,再处理导管在市场上存在替代性,而服务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强生子公司的这种销售策略,实际上构成了选择性排他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事实上,强生并非首次陷入垄断争议,此前在中国就有前科。2013年,强生因“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被起诉。锐邦公司作为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有着长达15年的紧密合作关系。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锐邦公司在强生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且不得低于强生规定的价格销售。然而,同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凭借最低报价成功中标,这一行为却引发了强生公司的不满。

强生公司随即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发出警告,并取消了锐邦公司在北京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自2008年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的医用缝线产品订单,并于9月全面停止了缝线产品和吻合器产品的供货。到了2009年,强生公司更是拒绝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无奈之下将强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而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涉案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因此不能认定该协议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驳回了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同时驳回了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次强生子公司收到的4.42亿美元罚单,是近年来医疗设备领域金额最大的反垄断判决之一。这一判决不仅为医疗行业的再生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激发了市场的创新与竞争潜力,也对相关企业的垄断行为敲响了警钟,企业的技术竞争应当始终以公平竞争为底线。

 

3. 白象“多半”商标引发争议

近日,白象的“多半”商标引发了舆论讨论。白象推出的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产品中,“多半”二字是注册商标,但消费者通常认为“多半袋面”意指面饼份量增加一半,而实际购买后发现并非如此。例如,白象多半袋红烧牛肉面的包装上显示面饼重量为110克,而白象红烧牛肉面包装上的商品信息显示面饼为85克,多半袋面的面饼含量仅比普通款多25克,这与消费者对“多半”的通常理解存在差距。

从法律角度来看,将“多半”注册为商标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白象将“多半”与“大分量”等表述组合使用,对产品分量进行夸大性暗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从而面临行政处罚。

6月4日晚,白象发布声明称,目前公司在售的“多半”产品,是基于原70克面饼基础上推出的110-120克面饼的大分量产品;“多一半”则是基于原60克面饼推出的100克面饼的产品。“多半”商标申请注册的初心是为了与常规分量产品做区分,便于消费者选购,如因此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公司表示诚挚歉意,并承诺将尽快调整“多半”产品包装。

6月6日,白象进一步回应商标争议,宣布即日起原“多半”系列产品更名,月内停产原包装,后续终止使用“多半”和“多一半”产品名。

此前,食品行业多有类似商标纠纷。比如,今麦郎的“1袋半”和“1桶半”,尽管今麦郎“1袋半”“1桶半”的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但相关商品未受影响仍在售卖。再如,千禾味业旗下产品长期以“千禾0”作为显著标识,其中“0”字符被放大突出,消费者易将其与“零添加”概念关联。尽管企业强调“千禾0”是注册商标,且产品符合零添加标准,但市场监管部门曾指出,此类标识易引发消费者对“零添加”范围的误解,存在打擦边球嫌疑。

我们认为,此类事件表明,部分商家“别出心裁’地试图以合法注册商标的方式达到夸大的宣传效果,涉嫌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企业应当强化法律认识,避免侥幸心理,保持商标的规范使用及正当使用,以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4. 长江存储指控美光科技及DCI集团虚假宣传损害其商业利益

6月7日,中国芯片行业的领军企业长江存储(YMTC)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将美光科技(Micron)及DCI集团告上法庭。长江存储在诉状中指出,美光科技借助DCI集团以及CTT(China Tech Threat)网站等平台,大肆发布并广泛传播“长江存储芯片安装情报软件”等毫无事实依据的不实言论。

此前,2023年长江存储首次起诉美光,指控美光侵犯3D NAND专利,涉及堆叠方法、读取控制等。2024年7月,长江存储追加起诉,新增11项专利侵权,覆盖DDR5 DRAM等产品。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底将长江存储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美国公司获得先进的晶圆厂设备以制造市场领先的3D NAND器件。

长江存储在起诉中强调,公司在3D NAND闪存技术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创新成果,“这些宣传恶意且虚假地将长江存储的标准商用内存产品与军事间谍、犯罪行为以及技术上不可能的恶意功能联系起来”。长江存储强调公司在中国成立并不代表它是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军方的工具,美光科技与DCI集团所进行的虚假宣传,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妄图影响客户的购买决策,诱导客户将业务从长江存储转移至美光科技。

美光科技与DCI集团的恶意虚假宣传行为给长江存储带来严重后果,使其在美国业务关系陷入困境,致长江存储数百万美元销售损失(主要来自美及海外领先计算机和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商)。基于上述情况,长江存储依据《兰哈姆法案》第43(a)条[2],正式指控美光科技存在虚假广告、产品诋毁以及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除要求金钱赔偿外,还诉求美光采取纠正性广告并归还利润。

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日本作出史上最高专利侵权赔偿:1.5亿美元

日本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丽”)持有止痒药“Remitch®”(活性成分:纳呋拉芬)专利延伸权(Patent Term Extension,PTE),该专利因药物审批延迟获得五年PTE,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1日。

2018年,泽井制药和扶桑制药推出仿制药“盐酸纳呋拉芬口腔崩解片”,东丽认为其侵犯PTE权利,故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泽井和扶桑公司认为“纳呋拉芬”和“盐酸纳呋拉芬”两者化学形式不同(游离碱vs盐酸盐)。同时泽井公司向日本专利局(JPO)申请宣告东丽的PTE无效,JPO最初支持了泽井的主张,但东丽不服JPO无效决定,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本专利法规定此类行政诉讼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2021年3月25日推翻JPO对东丽PTE无效的决定,认定盐酸盐在人体内仍以游离形式起作用,应视为同一活性成分。

