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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UPC首个FRAND判决;网易云喊话QQ音乐停止抄袭;三星被判赔1.18亿美元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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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资讯速览:

1.UPC作出首个FRAND裁决:松下vOPPO案

2.网易云音乐喊话QQ音乐停止抄袭

3.化妆品宣传图重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4.网店销售“大师同款”瓷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5.公众号内容“乱署名”被原作诗人起诉索赔

6.三星因侵犯Netlist数据处理专利被判赔1.18亿美元

7.UPC米兰分部拒绝Insulet的临时禁令申请

 

01 UPC作出首个FRAND裁决:松下vOPPO案

 

2024年11月22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作出了第一个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的FRAND裁决。根据该裁决,UPC曼海姆地方分部认定松下的EP 2 568 724号专利有效,OPPO侵犯了该专利,且OPPO的FRAND抗辩未获支持。涉案SEP保护一种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方法。

 

OPPO被禁止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荷兰销售OPPO Find X5 Pro等支持4G的智能手机和智能手表。法院还命令OPPO向松下支付25万欧元的临时损害赔偿。

 

尽管松下和OPPO原则上已经同意在今年10月份解决全球专利纠纷,但曼海姆法院还是做出了裁决。不过,由于双方仍需敲定最终细节并签署和解协议,松下针对OPPO的诉讼仍在德国相关法院和UPC审理中。

 

该FRAND裁决论证详细

 

法官们驳回了OPPO的FRAND反诉,认为该反诉毫无根据。他们认为,OPPO的行为显然不符合FRAND。

 

判决书的FRAND部分长达26页,给出了非常详细的论证。它涉及诸如UPC应如何解释欧盟法院(CJEU)的华为与中兴裁决以及FRAND费率设定等问题。推论部分还提到了UPC与英国法院的关系,以及欧盟委员会在VoiceAge和HMD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显然,法官们认为有必要对FRAND进行详细论证。

 

该裁决可能会引起广泛关注,并在UPC未来的FRAND审判中起到重要影响。然而,该裁决对两公司的财务方面影响不大,因为两家公司已经就和解达成一致。

 

 

02 网易云音乐喊话QQ音乐停止抄袭

 

2024年11月25日中午,网易云音乐在多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一张长图,图片标题为“致QQ音乐:少一点跟随式「更新」多一点真正的创新”。图片中文字显示,“连续发生的事情,让我们不得不向你呼吁:请QQ音乐立即停止剽窃式‘创新’、借鉴式‘创意’、跟随式‘更新’。”

 

网易云音乐称,QQ音乐多次抄袭网易云音乐的播放器和各种原创设计。

 

2024年10月25日,网易云音乐上线音乐播放器“DIY功能”。2024年11月19日,网易云音乐推出首届「黑胶风格创意大赛」活动,用户投稿自定义创作的黑胶播放器截图或背景图就可参赛。2024年11月23日,QQ音乐13.12.0测试版,更新了“播放器丰富的自定义功能”

 

网易云音乐表示,此前,QQ音乐也多次对网易云音乐进行“剽窃式更新”:

 

2013年上线起,独特的黑胶播放界面就是网易云音乐的核心设计元素,在用户心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辨识度,2022年4月,QQ音乐在新版本中全新推出黑胶播放界面,和网易云音乐极度相似;2020年,网易云音乐全新上线“一起听”功能2021年2月,QQ音乐将“音乐房间”更名为“音乐房间·一起听”;2024年春节,网易云音乐推出故宫系列“宫”迎好运播放器2024年10月,QQ音乐又推出了一款几乎一模一样、“照虎画猫”的播放器界面

 

网易云音乐官方表示,QQ音乐每次更新都鼓吹创新、创意,但字里行间都写着两个字“抄袭”。

 

至于QQ音乐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对网易云音乐的抄袭,我们认为首先,需要判断网易云音乐主张被抄袭的内容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有无和高低是判断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的重要因素。其次,需使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对是否侵权进行判定。在功能方面,则还可能需要对双方的代码进行比对。另外,对于网易云音乐所称QQ音乐跟随式“更新”,若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至目前,QQ音乐并未作出任何回应。网易云音乐方面会有怎样的后续维权行动,我们将持续关注。

 

 

03 化妆品宣传图重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化妆品宣传图著作权重复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外,还应承担2倍惩罚性赔偿金额,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基本案情

 

韩国海某公司将载有其中国注册商标的产品宣传图在中国版权登记部门申请了作品登记。海某公司发现爱某公司使用相似宣传图,双方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约定由爱某公司等4个主体赔偿海某公司35万元,并承诺不再侵害海某公司任何知识产权。

 

一年后,海某公司又发现爱某公司再次实施类似侵权,且侵权图所宣传的爱某公司产品两次被质监部门通报,对海某公司商誉造成潜在危害。

 

海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2倍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63500元。

 

爱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图片在另案和解前已在使用,双方未就该图片争议进行处理。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属于明知且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被诉侵权图片所在产品链接交易数量小,实际成交金额小,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贡献率极低。

 

法院审理及判决

1.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海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爱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与海某公司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两幅图片展示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且图片突出展示的商标字样涉及海某公司商标信息,但实际却推广爱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易产生品牌及著作权信息的误导,故爱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海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2.被告的赔偿责任

 

双方曾就著作权侵权达成和解协议,爱某公司等4主体确认侵权并赔偿海某公司,且承诺不再侵犯海某公司任何知识产权。现爱某公司再次实施了类似侵权行为,其辩称前案未处理争议图片,没有留意到图片有侵权的可能性故不属于明知侵权,该说法不符合事实与法律。

 

因本案与前案涉侵权图虽不完全一致,但存在重合,且涉侵权图中含有海某公司商标字样,爱某公司在前案和解后再上架相似宣传图,构成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爱某公司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海某公司主张其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使用涉侵权图片的商品销售额低,仅以侵权所得作为赔偿基数不足以覆盖爱某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及对海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爱某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海某公司主张参考爱某公司在前案承担的赔偿金额作为赔偿基数有理。结合本案侵权主体数量、权利作品贡献、侵权行为等相较在先和解案件的比例情况得出惩罚性赔偿基数,再结合爱某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采纳了海某公司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最终判决爱某公司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65625元。

 

本案中双方曾就著作权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支付了赔偿费,这仅是对其之前实施过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其获得了相应图片的使用许可,更不能理解为对其之后的侵权行为免责。因此,我们认为,经营者若需使用他人有版权的图片等作品,需要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等方式事先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屡次采用“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更高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04 网店销售“大师同款”瓷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诉网店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孙建兴同款”宣传推广建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瓷器、瓷、陶瓷、陶器等,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

 

基本案情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有一款产品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认为该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通过公证方式购买涉案建盏产品后,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辩称,涉案建盏产品标题链接中“孙建兴同款”不存在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孙建兴的产品价格均在万元以上,而讼争产品售价仅79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此外,在得知此款产品链接标题存在侵权嫌疑时,也立即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中并未标注“孙建兴”字样,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说明瓷器的样式特点,故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合建盏行业通常使用底款加收藏证书以识别商品来源行业惯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仅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孙建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生活中,网店使用“某某某同款”进行关键词引流的行为并不少见,商家应当意识到此类宣传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因建盏行业通常使用底款加收藏证书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较为特殊的行业惯例,而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在其他行业中,若没有类似行业惯例,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05 公众号内容乱署名”被原作诗人起诉索赔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众号内容“乱署名”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孙先生创作完成的文字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刊载于由沈阳市文联主办、诗潮杂志社出版的《诗潮》期刊2005年11-12月号(总第126期)的“校园诗抄”栏目中。2008年9月9日,孙先生就《写给母亲的诗》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2023年6月,孙先生发现,某知名连锁健身企业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某某仕健身”于2015年5月10日发布一篇有关母亲节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涉案文章首先展示时长3分33秒的视频,视频播放框下方配以诗歌,该诗歌将孙先生的《写给母亲的诗》修改个别字词后又接上了冰心《纸船——寄母亲》的最后一节,并一起署名为冰心。文末显示,涉案文章有1600余次浏览。

 

孙先生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对作品《写给母亲的诗》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被告某知名连锁健身企业辩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某某仕健身”中发布的诗歌来源于互联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存在较大差异;被告发布涉案文章仅为传达母亲节的祝福,并非经营性使用,原告未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损失,被告也未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及判决

1.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诉侵权内容使用了《写给母亲的诗》,但整体署名却为冰心,该种错误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

 

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传播被诉侵权内容,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写给母亲的诗》,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被诉侵权内容在发布过程中,已不可避免地复制于相应网络服务器上,故原告所主张的复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前置环节,不进行重复评价。

 

2.不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诉侵权内容与《写给母亲的诗》相比,第一节有四处字词变化,结尾处附加冰心创作的诗歌内容,但该种变化早在某某电视台“2013清明诗会”的朗诵内容中即已出现,故并不能认定被告对《写给母亲的诗》实施了修改行为。同时,该种内容的变化也未对《写给母亲的诗》进行歪曲或篡改,故不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获利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写给母亲的诗》的作品知名度和艺术价值、被告使用该作品的方式与持续时间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元

 

 

06 三星因侵犯Netlist数据处理专利被判赔偿1.18亿美元

 

2024年11月23日,美国德克萨斯州马歇尔市的一联邦陪审团裁定,三星电子应向电脑内存公司Netlist赔偿1.18亿美元的损失,因为三星电子侵犯了Netlist一项涉及改进高性能内存产品数据处理技术的专利。陪审团还认定三星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这可能导致法官将赔偿金额提高至多三倍

 

2022年Netlist起诉三星,声称这家韩国科技巨头用于云计算服务器和其他数据密集型技术的内存模块侵犯了其专利。Netlist表示,他们的创新提高了内存模块的能效,使用户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从大量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信息”。

 

三星否认了这些指控,并辩称这些专利是无效的,且三星的技术与Netlist的专利技术不同。

 

三星还向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指控Netlist违反了为符合国际标准而提供公平技术许可的义务。

 

此前,2023年4月,三星在与Netlist关于内存半导体模块专利侵权的一起相关案件中被判赔偿3.03亿美元。一年后,2024年4月,Netlist的全部五项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三星无需支付上述赔偿金。

 

今年5月,芯片制造商美光科技因侵犯了Netlist两项与提高存储模块容量和性能相关的专利,被判向Netlist赔偿4.45亿美元。

 

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UPC米兰分部拒绝Insulet的临时禁令申请

 

近日,由于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疑,米兰地方和中央部门都拒绝了Insulet的临时禁令申请。这是该公司与竞争对手Menarini和Eoflow在胰岛素贴片泵专利纠纷中的一次挫折。

 

此前,Insulet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和高等地区法院针对竞争对手Medtrum的一系列诉讼以及损害赔偿诉讼中取得了成功。然而,Insulet在米兰遭遇了挫折,米兰当地分部拒绝了Insulet针对Menarini的临时禁令诉讼。同样,米兰中央部门拒绝了Insulet根据RoP 206针对Eoflow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米兰的两部门都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表示怀疑。Insulet现在有两周时间决定是否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作为替代或补充,Insulet也可以就案情提起诉讼。

 

继春季在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这两家竞争对手胜诉后,两家公司都被禁止在德国销售其产品。现在Insulet正试图通过UPC诉讼将这两家公司赶出其他欧洲市场。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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