2025年5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援引2017年判例,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对“2016(Ne)10046号案件”的裁决,认定即使仿制药存在辅料差异,但与原研药Remitch®实质相同,那么PTE权利仍适用,指出盐酸盐在体内代谢后与游离碱等效,故泽井和扶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泽井赔偿1亿美元,扶桑赔偿5000万美元,合计1.5亿美元(约217亿日元),是日本史上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最高的赔偿金。

 

6. 诺基亚将汽车领域的无线专利许可扩展至WiFi领域

近日,诺基亚在汽车专利许可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其通过双边许可与平台许可结合的方式,积极推动专利货币化,并在中国市场取得突破。

2024年4月,诺基亚宣布与中国一家汽车制造商签署首个专利许可协议,涵盖蜂窝技术和WLAN技术。截至2025年6月,诺基亚已与五家汽车制造商达成WLAN的双边许可协议,其中2025年就签署了两家。诺基亚技术公司的首席许可官Susanna Martikainen认为2025年将成为中国汽车专利许可的转折点,预计会有更多中国汽车公司签署许可协议,否则专利使用人将面临更多诉讼。

诺基亚在汽车专利许可上的策略有其考量。Avanci的4G/5G项目仅涵盖蜂窝通信技术,不包括WLAN技术,因此诺基亚需要主动谈判以获得WLAN的许可收入。此外,诺基亚已与至少两家中国汽车制造商签署了许可协议,这表明一些中国车企选择主动与诺基亚合作,获得稳定的技术授权,以避免冗长的法律诉讼,从而更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尽管目前尚未爆出诺基亚起诉中国车厂的消息,但近年对中国车企发起的专利诉讼在增多,比如多家专利权人在德国已经对比亚迪发起了专利诉讼。

我们认为,目前国内部分汽车企业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识还不足.面对国外企业的专利攻势,中国汽车企业公司应提高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熟悉其许可模式和游戏规则,避免因为不了解而处于被动局面。

 

7. 法国上诉法院支持Janssen艾滋病治疗药物SPC申请

SPC(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是一种可授予生物制药和农化专利权人的独立知识产权权利,同时根据欧盟相关规定,为补偿药品因行政审批延误导致专利保护期限缩短而设立的制度。杨森制药(Janssen Pharmaceutica)基于欧洲专利EP1632232(EP232)于2016年向INPI(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两份SPC申请,覆盖两种艾滋病治疗药物组合: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恩曲他滨与盐酸利匹韦林的三联组合,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与盐酸利匹韦林的双联组合。

2022年,INPI以“申请产品未受基础专利EP232保护”为由驳回,认为EP232未明确提及这些组合,不符合《SPC条例》第3(a)条要求(SPC应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该产品受成员国有效的基础专利保护)。

2025年6月10日,法国上诉法院推翻INPI决定,认为EP232专利覆盖组合药核心机制,即使未明确列明,但基于组合的协同效应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三联和双联的组合是旨在对艾滋病的治疗,并具有独立临床价值,与EP232专利的本质一致。法院明确对《SPC条例》第3(a)条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无需逐字列举组合,只要组合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即可。这一解释扩大了SPC的适用性,利于复杂药物组合。为全球生物医药专利保护提供了新范本。

 

8. EUIPO发布《版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研究》报告

2025年5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委托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发布了《版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研究》报告。该报告从经济、技术、法律三个维度系统分析了GenAI(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版权的挑战和应对策略。报告强调通过“例外条款+选择退出”机制协调利益冲突,并非直接否定AI训练的合法性。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GenAI训练需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该行为可能侵犯复制权。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条款,为AI训练提供法律豁免,同时设定严格条件以限制其适用范围,为版权人保留部分控制权。

2. 通过“默许使用+选择退出”框架平衡创新发展与版权保护。默认AI开发者使用合法获取的内容进行TDM,降低交易成本,促进AI内容创新。受版权保护内容的版权人可以通过标准化技术工具(如元数据标记、robots.txt协议、网站条款中的机器可读声明)声明禁止其作品被用于TDM,保留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权,防止AI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形成市场竞争,同时AI开发者需尊重版权人的选择。

报告提到现有的退出机制具有局限性,存在多个标准化技术工具但缺乏统一标准,易导致版权人的声明效力参差不齐。EUIPO在报告中宣布将于2025年底启动版权知识中心,统一管理TDM退出声明数据库,并提供侵权筛查工具。还存在非欧盟企业规避版权人声明的情况,但报告中没有给出明晰跨境追责具体措施,后续可能会出现跨境执行难的问题。

3. 为满足《人工智能法案》对AI生成内容的透明度要求,报告指出需要开发嵌入机器的可读标识(如数字水印、数字指纹),确保AI生成的内容可被检测和追溯,防止公众混淆或侵权。同时,现有技术尚未完全满足需求,需要综合应用多种技术来实现以上目标。

4. 报告强调,为降低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并促进数据授权市场发展,公共机构应推动自动化许可管理。通过智能合约平台自动化执行版权许可条款,实现数据使用权限和报酬支付的透明化。

EUIPO强调,版权法并非阻碍AI技术发展,而是通过规则设计激励创新与创作的平衡,正如报告中所述:“只有保护创作源动力,才能为AI提供持续的高质量数据输入。

 

法条链接:

[1]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第一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2] 《兰哈姆法》(Lanham Act)

第43条(a)项:任何人在商品或服务中,或者与商品有关的容器上,或者在商业中使用任何词语、术语、名称、符号、装置或其组合,或者任何虚假的产地标示、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或者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可能会引起混淆、造成错误或误导他人,使其误认为该人与他人有关联、联系或合作关系,或者误认为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是由他人发起、赞助或批准的,此类主体应当对可能因该等混淆误认或欺骗行为受到损害的任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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